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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差生”的主要表现、形成因素及其心理矫正/阚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39:57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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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差生”的主要表现、形成因素及其心理矫正

阚明


“差生”,顾名思义,就是指学习自觉性缺乏和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导致学习成绩差、操行差的学生。一个学校,一个班级,总是良莠不齐,会出现“优生”和“差生”,往往“优生”受人重视,而“差生”被人冷落。作为一个教师,要特别关注“差生”的成长,认真研究“差生”的主要表现,仔细分析“差生”的形成因素,在教育过程中要一视同仁,因势利导,对症下药,促其转变,尽其所能使每一个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是每一位教师的应尽之责,对实现“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下一代”战略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一、“差生”的主要表现

“差生”的提法过于笼统,不能一言以蔽之。“差生”,而要具体分析,由于角度不同,依据不同,分析的结果不一样。一般来说,差生大致有下面几种类型:

(一)从德智体全面发展角度看

有的学生思想纯正、品德优良,但学习成绩却长期处于班级和年级的尾部;有的学生学习成绩不错,但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却很有欠缺,屡犯校纪校规,惹事生非,凭脑袋聪明,学习成绩本不算差,但玩心极重,自由散漫,极想表现自己,遵守行为规范差,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的学生则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皆不错,但身体却奇差,稍有不慎,便增添不少麻烦;还有的学生身体挺棒,品德和学习成绩都很差,所谓“双差生”,当然这样的学生是极少数,也应是教师工作的重点。

(二)从智力角度看
学习基础差,读书效果差,学习态度不端正。有的学生的确不聪明,虽不一定可称作弱智,但反应的确较一般学生要迟钝,再加上基础不好,学习方法不对,所以尽管他要学,但积重难返,成绩一直在低位滞留,这种情况,以女生为多;有的学生智力并不差,只是因为学习态度一直不够端正,贪玩,不肯下苦功,因此成绩也一直上不来,此情况以男生为多。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都不错,但身体极差。

(三)从心理行为看

“差生”的类型各种各样,“差生”的心理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恨。恨自己“笨”,“不成器”,“不成钢”。这种心理主要是那些学习态度尚端正,但学习成绩总是无大起色的学生。他们不是没有拼搏过、奋斗过,却一次一次尝到失败的“苦果”,于是他们动摇了,退却了,丧失了“自信”。

2、混。不正视。这种学生虽是“差生”,往往因家庭境况较好,而无紧迫感,热衷于穿名牌,交朋友,追明星、玩电脑,看到别人学习艰苦认为是不值得,且寻得“欢乐”、“开心”就行,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到个毕业文凭就行。

3、悔。这部分“差生”,他们对以往由于自身的所作所为而造成的某方面“差”的状况后悔,为目前差人甚远而担忧,为找不到正确的方向而彷徨,为没有正确的“向导”而发愁。这部分人在“差生”中绝不占少数。

4、灰。自暴自弃。这也是“差生”中一种较普遍的心理。他们认为,自己在思想品德或学习方面的“差”,甚或“双差”,如今已是积重难返,长期以来,老师已经形成了“某某是差生”的概念,我即使想努力,也未见有什么用。特别是那些“双差”生,以往也可能跟老师发生过争执,给老师留下过不好的印象,他们看自己前途,一片黑暗,于是也就缺乏前进的动力,缺乏前进的目标,而采取自暴自弃,“横竖横,拆牛棚”的态度了。

5、毁。这种心理“差生”是极少数。他们往往是因为经常受到老师的批评而恼怒,或受到误解而形成一种扭曲的变态的心理,于是就产生一种想毁掉自己或毁掉别人的念头,这种人人数甚少,但为害极大.若不注意防范,妥善处理,往往容易酿成苦果,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一定要特别注意。

二、“差生”的形成因素

这里所说的差生,是指那些非智力因素的差生。当前,在由应试教学向素质教学转变的过程中,如何提高差生的学习质量,是关系到一个班级,乃至一所学校学习质量的根本问题,因此,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根据我多年的观察,影响差生学习的外界因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因素

1.父母因素。父母是子女最初的启蒙老师,父母的言谈举止对子女的影响是最直接、最频繁的。在现阶段,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一些学生的父母因各种原因离婚。这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创伤。这种家庭的孩子,因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极易走向反面,有的对学习失去信心,有的甚至以逃学、溜学来表示对父母的行为的一种报复。这种学生,即使原来的学习成绩很好,也很容易一落千丈,迅速地转变为差生。

