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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17:09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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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建质〔2011〕1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为指导“十二五”时期我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 录
序言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1
(一)发展成就 1
(二)主要问题 5
(三)面临形势 6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指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基本原则 8
(三)规划指标 8
三、主要任务 10
(一)加强法规、标准、制度建设 10
(二)全面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实施 11
(三)积极推进防灾避难场所建设 12
(四)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 13
(五)提高城乡房屋建筑抗灾能力 14
(六)提高灾害应急和恢复重建能力 15
四、保障措施 15
(一)加强队伍建设与政策研究 15
(二)推动抗灾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 16
(三)开展防灾减灾教育与国际合作 17


序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专项规划之一,内容涵盖城乡防灾规划、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城乡加固改造和灾后恢复重建,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制定防灾减灾政策、安排防灾减灾工作的依据。


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快速发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总结防御和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经过全系统共同努力,成功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
(一)发展成就
1、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
“十一五”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乡规划法》和《防震减灾法》相继出台或修订,规定城乡规划应符合防灾减灾的需求,并提出了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既有工程抗震加固等方面的要求。汶川地震发生后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提出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原则,并对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和实施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设系统抗震防灾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等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有效指导了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工作。各地通过制订有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强化了工程抗灾设防管理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2、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颁布实施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编制了《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完成了《镇(乡)村防灾规划标准》的审查工作。汶川地震发生后,组织编制了《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修订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了防灾减灾技术标准体系。
3、建筑工程抗灾设防监管取得进展
“十一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抗震和结构安全已成为重要监管内容。一是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中增加了关于超限大跨空间结构审查的有关内容,并对奥运工程、世博工程等进行专项审查,确保了其抗震安全。二是推动各地实施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三是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管,出台了《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图集》、《全国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示例》等技术性文件。
4、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有效推进
“十一五”期间,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成立了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加强对各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泉州、南通、合肥、徐州、苏州、海口、武汉、宜昌、十堰、荆州、溧阳、泸州、喀什等20多个城市相继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其中泉州市、南通市等地开展了规划实施试点工作。厦门市编制了综合防范地震、台风、建筑边坡灾害的城市建设综合防灾规划,并制定了合理有效的实施计划。
5、村镇抗震设防工作逐步开展
“十一五”期间,各地积极贯彻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实施抗震安居工程、加强农村工匠技术培训、提供农居抗灾图集等形式,促进村镇房屋抗灾能力的提高。如新疆2003年至2010年,新建农村抗震安居房194.9万户,累计投入262.5亿元;云南2007年至2010年,完成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85.5万户;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完成了360万户震损农房的修复加固和145.91万户农房重建任务。抗震安居工程经受了地震考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6、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取得成效
一是抗灾救灾工作部署和技术指导及时。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后,各地积极做好应对防范工作并建立了受灾及应对情况报告制度。汶川、玉树地震灾后,协助灾区制定了城镇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过渡安置房质量验收、农牧区居住房屋抗震节能设计、灾区危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理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文件。舟曲泥石流灾害发生后,研究制订了受损建筑物安全性应急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性文件。
二是对灾区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支持有力。汶川、玉树地震以及舟曲泥石流灾害发生后,组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专家组赶赴灾区,对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受损情况进行应急评估;协调各地推荐有关技术单位,支持灾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四川、陕西、甘肃、青海、云南、新疆、西藏、江西等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应对灾害,有效地开展了地震、洪水灾后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
