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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孙巍等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纠纷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27:39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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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孙巍等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纠纷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知初字第1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知终字第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当企业员工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符合:为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该商业秘密属于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该商业秘密归企业所有。

三、基本案情
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是原告博达公司开发的系列产品,该网卡与博达X.25PRO卡于1994年通过检验中心入网检测。被告孙某原是博达公司工作人员,1996年6月27日、1997年3月20日,博达公司与孙某先后签订两份开发项目立项书,由孙某依次开发博达Frame Relay(帧中继)网卡产品、博达X.25Ⅱ型卡在DOS下的驱动程序,这两份立项书都约定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技术权益归博达公司所有,孙某应对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博达X.25Ⅱ型卡源程序、技术秘密、资料以及相关技术承担保密义务。为开发上述项目,博达公司提供给孙某摩托罗拉库程序、博达公司开发的MAIN程序、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等技术资料。
1997年7月31日,博达公司开出退工通知单,准许孙某辞职。后孙某跳槽到被告深谊公司处,参与了深谊公司X.25通信网卡的开发、研制工作。博达公司X.25智能通信网卡和深谊公司X.25通信网卡都给各自带来利益。
后博达公司以孙某、深谊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对博达公司和深谊公司X.25网卡源程序进行比较鉴定,结论为:博达X.25网卡源程序共128个文件,深谊公司X.25网卡源程序共125个文件,这125个文件在博达公司128个文件中都能找到同名文件,其中101个文件内容相同,其它24个文件内容有少量差别。上述125个文件中,73个文件在互联网上可以免费下载,另外40个文件可以购买,二者合计113个文件。剩余12个文件中,有5个文件双方完全相同,另外7个文件内容大部分相同。

四、法院审理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源程序与深谊公司X.25通信网卡相互对应的125个文件中,73个文件在互联网上可以免费下载,另外40个文件可以购买,故这113个文件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特征,不构成商业秘密。除上述113个文件以外,另外12个文件是博达公司自行开发的,属于非公知技术,它们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又经博达公司采取了通过与孙某签订保密条款等措施,因此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上述12个构成商业秘密的源程序文件与深谊公司X.25通信网卡相对应的文件相比,有5个文件完全相同,另外7个文件内容大部分相同,故两者在本质上相同。孙某曾在博达公司处从事网卡的开发工作,其后跳槽到深谊公司处,参与相同的X.25通信网卡的开发、研制工作,故可认定孙某对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接触条件,又由于孙某和深谊公司都无法对其产品中与构成博达公司商业秘密的12个文件中的5个文件完全相同、7个文件大部分相同的事实作出合理、科学的解释,故可以推定孙某违反约定向深谊公司披露了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深谊公司应当知道孙某的上述行为,但仍使用经孙某披露的属于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孙某与深谊公司共同构成对博达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深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及博达公司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EDX子目录下12个文件的侵权产品;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计算机世界》等报刊上刊登启示,就各自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博达公司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博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判决后,当事人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博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源程序与深谊公司X.25通信网卡相互对应的125个文件中,73个文件在互联网上可以免费下载,另外40个文件可以购买,这113个文件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不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孙某和深谊公司不能有效证明其购买这40个文件的相关事实,也无法证明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1997年),其就已从互联网上下载了73个文件;还应判令二被上诉人立即销毁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原审法院判决孙某和深谊公司赔偿10万元,金额明显过少。
孙某、深谊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为:博达公司拿不出购买的摩托罗拉库程序的正版软盘和使用授权书,故其是使用侵权软件来开发网卡的,其产品本身是侵权产品,毫无权利可言;博达公司未要求员工离职时归还博达X.25网卡源程序软盘,即包括孙某在内的离职员工都合法地带走这种软盘。因此,博达公司的源程序早已流传在外,不能构成技术秘密等。为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中,上海市一中院查明:博达公司于1994年11月14日与上海鸿天电子技术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向后者订购摩托罗拉68302开发系统及相关软件。后博达公司以此为开发平台研制了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系列产品。
本案的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三:
一、博达公司的X.25智能通信网卡源程序是否是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软件中心的鉴定报告来看,博达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网卡源程序共有128个文件,在深谊公司的硬盘中找到同名文件125个,因此,首先可以确定本案争议的网卡源程序共125个文件。在这125个文件中,博达公司有113个文件来自摩托罗拉库程序文件。虽然博达公司在开发其X.25网卡时对部分摩托罗拉库程序文件作了修改,但是这些修改都是少量的,非实质性的,不足以使博达公司产生新的权利。再者,博达公司也未能证明这113个文件原先是摩托罗拉公司的商业秘密,博达公司通过合法受让后转而成为其商业秘密。因此,博达公司不具备主张这113个文件为其商业秘密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将这113个文件排除在博达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之外并无不当。博达公司上诉认为孙某和深谊公司无法证明其从境外购置40个文件的事实以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就已从互联网下载了73个文件,鉴于这40个和73个文件构成了前述博达公司不能主张权利的113个文件,故二审中对博达公司的这一上诉理由无需审理。在扣除了这113个文件后,博达公司剩余的12个文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博达公司未要求员工离职时归还博达X.25网卡源程序软盘是否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本案中的商业秘密是计算机软件源程序信息,信息的载体是软盘。故博达公司应当要求员工离职时将载有这些信息的软盘交回,否则一旦软盘流入对公司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手中,将会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但博达公司没有这样做,应该说管理制度上存在着疏漏。但就孙某而言,其曾是博达公司的员工,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与公司订有保密协议。因而,虽然博达公司在其离职时没有要求归还软盘,但其在离职后仍应信守与博达公司的保密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然而根据鉴定报告显示,与构成博达公司商业秘密的12个源程序文件对应的深谊公司的12个文件中,有5个文件双方完全相同,另外7个文件内容大部分相同,足以认定孙某违反了与博达公司保密协议的约定,向深谊公司披露了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深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孙某是直系亲属关系,孙某又实际参与了与博达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深谊X.25网卡的开发、研制工作,故深谊公司应当知道孙某的上述行为,却仍使用由孙某披露的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深谊公司与孙某共同构成对博达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三、关于博达公司是否使用侵权软件开发其网卡,以及原审判决孙某、深谊公司共同赔偿博达公司人民币10万元是否适当。经查,博达公司为研制其X.25网卡曾于1994年11月向上海鸿天电子技术公司购买摩托罗拉开发系统及相关软件。为此,博达公司提供了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鸿天电子技术公司亦出具证明予以佐证。博达公司称由于时隔较长,购买的摩托罗拉库程序的原版软盘和使用授权书已损坏、灭失并非违背常理,故孙某和深谊公司仅以博达公司拿不出原版软盘和使用授权书便否定博达公司使用摩托罗拉库程序文件的合法性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至于经济赔偿问题,原审法院是在根据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时间、上诉人维护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故该赔偿数额也并无不当之处。另博达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时并未要求判令孙某和深谊公司销毁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故原审判决中没有涉及此项并不是原审法院的漏判。
综上所述,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博达公司曾通过与孙某签订开发项目立项书的形式,与孙某约定研究、开发的相关技术权益均归博达公司所有,且孙某还应对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技术秘密、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那么,是否企业的商业秘密是由员工研制、开发的,企业就必须与员工先签订合同以明确权利归属,在哪些情况下,商业秘密归企业而非由其开发人员所有呢?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可知企业员工在履行其职务行为中所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也应当属企业所有。因而,区分商业秘密是归企业还是归其开发人员所有,主要是看该信息是否可归于职务技术成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等的规定,可知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即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职务要求所需完成的研究、开发任务;以及员工接受企业所交给的完成某项科研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
(二)、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企业员工在离职、退职、退休一年内或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继续从事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或者为继续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也应属于企业所有。
(三)、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即使该员工所处的岗位职责或企业未交付其有关科研开发的任务,但该员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企业的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或者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则该技术成果也应为职务成果。
综上,当商业秘密信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属于是由企业员工的职务行为所研究、开发出来的职务技术成果时,除非企业与该员工另有约定,则该商业秘密理应归企业所有。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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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