一般来说后进生的家长是教不得法,娇严失当。有的家长过分溺爱自己的子女,捧他(她)们为掌上明珠,把他(她)们当作"小皇帝"、"小公主",娇生惯养,包庇纵容,放任不管;有的家长粗暴无知,对子女抱有"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动不动就施加打骂,家庭缺乏温暖,或家庭成员之间要求不一致,使子女无所适从;有的家长本身道德败坏,自私自利,甚至纵容子女贪图享受安乐,给子女灌输一些"学习无用"的思想等。这就使本来好学的孩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2.经济因素。一方面在当前广大的农村,有相当部分的农民还达不到温饱。在班级里,他们畏畏缩缩,在别人面前觉得矮人一截。他们的性情一般都比较孤僻。除了家庭、学习条件比较差以外,他们沉重的心理压力也是影响他们学习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与贫困家庭的孩子相比的富裕型家庭,这种孩子是另一种极端。他们的父母,有的是百万富翁,有的是大款,他们过着锦衣玉食的生活。这些孩子,也大都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阔少爷(小姐)。有的父母下海经商,一年四季,天南海北,用简单的金钱鼓励的方法。他们只知道往孩子的衣兜里塞钱,殊不知,金钱并不能给孩子带来好成绩。这种家庭的孩子,他们的心理上有一种优越感,他们作业可以花钱雇人做,考试可以花钱雇人考,这种学生,学习目的性不明确,学习缺乏动力,因而,学习成绩一般也是比较差的。

(二)社会因素

当今社会,商潮如涌。“十亿人民九亿商”。读书无用论、金钱万能论,又成为时尚的一句口号。如此汹涌澎湃的经济大潮,对我们的下一代,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许多学生在他们的家长的影响下,面对外面的花花世界、也心猿意马。他们在学校里,只是应付而已,平时上课,得过且过、只求平安不求上进,满脑子的金钱欲望。这种同学的学习成绩一般也较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一些不健康文艺作品的毒害,也随之而来。如各种电子游戏厅的开放,各种文化垃圾的存在,毒害着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心灵;再加上人与人之间不正常的交往关系等,都对学生的心灵产生着消极影响,埋下了不爱学习的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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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的通知
办艺函〔2004〕56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的通知


办艺函〔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促进我国流行音乐的繁荣与发展,发现、鼓励、选拔优秀流行音乐人才,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需要,文化部定于2004年8月6日至15日第27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在哈尔滨市举办"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现将比赛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比赛章程广为宣传,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并按时报送文化部艺术司。


特此通知。


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章程

一、总则


比赛的宗旨是:为促进我国流行音乐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鼓励、选拔优秀流行音乐创作、表演人才,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需要。


(一)本届比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哈尔滨市文化局承办,《音乐生活报》、《音乐周报》协办,定于2004年8月6日至15日第27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在哈尔滨市举行。


(二)由比赛组委会主持全部赛事。


(三)比赛评委会将由流行音乐领域的著名作曲家、词作家、歌手、制作人、经纪人等权威人士组成。


(四)比赛设声乐组合、乐队组合、流行歌手独唱三个项目组,分别进行预赛、复赛、决赛。预赛以审看录像的方式进行评选,复赛、决赛以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评选。


(五)参加复赛的选手一切费用自理。比赛期间,组委会将对参演选手给予适当的食宿补贴。非乐队组合的伴奏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二、报名及比赛要求


(一)不论职业与非职业参演的声乐组合选手、流行歌手独唱选手,凡年龄在28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均可报名参加;乐队组合选手年龄不限。文化系统的选手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选拔报送,非文化系统的选手既可通过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送也可直接报名。


(二)请将下列材料于2004年6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处(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接收。邮编:100020;电话:010-65551742、65551745;传真:010-65551332、65551745。联系人:余建军


1.认真填写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报名表(附后),可以复印、或从网上下载,网址:www.ccnt.com.cn。


2.流行歌手独唱选手近期半身彩照2张(4×5cm);声乐组合、乐队组合近期演出剧照2张。


3.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证或护照正本影印件一份。


4.须提交1首未发表的新创作歌曲和1首自选歌曲的表演录像带(大二分之一PAL制式,要求一次性录制完成,不允许任何剪接)或VCD、DVD光盘(要求能在DVD机器上播放),两首作品演出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5.为了便于评选,集体报名者请按比赛项目(声乐组合、乐队组合、流行歌手独唱)把演出的曲目录在三个不同的录像带(或VCD、DVD)上,并注明标题。


