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06:17 浏览: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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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等
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1986年3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对条例中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员案(第十五条);
2.虐待俘虏案(第二十一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武器装备肇事案(第三条);
2.泄漏、遗失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一、二款);
3.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案(第五条);
4.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八条);
5.虐待部属案(第九条);
6.违抗命令案(第十七条);
7.假传军令案(第十八条);
8.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三款);
2.逃离部队案(第六条);
3.偷越国(边)境外逃案(第七条);
4.阻碍执行职务案(第十条);
5.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案(第十一条);
6.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案(第十二条);
7.战时自伤案(第十三条);
8.战时造谣惑众案(第十四条);
9.临阵脱逃案(第十六条);
10.故意谎报军情案(第十八条);
11.贪生怕死投降敌人案(第十九条);
12.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案(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1986年5月1日起试行。
国家商检局下发《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下发《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4〕217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几年来的试行情况,参考国际同行认可实验室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制定了《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试行期间有何反映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国家商检局。
认可外国实验室的收入纳入商检收入进行管理,在“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检验费”中列报。
附件: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表
附件:
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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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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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费 │每申请一个实验室 │2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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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证评审费 │认可一个领域 │36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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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料审查费 │一个领域 │3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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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可领域费 │两个领域以内 │800美元 ┃
┃ │ │每个领域 │ ┃
┃ │ │两个领域以上 │400美元 ┃
┃ │ │每增加一个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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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可证书费 │证 │1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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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单位承担评审员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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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运工程物理模型试验参考定额》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713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物理模型试验参考定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交通部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制定的《水运工程物理模型试验参考定额》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