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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37:14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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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一定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初审和保护工作。
  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经贸、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认定与个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申请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2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和服务优良、稳定,市场声誉好,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知度;
  (四)商标所标示的商品近2年的产量、销售额或者产值、市场占有率、利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广泛的销售市场;
  (五)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六)申请人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商标注册未满2年,但具有突出区域优势特色、规模较大、有发展潜力、产品出口创汇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

  第八条 申请认定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法资格证明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简介、商标最早使用证据;
  (四)申请人近2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近2年在本市连续纳税的证明;
  (六)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额和销售区域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的证明文件;
  (八)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宣传的区域、媒体及相关合同、发票证明文件;
  (九)申请人内部商标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商标专用权自我保护情况。
  商标所有人授权独占被许可使用人申请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受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对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退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相关材料以及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期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退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1人以上(含11人)的单数,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应当依据申请材料、评审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评审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应当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主任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2/3以上委员通过方可认定。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十六条 认定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4个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有关续展事宜。
  需要继续使用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给予3个月宽延期。
  续展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续展申请未通过或者宽延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资格失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失效公告。

  第十九条 凡涉及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妥善保管,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哈尔滨市著名商标使用回访制度,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的管理和服务,对食品、药品、农资等重点行业的著名商标,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回访。

  第二十一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
  未经认定,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

  第二十二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持有的或者授权使用的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按照核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完善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声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或者以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权质押的,应当依法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商标时,受让人需要在商品上使用“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与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等作为商品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二)使用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丑化、贬低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及其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他人使用与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保护。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权的,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称号的;
  (三)超越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
  (四)非法买卖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标识的;
  (五)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六)对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七)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连续2年未被使用或者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哈尔滨市著名商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核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初审和认定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
  (三)未依法履行哈尔滨市著名商标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实行无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中国驰名商标和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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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重要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档案局


