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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38:00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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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2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一○年十月)

  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基础和环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6〕11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精神,通过全面建设“金融生态县”来推动我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青藏高原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环境的优质区和金融运行的安全区,结合我省县域金融服务推进工作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是指金融存在发展和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包括:法律制度、行政体制、企业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中介服务体系、银政企关系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政策环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信用青海、和谐青海”建设的重要举措,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活动是全面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活动,有利于完善县域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县域金融功能的正常发挥,有利于县域吸引资金注入和金融机构入驻,有利于提高全省金融整体竞争力、确保全省金融安全和提高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活动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县域金融服务推进工作、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起形成良性互动,构成“三位一体”的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对推动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及目标围绕

  把青海建设成为“政策环境更加规范、信用环境更加良好、法制环境更加完善、金融环境更加稳健、服务环境更加和谐”的金融生态良好区,以金融生态县(市)(以下简称“金融生态县”)为抓手,积极开展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为优化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基础。总体目标:从2010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使全省金融生态县优良率达到60%以上,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五级分类)在6%以下。

  三、主要任务及活动安排

  (一)试点阶段(2010年)

  1.工作目标:启动“金融生态县”创建试点工作,探索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模式,积累经验,营造氛围。

  2.主要任务:全省各州、地选择1—2个县进行“金融生态县”创建试点。试点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各州地市确定的试点县名单请于2010年11月底前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6〕118号)及本实施方案,制定《创建金融生态县活动方案》,明确创建要求和量化标准。同时,要参照《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办法》制定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考核办法,并注重把社会对金融的认知度、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列入考核内容。以上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3.主要活动:

  (1)开展信用创建活动。一是继续稳步推进信用村、乡(镇)建设,对达标信用村、乡(镇)做好复查工作。创建工作由各县(市)政府明确参创乡镇负责实施,复查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二是加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将农户信用评分结果与贷款发放结合起来,形成“公司+农户+征信+信贷”的运作模式,为农户贷款、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三是继续开展信用企业评选活动,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四是加大信用社区创建力度。积极推广“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模式,努力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由各县(市)政府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2)开展总结评选活动。2011年3月,各州、地对创建“金融生态县”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严格按照金融生态县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达标评选,评选结果于2011年4月底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3)举办金融生态县现场观摩。各地在认真总结金融生态县创建经验基础上,选择工作富有特色、成效较为明显的金融生态县组织现场观摩。(4)开展金融生态宣传月活动。每年10月作为全省金融生态宣传月。各县(市)政府牵头各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信用的宣传。地方党政各级领导要成为社会信用宣传的直接倡导者和号召者,要把宣传金融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县域企业、农户和社会公众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营造良好氛围,共建“金融生态”。

  (二)推广阶段(2011—2012)

  1.工作目标:全面推开“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全省金融生态县达标面达到50%以上,上年度达标单位中的60%以上达到良好(即金融生态示范县标准),金融生态县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2.主要任务:

  (1)继续加强信用建设。做好已达标信用社区和信用村、乡(镇)巩固提高工作,尚未达标的社区和村、乡(镇),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创建目标,加快创建步伐。

  (2)加快金融、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金融、宣传等手段,建立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联合惩戒机制和对守信企业的奖励机制,由金融部门提出金融失信企业名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制定制裁措施,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方式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进行曝光,提高其继续失信的机会成本。

  (3)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各地要完善中介机构的市场化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机构在金融与企业信贷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快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建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推动建立由政府出资、农业龙头企业参股的商业性农业担保公司,推动建立以农村经济主体为对象的“公司+农户”、“协会+农户”等农村担保中介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乡镇级担保基金。定期召开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协调会议,畅通合作渠道。到2011年,各地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4)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重点加强金融债权维护,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良好金融秩序。金融涉诉案件涉及到金融债权维护工作的,由各地法院为主负责;企业改制涉及到金融债权维护工作的,由各地政府经济部门为主负责;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由各地公安部门为主负责。

  (5)优化金融服务环境。着力加强金融部门自身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先进金融文化建设,创新金融产品,树立金融业良好形象。

  3.主要活动:

  (1)开展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各地要在2011年组织开展一次“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通报。评选工作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财政、工商、经贸等部门负责实施。

  (2)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各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制度和诚信企业动态管理档案。评选工作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开展宣传教育专题活动。各地要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专题组织一次金融知识、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宣传活动,宣传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宣传活动由各地人民银行牵头,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参与。

  (4)开展金融秩序整治活动。2012年,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中,组织开展一次金融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惩治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整治活动分别由青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深化阶段(2013年)

  1.工作目标:各地“金融生态县”达标面在70%以上,上年度达标单位中80%以上达到良好,金融生态建设总体目标基本实现。

  2主要任务:

  (1)优化政策环境。全面清理涉及金融行业的各类政策文件,支持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

  (2)优化信用环境。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初步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农民“贷款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3)优化法制环境。保障执法、司法公正独立,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优化金融内生环境。法人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显著改善,内控水平全面提升;银行业资产质量明显提高,资本市场和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增强;金融秩序良好。此项工作由各州地市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3.主要活动:

  (1)举办“金融生态县”建设成果展。由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举办一次全省范围“金融生态县”建设成果展活动。

  (2)召开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表彰会。2013年底召开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全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表彰先进单位,部署下一阶段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形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创建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顺利实施。金融生态县的创建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加强对“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的宣传,多层次、全方位报道本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使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目标管理。各地要将“金融生态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并纳入对各部门、各县(市)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与督查,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经费投入,保证资金到位,积极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五)开展评选活动。各地在每个阶段都要开展评选活动。评选标准分为达标和良好两个等次,良好“金融生态县”必须从达标单位中产生。评选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初审,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对外公布。