在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经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根据现有医疗条件,仅对老专家的医疗照顾作部分调整。
调整范围
一、属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下列人员:
1.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均为六级以上。
2.新闻级为七级以上。
3.翻译级为五级以上。
4.高教行政级为八级以上。
5.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业的专家。
二、属于四级的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五级的新闻级;三级的翻译级;六级的高教行政级;和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
2.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如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全国第一流专家。
医疗照顾办法
上述人员,分散到各单位合同医院干部诊室就诊。关于转诊、会诊、住院、领取和注销医疗证的手续、医疗费的报销和记帐办法,均按(78)卫医字1683号文的规定执行。
自通知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经人事部门审核后,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手续并领取医疗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的专家,由人事部门审核,到市卫生局办理医疗手续并领取医疗证。



1981年7月2日

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制定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 “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通过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行业监管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环境。

  三、清理整顿工作时间安排和要求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从现在起到2005年3月底)。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市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在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整顿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5月1日至5月15日)。各市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2005年5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县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
  1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逐步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各市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认真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从现在起,各地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在实施新一轮有偿出让政策前,要召开听证会,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切实降低过高的出让金额,纠正非法转让行为。对继续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政策或者清理工作不力等导致发生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限截止到2008年。今后要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2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减轻从业人员经济负担。
  各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取消交通部门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 “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要认真执行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规定,对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各市要根据出租汽车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调整。针对当前油价上涨造成出租汽车运输成本增加的问题,可采取由企业、司机、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消化解决。
  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净化运输市场。
  各市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对各种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彻底清理。重点清理无营运证件的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营运证照的车辆。对查处的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和其他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集团和团伙,从严查处,坚决取缔。三是要加大对非法营运、欺行霸市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市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整合规模小、经营差、效益低的企业,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继续实施品牌创建战略,发挥管理部门在实施品牌战略中的组织引导和协调作用,制定有效的推进措施,在出租汽车行业坚持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品牌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加快自身改革,规范和完善企业经营制度,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压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金”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各市要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取消不合理的承包费用。要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
  要坚持从业资格管理培训、岗前职业道德培训和在岗定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工作。办理从业资格证要严格把关,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允许上岗。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要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要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要教育从业人员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服务水平,遵纪守法,依法运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少数出租汽车司机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和群众人身安全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辽宁省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的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主要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省交通厅、建设厅负责指导相关城市的清理整顿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信息交流、总结汇报等工作。省财政厅和物价局负责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清理整顿,对保留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省公安厅负责协助交通、建设等部门打击非法运营、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并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查处,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各市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辽宁省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省交通厅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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