三是基础设施和群众生活保障灾后应急支撑体系得到保障。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后,协调各地加大城市水源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力度,切实保障了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汶川、玉树地震后,组织支援灾区应急供水救援车、真空式吸污车、压缩式垃圾运输车、移动厕所、垃圾桶等,并选派专家对保障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工作。
7、国际合作和科学研究不断深化
“十一五”期间,我国先后承办了第十四届世界地震工程大会、2007年国际减灾会议、第五届中日美生命线地震工程三边研讨会、东北亚城市防灾技术发展与人才培养国际研讨会等国际学术会议。汶川地震后,住房城乡建设部与日本国际合作机构联合开展了抗震技术培训项目,加强了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国际交流。
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灾害影响机理以及重要建筑、市政设施和村镇防灾等课题开展了多个攻关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针对城市建设防灾减灾技术、农村民居抗震防灾措施、抗震抗风新技术研究与应用、城乡防灾减灾管理等方面,先后启动了50余项研究课题,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
(二)主要问题
一是在灾害管理方面“重救轻防”。灾前城乡建设防灾减灾人力和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城乡建设中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防灾避难场所、抗灾鉴定与加固等公益性事项缺乏稳定、连续的资金投入。
二是城乡防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有待加强。防灾规划中针对新灾害类型的防灾措施研究不够;防灾避难场所布局不合理,数量和规模不够;重要防灾减灾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建设实施不到位。
三是城乡建设存在防灾薄弱环节。大量村镇、城中村、旧城区的老旧民房和城乡结合部的私建建筑存在灾害隐患;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的防灾措施尚需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参差不齐,灾后应急救灾保障能力差。
四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仍待加强。城乡防灾减灾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研究力量分散、防灾研究偏重单一技术,缺乏科研成果转化能力。
(三)面临形势
1、严峻的自然灾害形势
“十一五”期间,我国自然灾害共造成22亿人次受灾,10.3万人因灾死亡、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2.4万亿元。这期间几次大灾巨灾严重影响我国城乡建设:2006年“桑美”台风造成483人死亡;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造成129人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66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517亿元;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69227人死亡、17923人失踪,紧急转移安置151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2010年玉树地震,造成2698人遇难、270人失踪,经济损失数十亿元;2010年舟曲泥石流灾害,造成1765人遇难或失踪。
据民政部统计,1993至2009年我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超过2600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GDP比例2.2%,远高于发达国家0.5%左右的水平。自然灾害已成为制约我国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十二五”期间城乡建设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2、城镇化对防灾减灾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
城市运行对交通、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依赖程度很高,而各系统之间相互影响、制约,一旦受灾极易产生连锁、放大效应,从而造成严重灾难。2007年7月18日济南特大暴雨,造成37人死亡,1.4万平方米市区道路毁坏,直接经济损失13.2亿元;2010年5月7日广州特大暴雨,造成7人死亡,38间房屋倒塌,30多个地下车库被淹。
“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突破50%,人口、产业、工程设施将进一步向城镇集中,城镇发展与防灾能力不足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加强城镇防灾减灾能力迫在眉睫。
3、统筹城乡发展对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十一五”期间,通过村庄整治、农村危房改造以及抗震安居工程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村镇房屋和基础设施的防灾能力。但由于历史上城乡二元化管理,村镇整体抗灾设防水准仍较低,受灾时人员伤亡远比城市严重,小灾大损失的现象屡屡发生。甘肃岷县5.2级、云南鲁甸5.6级等中等规模地震,平均使十余个乡镇、上万人受灾,反映了村镇建设防灾能力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严峻现实。
“十二五”期间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要求,急需解决如何在城乡建设中统筹考虑城市与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提升城乡防灾减灾总体水平的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指标
(一)指导思想
以城乡防灾规划制定和实施为先导,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监管为主线,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为依据,以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防灾减灾技术进步为支撑,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灾害中因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基本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推动城市综合防御和村镇全面设防;坚持预防为主,平灾结合,做到防灾常态管理与灾时应急管理并重;坚持科学防灾,综合防灾,统筹考虑空间管理与过程管理、近期安排与长远谋划。
(三)规划指标
1、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城乡规划监察中针对城乡防灾减灾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大监管力度。
2、防灾规划编制。地震高烈度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基本完成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重点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开展城镇综合防灾规划、村镇防灾规划的编制试点工作。
3、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开展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编制或修订完善;基本完成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灾害风险较高地区城镇中心城区的防灾避难场所和避难通道的规划和建设,其他地区开展防灾避难场所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农村防灾避难场所建设试点。