  附件:《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办法》




附件:

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强力推进全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客观评价各县金融生态创建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状况,不断增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是青海省各县(含县级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主要是指青海省各县范围内金融部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金融部门内生环境的总称。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政策环境、社会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等要素。金融部门内生环境包括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性、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及社会责任履行等要素。市辖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或组织)是指青海省各县域内全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第四条 金融生态县创建及考核工作由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金融生态县考核指标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金融外部环境与内在表现相结合。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通过金融运行得到具体体现,因此,既要评价金融外部环境,也要重视金融运行质量。

  (二)规范性与科学性相结合。评价指标中使用的指标和计算方法与国民经济核算、金融监管、金融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口径范围保持一致,以便对金融生态县各项指标值的统一收集、科学计量和评价。

  (三)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金融生态县评价指标的设定,力求覆盖面广,同时要兼顾操作性,尽量采用一些关键性指标。

  (四)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金融生态县考核指标值力求量化,同时加强定性评价。

  第六条 本考核办法设立一票否决性指标。一票否决性指标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当地经济金融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一)金融机构挤兑事件。挤兑事件包括储户挤兑银行存款和财险、寿险投保人大范围群体退保事件。

  (二)金融机构(或组织)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重大违规经营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性质极其恶劣,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发生百万元以上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社会上发生非法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并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事件。

  (五)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支付结算系统风险事件。

  (六)发生针对金融机构的群诉群访、静坐、游行示威等重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开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不能及时兑付,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八)其他严重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事件。

  第七条 金融生态县考核指标共分三部分(见附1),实行百分制。当地政府推动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情况占32%;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占30%;金融机构运行质量占38%。

  第八条 当地政府推动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金融生态县创建组织建设、考核机制建设、创建经费落实、创建活动推进、鼓励和扶持金融业发展政策落实、重大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推动金融债权维护、推进银企关系改善、抵押登记过户收费政策、企业信用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 金融外部环境的考核指标包括GDP增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金融机构案件执结率、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标的额兑现率、信用农户覆盖率、企业逃废债落实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社会对金融生态认知度和金融服务满意度等。

  第十条 金融机构质量指标包括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透支央行款项次数、金融机构利润总额增长率、银行机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贷款增长率、保费收入增长率、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金融组织新设与展业、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金融机构案件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按年度对金融生态县创建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经严格考核,评选出“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和“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凡当年考核评分在80(含)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性事件发生的金融生态创建县,具备参评“金融生态达标县”资格;凡当年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性事件发生的金融生态达标县,具备参评“金融生态示范县”资格。对金融生态县创建措施得力、工作卓有成效、考核指标正向变化显著的,州地、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单位可评为“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金融生态县考核评价分自评、审核、认定和公示四个阶段。县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金融生态县创建进行自评,对符合金融生态县考核标准的向州地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需向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放征求意见书,经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抽查通过后,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省级金融机构发放征求意见书,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最终认定并公示;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0日前,县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完成金融生态县自评和申报工作。12月底前,州、地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金融生态县进行审核(包括对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征求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向上申报。次年3月底前,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省级金融机构进行审核、抽查后,提请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最终认定“金融生态达标县”和“金融生态示范县”,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金融生态县申报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县级申报要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名义专门行文。县级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请授予“金融生态达标县”或“金融生态示范县”的请示文件;一票否决性指标所指事件发生情况、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表;定性指标得分依据(每一项均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会议记录、工作台账等书面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分);问卷调查汇总表。各州、地申报材料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审查报告和向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以及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随金融生态县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最终评定。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六条 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媒体公示情况,及时提请省政府、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被最终认定为“金融生态达标县”或“金融生态示范县”的县予以授牌表彰。

  第十七条 建立对“金融生态达标县”和“金融生态示范县”的持续监督机制。“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发生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情况,且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发生一票否决性事件等重大影响区域金融稳定事件且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不力的,或抽查达不到“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最低分值要求的,经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金融生态达标县”或“金融生态示范县”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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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免去涂勤华的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刘积福的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职务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免去涂勤华的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刘积福的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职务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22日决定免去:
  涂勤华的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

  刘积福的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职务。

  现予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22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0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及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及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及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果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加以说明并披露其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对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如公司或相关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披露。公司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比较财务报表。若季度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2 如果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计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本季度实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季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编报规则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监管部门在探索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方面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一、文件起草的主要原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以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报所依据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为基础,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内容,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增强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创业板季报中适当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包括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核心竞争能力、无形资产、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的主要优势和困难等,便于投资者获得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充分信息。
(二)注重与已披露信息的衔接,提高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创业板季报的披露要求与公司前期首次公开发行文件、年度报告等已披露信息相互衔接,前期已披露的部分重要内容,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等,在季度报告中均有相应的披露要求,以便投资者获知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
(三)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利益
创业板季报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未来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因素、困难因素等,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附录和附则4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分为4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要事项,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附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正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与主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结合创业板的特点,新增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适当调整季报披露的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在季度报告正文部分新增加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营计划、核心竞争能力变动、主要优势和困难等提出分析披露的要求,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也在这一节披露。
(二)关注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和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的重大变化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三)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强化了公司的风险提示责任,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揭示未来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突出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财务数据中增加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五)强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季报中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的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的资金在报告期内的使用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六)简化相关披露要求,降低披露成本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适当简化了对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对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要求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以避免信息披露重复,降低公司披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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