6.新创作作品要求内容健康,特别鼓励表现当代生活、富于时代风貌的优秀作品。新作品须提交打印清晰的复印稿件一式10份(乐谱恕不退还),并附词、曲作者简介及联系电话。


(三)预赛结束后,将于6月底向全国公布结果,并发出复赛、决赛的通知。


(四)获得复赛资格的参赛人员所演出的曲目如作更改,务必于7月7日前向组委会办公室申报(逾期不候),复、决赛期间一律不得临时更改曲目。


(五)参赛选手自带伴奏或伴奏带。


三、评奖


(一)奖项


1.声乐组合、乐队组合、流行歌手独唱三个项目分别各设表演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2.各组新创作作品分别各设创作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3.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和评委会特别奖。


(二)奖项分配待预赛后,根据报名的数量和情况酌定,届时另行通知。


(三)本届比赛预赛、复赛采取淘汰法;决赛采用顺位法。


(四)进入复赛而未进入决赛的选手或团队均颁发纪念证书;进入决赛而未获得名次的选手、团队和新作品均颁发优秀证书、奖牌。


(五)获得声乐组合、乐队组合、流行歌手独唱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和个人均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


四、其他


(一)比赛期间,组委会有权组织比赛期间的录音、录像、颁奖音乐会以及有关宣传推广的演出,获奖选手参加上述活动不另付酬。


(二)本次比赛全部演唱和创作的参赛作品,均受国家有关版权保护法保护,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现侵权行为并给创作者、演唱者造成相关损失的,均需依据侵权事实,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


(三)本届比赛竭诚欢迎港澳台选手参加。


附件: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报名表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印发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2]108号
印发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资金的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公共财政改革的需要,现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凡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三、市本级基建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建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上级或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的基建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机构、政府贷款资金按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或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四、集中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拨付。其使用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基建项目概(预)算内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新建项目,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未经招标的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经市政府批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的招标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集中支付资金必须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支付依据。其办理程序是:

  (一)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统一的审核内容。

  (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内容对集中支付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涉及工程结算的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资金申请,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市财政局按照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集中支付。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其中应交税费部分支付至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的储税专户中。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和设备,其资金支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七、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可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至相关用款部门和单位,也可由市财政局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用款审批手续后支付。其中: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则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征收部门。

  八、以政府性资金形式投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帐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

  九、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

  凡需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市财政局填报《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再按下列情况分别申请集中支付资金。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简称《申请》),经项目监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如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申请支付资金时,应同时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1.承包合同副本(只需第一次申请时提供);2.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3.下一期工程进度及用款计划。涉及工程结算的资金申请,还需提供按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的审核结论。

  (二)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根据设备购销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限和金额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设备购销合同副本(办理第一期用款申请时提供)送市财政局。

  (三)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附有关协议、合同或其他依据性文件送市财政局。

  (四)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申请书》,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十、受委托的项目监理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和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后,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和应交税费款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工程进度款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以项目资本金投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十一、市财政局在收到按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在财政资金运作可能的情况下,对应交税费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拨出。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市财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按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审核结论后支付。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进度若超过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则视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办理拨款。

  十二、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经审核的《申请书》和银行提供的有关凭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帐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主管部门的会计记帐核算办法待上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执行)。

  十三、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监理公司代表在申报支付资金时,要实事求是地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合同、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申报。如发现申报与实际内容不符时,市财政局有权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而影响工程进度及产生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十四、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报用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如发现其弄虚作假,市财政局要及时向招标管理单位通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有关投资评审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市财政局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市本级财政年度基建资金安排计划,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合同,并按照经批准的资金安排计划及经核实的工程进度、设备供货合同等规定依时、足额拨付资金。因财政收入进度影响依时支付资金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七、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基建项目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缓拨或停拨建设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违反基建程序的;

  (二)基建项目的招标方案及相关的合同中涉及资金来源及其支付条款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已发出或签定的;

  (三)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或设备购置、安装未按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甚至出现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而改变基建支出用途,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五)未经批准而更改原设计方案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隐

患的;

  (六)挪用、转移、截留、虚报冒领或高估冒算基建资金,不缴应缴税费的;

  (七)财务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竣工决(结)算报告等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以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的基建项目,其他资金不落实或到位资金低于规定的到位比例的;

  (九)不接受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或经审查发现违反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的。

  十八、本暂行办法的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十九、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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