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率达到100%,发达地区镇(乡)、村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率达到100%,其他地区达到60%以上。
5、房屋建筑抗灾设防。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抗灾设防率达到100%,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率达到100%;规模较大的乡镇公共建筑工程抗灾设防率达到100%,其他地区达到80%以上;发达地区新建农房基本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地区新建农房考虑防灾措施。
6、重要建筑抗灾设防。新建学校、医院和大型公共建筑100%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抗灾设计和建设,指导完成存在隐患的学校、医院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加固,建设依托学校、医院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防灾避难场所试点。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法规、标准、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在相关法律制定中强化有关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内容;做好《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的论证起草工作;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监管制度。
二是完善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抗震、抗风、防洪、抗雨雪冰冻和保障建筑边坡安全的技术标准;在设计规范中考虑灾害的关联性和多灾种防灾要求的整合,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标准中注重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要求;重点加强城镇防灾规划、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防灾减灾地理信息共享、防灾减灾标识等方面技术标准的制定;完成城镇综合防灾、村镇住宅防洪工程、城市地下空间防洪工程等方面标准的编制工作;推动各地根据当地自然灾害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深化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三是建立城乡建设防灾减灾重点防控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灾害形势,及时公布防御相关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并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重要工程和次生灾害危险源数据库,在特殊季节或接到灾害预警时,及时部署、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开展灾后工作绩效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完善技术标准的建议。
四是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监管制度。进一步贯彻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全面推动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论证,适时修订《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监管内容和手段。
五是建立城乡防灾规划监管制度。将城镇防灾规划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实施;明确城乡防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监管要求,并在城乡规划审批、实施中严格审查把关;组织开展城乡防灾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城乡防灾规划按期实施。
(二)全面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实施
一是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防灾减灾的原则要求。综合考虑邻近城镇间防灾需要,探索建立区域防灾体系,协调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对区域防灾减灾问题的研究,完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和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各类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促进部门、地区之间资源共享和应对灾害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灾后应急反应和协同工作能力。
二是开展城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地震高烈度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针对城镇灾害类型,组织编制应对台风、雨雪冰冻、暴雨等自然灾害和工业灾害的城镇综合防灾规划;加快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编制;研究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防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水平。
三是推进社区、村庄防灾规划工作的开展。针对大中城市特点,研究编制大型商业区、经济开发区、重要商务区、居住区等不同类型社区防灾规划的技术要求,推进新建社区的防灾设施、避难场所与房屋建筑同时规划设计,确保社区防灾设施齐全和足够的避难疏散空间;根据各地的灾害类型和特点,开展村庄防灾规划编制试点工作。
四是强化城乡防灾规划的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强化对城乡防灾规划中灾害防御要求、城区建设与改造的设防标准、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次生灾害防御等措施的落实;现有重要城区、大型厂矿区、商务中心区、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地下空间和风景名胜区,不能满足有关防灾要求的,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三)积极推进防灾避难场所建设
一是结合城镇防灾规划和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基本建立具有综合防灾特点的防灾避难和灾后安置体系,完善相关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大幅提高我国城镇应急救灾能力。
二是制定《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进行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善避难场所各项防灾功能。在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中,加强防灾避难功能审查,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防灾避难场所的保障能力;结合城镇详细规划和社区建设,开展防灾避难场所和疏散道路整治,以及高密度城区防灾据点建设。
三是建立以城镇人均防灾避难场所有效疏散面积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评价体系,确保各类防灾避难场所的规划布局、服务范围、用地规模和道路、给水、电力、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满足城镇应急避难需要。
(四)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
