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12:07 浏览: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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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马 凯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
信长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高鸿宾 农业部副部长
李金早 商务部副部长
项兆伦 文化部副部长
郭庆平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孙毅彪 海关总署副署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鸿志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许宪春 统计局副局长
阎庆民 银监会副主席
姚 刚 证监会副主席
袁 力 开发银行副行长
黄 荣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司长郑昕、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23日
关于对“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施工资质情况的说明
交通部
关于对“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施工资质情况的说明
2005年1月28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以建市施函[2005]6号便函,对西藏自治区建设厅、河南商丘市公安局请求协助调查“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资质情况的函进行了回复。复函指出,建设部没有批准过“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公路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该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复印件)为伪造,且该单位不存在。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公路建设管理中注意核实,严把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关。
交通部公路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均改为“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维护、围圈、清理或拆除,逾期不处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4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删除。
四、第三十七条第(一)、(三)、(五)、(八)、(二十三)项中“逾期不处理的予以强制清(拆)除”删除,或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修改为“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五、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