安顺市重要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历史财富,为了确保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能完整、及时地移交档案馆保存,并做到安全保密与有效利用并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规定所指的重要档案资料范围包括:
㈠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主要领导,国家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合会主要负责人,中共贵州省委常委,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贵州省政协主要领导到本市考察、调研工作中形成的讲话稿、题词、照片、录音、录像、数码磁盘等档案资料。
㈡ 市、县(区)组织或承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的重大经济、文化活动,如经贸会、博览会、艺术节、旅游节等形成的文件、讲话稿、题词、照片、录音、录像、数码磁盘等档案资料。
㈢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
㈣ 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的工作笔记,以及同级党委、政府认为需要保存的档案资料;国际友人及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社会活动家、科学家、文化名人等到本市访问、参观、讲学形成的讲话稿、题词、照片、录音、录像、数码磁盘等档案资料。
㈤ 市、县(区)及其直属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编印的报刊、志书、组织史、文集、艺术作品集、年鉴、大事记、政策法规汇编等。
㈥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保存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做好同级重要档案整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重要档案资料属于国有资产,由活动承办单位或接待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承办单位和接待部门对重要档案资料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密,并按要求向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更不能将其据为已有。
第六条 第三条第㈠、㈡项所指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业务建设规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规章、标准进行整理。
第七条 第三条第㈢项所指的档案资料,由项目承担部门或主持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并于同年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在按照程序验收或者鉴定时,项目承担部门或者主持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一并验收。
第八条 重要档案资料移交的份数及时限:
㈠ 第三条第㈠项所指的档案资料,由承办单位或者接待部门在活动结束后的30天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㈡ 第三条第㈡项所指的档案资料,由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的60日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㈢ 第三条第㈢项所指的档案资料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㈣ 第三条第㈣项所指的领导工作笔记,在该领导离开本岗位时,即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㈤ 第三条第㈤项所指的书刊类,由市、县(区)组织编著、定稿成书的市、县(区)志分别向同级和上一级档案馆各移交5套;市直属单位编著的部门志和书刊类分别向县(区)档案馆和市档案馆移交5套和2套。
市、县(区)及其所属单位编著的志、书在编印成书后的60日内向档案馆移交,报刊在次年第一季度向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各级档案馆接收重要档案资料后,应区别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对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对移交单位提供无偿热情的利用服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做好重要档案资料的开放利用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单位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㈡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按照规定办理重要档案登记备案的,以及不报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部门验收的;
㈢ 拒不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要档案资料的;
㈣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重要档案资料接收范围的;
㈤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要档案资料损失的;
㈥ 损毁、丢失重要档案资料的;
㈦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重要档案资料的;
㈧ 涂改、伪造重要档案资料的;
㈨ 擅自出卖、转让重要档案资料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要)
(文中均系化名)
霸检刑诉子[2011]第541号
被告人:苏甲(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苏乙(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何丙(基本情况略)
经依法查明:
2011年8月5日15 时许,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与孙丁在**网吧宾馆内交易孙丁的游戏账号,孙丁修改游戏账号后,交易未成,为继续过户游戏账号及防止孙丁用身份证停权,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携带孙丁身份证逃跑,孙丁追赶时,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持木棍、砖头对孙丁实施殴打后逃离。后苏甲在因特网上将孙丁的游戏人物装备以2000元价格出售。经法医鉴定孙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的供述;
2、被害人孙丁的陈述;
3、证人何*等人证言;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
5、物证;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苏甲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作为被告人苏甲的辩护人,在会见苏甲以后,曾就本案向公诉机关口头提出法律意见。到审判阶段,阅卷以后,进一步了解了案情、研究了相关法律。近些天,我一直反反复复思考:苏甲的行为构不构成抢劫罪?苏甲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一直认为:一个律师的责任不仅仅是为委托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自从做律师的那一天起,我所经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本案是一起由“网络游戏”买卖引发的、涉及多重性质法律关系的新型案件。对于“网络游戏”,当前缺乏法律的规范。对于“网络游戏”案件处理所使用的法律手段,各地有很大的差异。经过反复的思考和权衡,本律师总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我认为:起诉书对指控的事实的叙述很简洁。因而也就忽略了一些重要情节。因此需要展开,较为详细的阐述本人观点:
一、从修改完密码、邮箱那一刻起,苏甲对“英雄刀剑”游戏账号及装备产生所有权。享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卸载装备、卖出装备是不违反法律的。下面具体分析:
(一)“英雄刀剑”游戏账号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孙丁与苏甲通过QQ聊天认识。孙丁要卖“英雄刀剑”游戏账号,苏甲要购买。双方谈好价额是5500元,并相互留下电话。
这一过程,孙丁要价叫要约,苏甲同意5500元购买叫承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在网吧孙丁部分履约了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合同约定孙丁应该将“英雄刀剑”游戏账号包括装备所有权转移给苏甲。苏甲应将5500元价款交付孙丁。
据了解,通常“英雄刀剑”游戏账号的转让一般分两步:第一步由卖家提供电子邮箱和密码,登陆游戏后,输入卖家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由买家更换成自己的新密码和新电子邮箱;第二步再次输入卖家身份信息并提交卖家身份证扫描件,经网络交易平台确认,将游戏账号变更登记为买家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这时网络会回复一个“交易成功”的信息。但在生活中,游戏账号在玩家间转移的原因有出售、赠与、交换等多种情况,具体操作有很大不同。只变更电子邮箱和密码,不变更身份登记的情况也时常存在。当然具体怎么运作,与转移的原因及双方相互信任程度有关。
本案中,孙丁、苏甲完成了第一步——变更了“刀剑英雄”游戏账号的邮箱和密码。但由于孙丁所卖的游戏账号有瑕疵——违反游戏协议条款中身份证号码一年只能改两次规定的原因,没有完成第二步。所以说:孙丁部分履约了合同义务。
(三)、关键问题是:变更了新电子邮箱和新密码后,此时的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的所有权到底归属于谁?是孙丁还是苏甲?我们认为属于苏甲。换句话说:“网络游戏”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分界点在哪?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理由: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交付,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登记。对于“网络游戏”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游戏账号与装备具有可分性。它们可以单独转让流通,可以用不同的方法保护。在现实中,游戏装备由于玩家间经常根据自己的意愿出售、赠与、交换。这种流动性类似于一般动产,可以参照一般动产保护手段。游戏账号虽然营运商在协议条款中有过户的约定,但在玩家出售、赠与、交换时,由于彼此信任关系,不过户的情况也时常有。登记用户与实际使用者是分离得。类似于机动车、航空器等特别动产。所以我认为:“网络游戏”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类似动产从交付时转移。交付的标志就是变更成买方邮箱及密码。因为从这时起买方就能够使用游戏、处分装备。
本案事实:变更游戏账号的邮箱及密码是孙丁、苏甲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完成的,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从变更完密码、邮箱那一刻起,苏甲对游戏账号及装备产生所有权。享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卸载装备、卖出装备是不违反法律的。
需要说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为的非法性,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网络游戏所有权问题现在没有法律规范。
二、苏甲拒不返还身份证并致孙丁轻微伤,认定为抢劫罪欠妥。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在民事交易中引发的,被害人对于冲突的产生、升级有一定的责任。
开始苏甲购买“刀剑英雄”账号,告诉孙丁自己的手机号、家里的座机号、依约带钱前往,是诚心的,这是应该肯定。孙丁提出先交钱 ,苏甲说过完户再说。过户的不顺利引起苏甲猜疑。孙丁提出留下身份证复印件苏甲明天自己过户。苏甲担心付款以后,孙丁会通过身份证取回密码,受孙丁的骗。起了不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能够占有游戏账号和装备的想法。此时:我们认为这个时候苏甲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
苏甲拿走身份证为了巩固已经占有游戏账号和装备的这种即得结果。孙丁发现苏甲拿自己的身份证想溜走后赶紧追并且拿起一根棍子。孙丁理智的做法应该是报警。进而发生双方冲突,孙丁受伤。
(二)苏甲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确切的说是以逃避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无偿”占有游戏账号和装备为目的。密码和邮箱的变更、游戏账号和装备的占有有合法依据。
(三)《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网络游戏”并非属于《物权法》物权法保护的“物”。
(四)抢劫罪被归为财产犯罪。刑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可以看出刑法保护的财产的侧重经济价值。身份证既不属于生活资料也不属于生产资料也不属于有价证券。它的作用在于证明一个人的身份。经济价值几乎可以不计。身份证只是身份证件之一,户口薄也能证明身份。
(五)财产犯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中都有“赃物”从被害人到被告人非法转移过程。本案苏甲取得孙丁的身份证是合法的。本案是因拒不返还身份证引起的冲突。
(六)被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案情特殊,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以非刑事法律手段处理本案更为适宜。
我们认为:苏甲的行为是错误的,应该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应受到行政法律的制裁。
值得提及的是在2011年10月廊坊市全体律师培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显东教授提出的民事责任优先的理论:“在和谐稳定的思想的指导下,缺乏明确法律的规定,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的情况下,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处理的问题,慎重使用刑罚手段”。我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如果苏甲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孙丁能够得到心理的平衡,同时对苏甲及社会也能起到惊醒和教育的作用。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如果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过于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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