一是提高新建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能力。在立项、选址和方案论证阶段,研究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等灾害防御措施;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灾设防的专项审查或论证;在施工图审查中把抗灾设防质量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施工阶段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是提高现有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市政公用设施定期防灾安全评价制度,及时维护、鉴定、维修;开展重点地区城镇道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安全排查工作;对早期建设的抗灾标准偏低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抗灾设防。
三是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防灾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设、完善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设施,提高燃气、轨道交通等设施突发灾害紧急自动处置能力;加强灾后应急设施建设,研发灾后应急抢修、紧急恢复技术。
(五)提高城乡房屋建筑抗灾能力
一是开展对学校、医院和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的鉴定和加固工作。研究编制大型公共建筑抗灾评估技术指南,对未能达到防灾安全要求的公共建筑进行加固改造;完善公共建筑的各类防灾设施,加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测与预警功能,增强其全寿命期内的综合抗灾能力;继续开展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校舍的综合防灾能力。
二是提升旧城区及城中村房屋抗灾能力。结合城中村改造、农居改造、危房改造等工作,提高城中村及旧城区房屋建筑的抗震、抗风、防涝能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区域抗震防灾政策措施,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并限期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是提高村镇工程的抗灾能力。加强对农村民居抗灾设防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逐步建立村镇防灾服务体系;加强村镇住宅图集的推广使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民居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研究与应用;组织村镇工程防灾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工程技术人员防灾意识。
四是开展具有历史价值建筑的防灾保护。吸取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中大量文物和古建筑损毁的教训,研究各类具有历史价值建筑的防灾减灾目标、抗灾设防标准和防灾减灾措施,并开展抗灾鉴定和加固试点,提高其抗灾能力。
(六)提高灾害应急和恢复重建能力
一是制定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制定和完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操作流程;加强对重要次生灾害源的监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重要业务信息系统及基础数据的灾备系统建设。
二是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害信息收集、上报渠道。加强部门间协调与联系,确保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建立数字化信息系统和信息报送制度,明确负责灾害信息上报的机构、人员,保证灾害情况及时上报;收集、研究国内外自然灾害案例和应急工作措施,改善应急决策机制。
三是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指导灾区制定重建方案;确定合理的抗灾设防标准;加强质量监管,提高对恢复重建工程的抗灾能力;加强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积极推广应用农房抗灾实用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与政策研究
一是加强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管理和专家队伍的建设。落实防灾减灾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制度,保障人员、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专家参与防灾减灾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防灾减灾专家委员会辅助决策作用。
二是做好抢险抢修和应急鉴定队伍建设及物资准备。整合设计、施工和科研等单位的技术力量,建立平灾结合的房屋建筑应急鉴定队伍;建立机动灵活、装备精良的市政公用设施抢险抢修专业队伍;通过培训、演练,提高抢险抢修和应急鉴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是积极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投入机制。建立应急评估和工程抢险的激励政策和投入补偿机制;研究应用隔震减震等抗灾新技术的激励政策,提高行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配合相关部门推行灾害保险机制,提高社会对灾害的承受能力。
(二)推动抗灾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
一是加大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科学研究的投入。依托现有科研力量分区、分级设立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研究中心,建立科研基地支撑体系;针对不同区域的地理、经济条件,开展城镇群灾害综合防御体系试点研究;加强对学校、医院和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防灾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预警保护、应急抢修及安全恢复等技术的研究。
二是强化城乡防灾减灾科技创新和技术集成应用。鼓励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技术应用试点;支持实用抗震、抗风、防火等各类防灾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并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制定、完善技术配套措施,提高设计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的能力。
三是指导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抗震能力普查。按照平震结合的原则,结合数字化城市建设,充分利用抗震防灾规划编制资料建立、健全城市抗震防灾信息数据系统,并随着城市建设、改造同步更新相关数据,保障灾害发生时尽快掌握相关基础资料。
(三)开展防灾减灾教育与国际合作
一是推动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普及教育。积极开展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和应急管理培训;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从业人员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各种防灾演习、演练;加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防灾减灾内容。
二是积极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相关人员对国际减灾管理及技术方面的调研,学习国外先进的防灾减灾技术及管理经验;积极支持中外学术研讨,共享减灾信息与技术;通过试点建设,加强对国际防灾减灾先进经验技术的利用和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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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机勃勃的力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乡镇企业发展的区域分布很不平衡,占全国人口约三分之二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只拥有全国乡镇企业产值的三分之一,
