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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曾建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48:50  浏览:8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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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曾建莉


[案情]:2004年7月5日,李某邀了几个朋友去附近的一鱼塘钓鱼。由于该鱼塘上空架设了1万伏的高压电线,在钓鱼过程中,李某手持的鱼竿与高压线相触,导致李某当场被电击死亡。事后,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的家属便将鱼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王某及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李先生的死亡补偿费10万元,李某的两个未成年儿女的生活费3.6万元,医疗费和丧葬费5000余元,共计14余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责任认定问题上,作为鱼塘的所有人村民委员会及承包人王先生应当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议庭没有争议,但对作为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在供电协议中已经告知村民委员会不得在高压线下挖鱼塘,可以认定其已尽了提醒义务。而且该鱼塘上方的高压线距离地面的高度符合法定标准,故供电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应该对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供电公司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无法证明李某的死是其故意造成,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的高度危险程度应以1千伏以上为判断标准。对于1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高压电为1万伏,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受害人便无法自救,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虽然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也采取了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书的方式,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对李某家属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鱼塘的所有人及经营者对李某的死都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而受害人李某在设有警示标志的地方钓鱼,本身也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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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科技知识产权法律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科技知识产权法律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步伐,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从高起点上与国际规范接轨。切实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是
改善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环境与条件的重要措施,也是发掘我国科技潜力和优势,提高竞争能力,开拓、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的战略举措。为此,就我国科技系统有关组织、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成果的重要法制,是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他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系统所属科技组织和企业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学习国务院
新闻办公室颁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使之切实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本单位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活动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水平。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它科技管理部门,近期内要联合本地区其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要组织本系统的科技机构、科技企业、民营科技机构、高技术企业立即对其生产、使用和销售的产品、计
算机软件,所采用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科技作品是否侵害或者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自查,并写出报告。
各级科委应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重点科技机构、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对明显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妥善处理;对权属界限不清或对侵权有争议的,应商请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尽早消除侵权苗头,防
范侵权行为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各级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分别将本系统科技机构、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写成报告,于1994年8月30日前报国家科委。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管理机构,于7月底前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从事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敏感领域的产品制造、经营、销售的企业进行检查和指导。调查组应深入企业现场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对有确凿证据的严重侵权行为
,要提请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广播、电视等宣传机构要积极协助科技、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公开报道,以伸张法制的权威,并借以教育广
大干部和群众。
四、各级科委和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促进和指导科技、文化企业加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做到健全制度,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各单位可根据科技开发、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聘请法律顾问,指导科技组织和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
保护本单位的科技和文化成果。要对本单位已经拥有的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其它作品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商业秘密拟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提高单位领导和广大职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并协助版权、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侵犯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五、各级科委和其它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保护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工作,严禁盗版书籍的复制和发行,依法严肃查处盗版案件。对于我国加入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前已经复制的外国作品(包括书籍、期刊、文摘和计算机软件),正在发行的,应立即停止发行。尚未发行的,不得
发行;库存的复制品,应移交当地科委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处理。今后,我国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因为科学研究和课堂教学需要利用外国作品的,可按照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少量复制外国作品供自己使用或教学使用,但不得借机大量复制,从事经营,牟取利益。


六、积极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采取措施认真组织本系统行政管理干部学习和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取得指导工作的主动权。
各级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会同其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组织本系统科技机构、科技企业的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广大科技人员系统学习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有关知识
产权方面的重要的国际公约、协定和条约。并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列为深化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994年7月1日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项措施”的六点共识

中国银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项措施”的六点共识》的通知

银协发[2008]92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九家会员银行达成《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项措施”的六点共识》(以下简称《共识》),旨在充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中央决策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为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信心和决心。现将《共识》印发你们,请参照实施。

  附件: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项措施”的六点共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项措施”的六点共识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按照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项政策措施的相关要求,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开发布《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项措施”的六点共识》。中国银行业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努力做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一、积极行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银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客观上决定了银行业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各行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共克时艰。

二、把握投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按照中央已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领域,银行业将大力支持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民生业务、加大支持“三农”信贷需求、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灾区恢复重建信贷支持力度。各行将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完善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提高审批效率,加大对中央明确的重点项目、企业和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资金合理需求。

三、加强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服务
  各行将深入开展业务调研和市场调研,了解企业困难和金融服务需求,加大金融产品尤其是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增强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各行将努力拓展思路,寻求新的消费信贷增长点,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为个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行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的相关要求,对于大型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应当分散风险,增强收贷集约式执行,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同时优化审批流程,为组建银团提供“快速通道”。

五、发挥优势,主动加强沟通工作
  各行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增强互信,为市场和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全面及时了解项目信息情况,摸清有效需求,把握风险点,完善合作模式,提高项目运行效率,对“有压”项目做好信息通报,妥善安排善后事宜。

六、完善管理,实现科学持续发展
  各行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自身发展和支持经济稳健发展的整个过程,汲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努力完善内控管理,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在积极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要把“三查”工作做实做细,防止资金挪用和一切不审慎行为,实现业务稳健发展。
各行坚决贯彻中央“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政策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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