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3:04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征地拆迁任务完成以及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由市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监督,专项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拆迁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四)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采取预出让公告形式,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预公告方式收取的预付款;

(五)土地储备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三、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制度,市本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规模为800万元,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资金应急开支。资金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专户储存管理,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按宗地或项目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开支,包括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依规需要支付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市征拆办审核后报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财政性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一条 银行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交《工程(项目)用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银行进行审批划转征地拆迁资金,同时报市征拆办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投融资合作协议以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交要求划转征地拆迁资金的书面申请,由市征拆办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再转投资者划转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三条 因征地拆迁行为发生的社会融资、银行贷款必须经由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其所获得的融资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征地拆迁,不得作其他用途。融资成功或获得贷款后,应及时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意向人预付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项目意向人把项目需要的征地拆迁资金以预付款方式将资金缴存市财政局后,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征拆办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六条 拆迁资金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要严格控制拆迁支出,积极引入拆迁施工队伍竞争机制,对拆迁支出大的拆迁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评估、拆迁、监理等单位。


四、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来源为:政府指定给予征地拆迁融资单位的土地出让收益、资产置换和政府回购资产收益。

征地拆迁融资指定地块出让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缴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征地拆迁费用确认数以及形成相应的融资利息或融资回报核拨给征地拆迁融资单位,偿还征地拆迁融资资金。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财政及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等机构负责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3月22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相互促进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一九八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一九八0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该两货物总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两个货物总表中所列货物的供给。
  本协定所规定的货物总表,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交换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在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双方争取在本协定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合同。

  第三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一九八0年所供应的货物以瑞士法郎计算。
  货物价格将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并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的付款,在中国方面通过中国银行,在捷克斯洛伐克方面通过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相互开立下列无费瑞士法郎结算帐户。
  一、一九八0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简称“第1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货有关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从属费用的结算。本帐户的差额超过一千二百七十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本帐户。
  二、一九八0年第2号清算帐户(简称“第2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两国间除上述规定记入第1号帐户的费用外其他一切以瑞士法郎支付的费用的结算,本帐户不计算利息。两国银行核对一致的年底差额在一九八一年二月底前转入第1号帐户。
  两国银行不论在相应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应办理上述两个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有关本协定规定的供应货物的价款和从属费用的详细付款办法,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商定的贸易支付办法办理。

  第五条 在本协定和交货共同条件项下办理支付的具体详细手续,由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协议规定。

  第六条 本协定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一年二月底前将第四条所规定的第1号帐户的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一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根据双方协议继续交货的成套设备和货物,在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交货的支付,应记入一九八一年帐户内。

  第七条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三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电站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协议书”第一条所规定的附件1和附件2中有关一九八0年部分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协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1)中、捷双方一九八0年出口货物总表略。
 (2)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三年中国向捷克斯洛伐克出口货物单略。
 (3)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三年捷克斯洛伐克向中国出口电站设备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崔   群            米·布尔萨
    (签字)             (签字)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4〕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困难,提高职工居住水平,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面,提高归集率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管理工作。尤其是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尽快建立,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督促和落实。乡镇(街道)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步伐,做到应建尽建;“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经济组织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加强引导。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3]48号)要求,及时做好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核定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佥。实行年薪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其单位职工人均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倍。企业改制时,应将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改制企业和破产重组企业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登记,确保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
  (三)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工作,妥善解决部分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
  (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和申报审批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政务(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无故欠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积极引导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消费。降低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范围,要积极引导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住房消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房、建房、大修住房资金困难,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协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贷款需求。要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加大资金营运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二)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建立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切实简化贷款手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评估收费标准,抵押登记手续费每户50元,抵押评估费减半收取。
  (三)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能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每年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高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能力。具体的操作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会、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
  三、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一)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贷款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放、谁回收”的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源头;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与监督体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做到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市场的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结算业务汇路通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