已成为我国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原因。党的十四大指出:“继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扶持和加快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这对于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振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大局,实现共同富
裕,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为此,特决定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 我国中西部地区幅员广大,资源丰富,是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绝大多数农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有条件集中精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Mü涌旆⒄瓜缯蚱笠担俳形鞑康厍锰诜桑峡斓卦黾优┟袷杖耄迪峙┐逍】岛凸窬梅椒恼铰阅勘辏桓辛Φ刂С趾徒ㄉ枧┮担贫┮迪蚋卟⒂胖省⒏咝Х⒄梗鸩绞迪峙┮迪执淮笈婆┐迨S嗬投Γ涌炫┐骞ひ祷统钦蚧蹋晃徊酱俳夜ひ
岛驼鼍玫母母镉敕⒄梗龀龈蟮墓毕住? 为此,必须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整个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提到各级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上来。改变过去抓工业就是抓国有工业,抓农村经济就是抓农业的传统观念,正确认识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和农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要求省、自治区在坚持以农业为基
础的前提下,一手抓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手抓乡镇企业;地、县要一手抓农业,一手抓乡镇企业。今后,中西部地区县域二、三产业的发展,除国家统一规划开发的工程和项目外,要逐步转到以发展乡镇企业为主的轨道上来;从中央到地方的综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为国有大中型企业
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发展乡镇企业服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一年抓几次,及时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要选派和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和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
二、实行适应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业政策
兴办乡镇企业要立足于开发利用当地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实现中西部地区经济迅速增长的重要途径。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有关业务部门,都要从中西部地区实际情况和加快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因地制宜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创造有利于开发资源
的条件和环境,促进乡镇企业发展。
中西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要面向国内外市场需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受限制;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保证效益的前提
下,发展速度能多快就多快,不受限制。但是,也不能不顾条件,层层硬性规定指标、摊派任务。
中西部大多数地区,应当在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把积极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企业放在重要地位。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发展附加值较高的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暂时没有条件办加工业的地方,要把运销业作为突破口来抓。
要充分利用山上山下、地上地下的丰富资源,在各级政府统一规划下,进行合理开发,发展矿业、建材、小水电和旅游等资源型产业。各有关部门要帮助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提供必要的服务。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增加收费种类和提高收费标准,都必须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要利用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多的优势,发展商业、服务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旅游业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组织劳务输出,繁荣城乡经济。
三、提倡不同组织形式的乡镇企业共同发展
发展乡镇企业,要在继续坚持原来乡办、村办、户办、联户办“四轮驱动”的基础上,再加上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实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涌现出一批不同类型的乡村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利于筹集民间资金,明晰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具有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许多好处,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积极推广。国家在农村投资开发的项目,凡是适合
与地方联营的,可以与乡村集体股份相结合,建立联营企业,以减少国家在征地、招工等方面的投入,带动更多的农民脱贫致富。
中西部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乡镇企业的组织形式上,更需要放开手脚,实行“多种轮子一齐转,哪个转得快就让它转”。不同地区生产力水平不同,多种“轮子”不可能在每个地区都以同样的比重、同样的速度运转,要允许和支持适合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轮子”转得
快些,不限制其发展速度。在那些贫困落后,集体经济薄弱,办乡、村集体企业缺乏条件的地区,可以放手发展个体、私营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实行平等竞争。
建立健全对乡镇企业的法律保护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保护乡镇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严禁一切“吃大户”、乱摊派甚至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要纠正对个体与私营企业认识上的偏见和政策上的歧视,严禁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赎买行为。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平
调乡镇企业资产、改变隶属关系或变更企业性质。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走上开发乡镇经济的主战场
乡镇企业的发展,人才是关键。各级政府要下决心,采取有力措施,为乡镇企业创造一个大胆使用人才、积极吸引人才、加速培养人才和坚决保护人才的环境与机制。
要破除“左”的思想束缚,大胆选拔和放手启用那些敢想敢干,善于经营,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各种农村能人。他们是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分子,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示范作用和骨干作用。鼓励他们以个体、私营、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各种形式领办、创办乡镇
