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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主吵架后各自离开他人骑走该车不构成盗窃罪/彭行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5:53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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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主吵架后各自离开
他人骑走该车不构成盗窃罪

案情:

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蓝某因为无聊而一个人在街上闲逛,当走到南康市的影剧院门口的街上时,看到一对夫妻骑着一辆新大洲50型摩托车停下来吵架,一会儿,夫妻俩一怒之下扔下没有熄火摩托车各自走了。蓝某看到该车没有熄火,就在路边等了二十多分钟,看到那辆摩托车在哪里无人来骑就上前骑走,事后摩托车主既没有寻找该车也没有报案记录。后被告人蓝某因多起盗窃被公诉机关起诉。庭审中蓝某的辩护人提出上述指控中的当事人自愿放弃该车,蓝某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秘密窃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被告人蓝某形式上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因为失主事后即没有寻找该车也没有到有关机关报案,属遗弃物,蓝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实质要件,故对该起指控不能认定为盗窃犯罪。

点评: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因此,盗窃罪是否成立,行为人不仅要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而且还要看该盗窃物是否是公私财物。本案中,失主夫妻吵架后把摩托车(尚未熄火)扔在影剧院门口的街边就各自离开,事后既没有返回寻找该车的记录,也没有报案的记录,应视为其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该车实质上已成为遗弃物。蓝某的行为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但只有实施了具体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才需要承担该行为的刑事责任。既然该车属遗弃物,所有人实质上已经放弃了对该车的管理和控制,被告人蓝某也就不存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法院认定该起指控不构成盗窃罪是正确的。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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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44号




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建设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环境监察队伍,特制定并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全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上述“六不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环境监察机构领导责任。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全文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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