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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苏佰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37:20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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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②土地界址、面积等;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④土地用途;⑤使用期限;⑥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3)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基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事实,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取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1)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在经过依法审批后,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作者:苏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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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建设[1995]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行业总会,总后勤部营房部,中建总公司:

  近几年来,建筑火灾的数量一直呈上升态势,尤其是特大建筑火灾的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地危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为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精神,力争将火灾隐患减少到最低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

  1.消防工作是城镇公共安全和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消防设施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各地在城镇建设中,必须将城镇规划与城镇消防工作、城镇消防设施的配置统一考虑,综合部署。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今明两年,凡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都要制定消防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并确定消防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不予审批。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落实各项消防设施及其用地,确保城镇消防设施建设需要。

  2.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各类建设项目的防火技术规定严把审批关。规划建设地铁、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时,要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3、今年是我部确定的“城市规划年”,各地应结合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对消防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建成区及旧城中消防设施不足的,应结合改建规划逐步予以完善。凡占用城市道路、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的各种违章建设项目应一律予以拆除,消防通道不畅的要限期拆通。要加强已建项目的使用管理,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私自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防火设计与管理工作

  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保证建设项目自身具有火灾防消能力和减少火灾损害的能力,各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以确保建设项目,特别是易燃易爆性工作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综合防御火灾的能力。对于违反消防法规造成建筑火灾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要依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2.建筑设计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取得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工程师,要十分重视和切实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防火设计专业技术知识,在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要妥善解决好防火设计问题。各设计单位必须将防火设计作为内部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切实加强管理,尽量完善防火设计,努力提高建筑自身的火灾防消的整体水平。

  3.对于现有消防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尚未包括的建设项目和建筑防火技术,其防火设计工作要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在确有依据,充分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报请有关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后,妥善加以解决。凡在国内建设,由外方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我国的消防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尽量减少建筑火灾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要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而不应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要严格按照即将颁布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建筑装修防火设计应作为建筑防火设计审批工作中的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5.各级设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防火设计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消防管理部门严把防火设计审批关。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质量和防火设计审批情况等要进行积极有效的动态管理,该记录将作为单位设计资格审查和建筑评优等项工作的依据,从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加强建筑防火管理。

  三、认真做好施工阶段的防火工作

  1.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改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后方可修改。建筑工程中所选用的各种材料,特别是与建筑火灾有密切关系的装修材料以及所选用的与建筑火灾防消有关的设施时,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本着提高建筑物自身的火灾防消能力、尽量减少火灾损害的原则进行选用。

  2.建筑施工现场中各种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不仅品种多、数量大,且在同一工作面内,各工种交叉作业现象也非常普遍。为此,施工人员在作业中要强化防火意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各施工单位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各工种的施工防火要求,对可能引起火灾的各工种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所有能够产生明火的工种在进行作业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操作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所有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用电,必须经过负荷设计并配置相关设施。现场内严禁将电线乱挂、乱接、乱绑和接地。脚手架外围护材料应使用阻燃材料,塔吊等高耸设施必须有防雷装置,使用带有挥发性易燃材料时,应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并严禁在近处有明火,严禁施工现场内随处吸烟。努力杜绝各工种施工中的火灾隐患。

  3.严格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管理。对各种用途的临时用房、仓库、贮罐、堆料等要合理布局,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并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要满足规定要求,特别是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品要相对集中、单独存放和妥善保管。各种可能引起火灾的储物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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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加强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及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我司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周期内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请各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协助审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项目范围和方式
此次审计的项目为2000—2002年立项的“973”(中期检查项目)、“863”(1000万元以上项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合作”、“条件专项(仪器改造)”、“社会公益”、“科技基础性工作”共7大类1000余个项目(含子项目)。
具体审计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你单位被审计项目及负责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发文通知。
二、时间安排
按照本次审计工作统一安排,审计时间从2004年6月28日至8月31日。具体审计时间由会计师事务所与你单位协商。
三、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实际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日期与金额;实际收到匹配资金的日期与金额;项目外协合同;有关技术水平、专利获得、经济效益、配套物质条件方面的证明材料;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收支明细账;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明细表;项目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食宿费自理。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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