企业。农村党员干部要带头兴办乡镇企业,勇于带领群众致富。
中西部地区要结合机构改革,鼓励一部分有才能、有志向从事经济工作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走向发展乡镇企业的主战场。对离开党政机关到乡镇企业去的干部,在严格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下,允许各地采取一些过渡办法,积极创造与党政机关“脱钩”的条件。
乡镇企业是大中专毕业生最能大显身手的场所之一。国家教育部门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职,对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凡是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允许保留国家干部身份,行政关系保存在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免除见习期,其工资奖金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为了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各有关大中专院校要为乡镇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并列入各级教育部门的计划;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增设适用于乡镇企业的专业;通过职业中学、民间办学、短期培训等途径加强对农村现有知识青年的职业教育,不断扩大乡镇企
业的人才后备资源。
要积极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利用工余时间和节假日,为乡镇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允许离退休人员接受乡镇企业的聘任,原有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对在乡镇企业生产经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实行收入上不封顶、依法纳税的政策。要严格区分依靠自己专业知识为乡镇企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与收受贿赂的界线。
五、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中连片发展的路子
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不少地方缺水缺电,发展乡镇工业不能“遍地开花”。要从当地的资源、人才、交通、能源、水源等综合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设乡镇工业小区,集中连片发展。这样,有利于扬长避短,选择最容易成功的地方重点突破;有利于节省资源
,减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有利于加强宏观指导,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带动农村小城镇建设。这是一条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子。
集中连片发展,主要是依托现有小城镇和乡镇企业有一定基础的地方,相对集中发展;在沿边开放地区,边贸口岸,有水有电、处于交通沿线、有丰富资源可开发的地方,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实行开放政策,要打破城乡分割格局,允许农村集体和个人进城办二、三产业。各级地方政
府和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在集中连片发展的地方搞好基础设施和政策环境建设。对适宜分散发展的手工业等,继续实行分散经营。
对集中连片发展乡镇企业实行鼓励政策。各地要采取优惠的措施,吸引农民自理口粮,自带资金,来兴办二、三产业;吸引条件较差的乡、村进行异地开发,到条件较好的地方创办乡镇企业;吸引东部地区企业家和国外投资者来办二、三产业。在小城镇和其他集中连片发展的地方,实
行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合理收取费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为小城镇建设配套的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六、积极在中西部地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
为了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必须建立和发育市场体系,搞活商品流通,实现人才、技术、劳动力和资金等要素的有效配置。要改变乡镇企业千辛万苦地在社会上到处寻求原料、人才、技术、资金和销售对象的状况,逐步转向通过日益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使供需双方直接见面
,去满足自己发展经济的需求,把资源配置和产品交换提高到新的水平。这对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中西部地区,具有更为迫切、更为重要的意义。今后各级政府要把市场建设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抓紧办好。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作为发展乡镇企业和为其提供服
务的一项重要任务,逐步建立规范的和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乡镇企业发展。
七、多渠道增加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
资金短缺是制约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必须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金融,逐步建立、完善农村资金市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培植企业投资能力,广辟资金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从一九九三年起到二○○○年,除了用好现有乡镇企业贷款存量和每年正常新增贷款外,再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单独安排五十亿元贷款,支持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这项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经营发放,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的地方,按项目投
放资金,实行资金与人才、技术、管理诸要素综合投入,保证效益。由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业部共同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各专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把发展中西部乡镇企业作为资金投放的一个重点。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增加乡镇企业信贷投放量。各级财政每年
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发展乡镇企业。
开辟新的乡镇企业投资渠道。提倡各地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允许乡镇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企业技改和新产品开发资金。鼓励农民以劳带资或以资带劳进厂、联户集股办厂。
八、抓住机遇,推进东西部横向经济联合和城乡联合
当前我国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已开始进入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阶段。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高乡镇企业发展水平,注重调整结构,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努力向外向型、高科技发展,为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腾市场,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以东部的发展带动
中西部发展,实现全国大发展。
要充分利用沿边、沿江地区及内陆省会城市对外开放的机遇,鼓励和支持沿海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大中城市和国有企业,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中西部地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开发资源,实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中西部地区要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采用多种形式,吸引
东部地区前往投资,联合兴办乡镇企业。
凡是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兴办乡镇企业或乡镇联营企业的,都享受当地制定的优惠政策。同样,中西部地区到东部地区兴办或联办的乡镇企业,也享受东部地区的优惠政策。
鼓励城乡联合,提倡中西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三线军工企业,通过扩散零部件生产、原材料开发和加工等形式,与当地联办乡镇企业。凡是与乡镇企业联办的企业,可以实行乡镇企业经营机制,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
近几年来,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对于推进经济发展与区域合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应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
九、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上新台阶做出贡献
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从中央到地方的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的实际行动。计划部门要把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安排和落实在中西部地区的能源、交通、通信和资源开发的重
要工程项目,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工交和国防军工部门要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产品和技术扩散及原材料基地建设等方式,带动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并把乡镇企业列入运输计划;商业、外贸部门要加快发育国内市场,对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外向型企业
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地矿、冶金部门要帮助乡镇企业兴办乡镇矿业和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财政、金融部门要在资金筹集、融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培训财会管理人员;水利部门要帮助解决水土流失防治和乡镇企业供水问题;环保、
国土等部门要帮助乡镇企业解决污染、节约用地等问题;税务部门要对中西部乡镇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放水养鱼”,培育税源;工商部门要在企业登记方面提供方便,经营项目方面尽可能放活一些;政法、监察、审计部门要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经营,合法权益;教育、科技、人事
部门要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方面提供支持。
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以上原则要求,制订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作为国务院决定的配套文件下达;同时,清理废除过去一切不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条例、文件和规定,并公诸于众。各级政府要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表彰为发展乡镇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
位。
本文件的基本精神,也适用于东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1993年2月14日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11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级乙、丙等以下中医医院审批按原要求执行。对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我局将组织必要的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与原评审结论不符者,将通过复审重新判定其级别等次。
二、关于中医医院级别问题
1.卫生部综合医院与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同步开展的省、市,应严格按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医医院的级别与同级综合医院相一致。
2.卫生部综合医院没有开展分级管理评审的省、市,中医医院的级别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中医区域规划,比照其他省市情况,合理确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3.确实具备三级中医医院功能和承担三级中医医院工作任务的地市级中医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进入三级,按三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评审。
三、关于各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必备条件
为进一步强化中医医院分级管理的导向作用,各级甲等中医医院除总分达到规定要求外,在第一评审周期,其门诊中医药治疗率应达到标准,病房中医药治疗率的得分数分别不应低于应得分的75%。凡此两项指标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院总分超过900分以上,也不能评为甲等中医
医院。
以上要求是鉴于试评工作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标值,第二评审周期此标值将上调。
四、门诊、住院病案检查评分问题
按新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我司已制定了新的中医门诊、住院病案、住院记录的检查评分办法,自93年10月起一律按新制定的“中医医院门诊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记录检查评分方法”执行。(见《细则》5-12、
5-13、5-14)
五、关于第一评审周期调整有关指标的说明
1.住院病案抽样方法
(1)在第一个评审周期内,只查最近一个年度的病案。要求检查的病案必须覆盖四个季度。
(2)抽样的病案必须是原始记录,凡是经过重新整理加工的病案不能入选,如检查时发现,要按有关要求扣分。
(3)各科疾病分析登记表改为按病人出院先后顺序登记。
(4)住院病案抽查的数量:三级医院抽查300份;二级医院抽查200份。调整后的各科抽查的病案数如下表:
-----------------------
科 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
内 科 100 80
外 科 20 20
妇 科 30 20
儿 科 30 20
针灸科 30 20
骨伤科 30 20
肛肠科 20 20
眼 科 20
耳鼻喉科 20
-----------------------
总 计 300 200
-----------------------
2.关于门诊病案管理要求及检查方法
(1)三级中医医院合同单位,疑难病症,科研观察病例和急诊留观病例应建立并保管门诊病案。
(2)二级中医医院上述病案可由医院或各科保管。
(3)门诊中医药治疗率检查方法:按要求抽查病案和诊疗手册,实现对门诊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和有关医疗质量评价。
3.单病种管理标准值问题
凡只有一所三级中医医院的省市,第一评审周期三个单病种的标准值可在本大区内调查统计,得出标准值,在本区内进行比较。
4.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职称要求
三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原细则要求为“全国性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一评审周期内调整为“同级或上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六、关于“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范围
1.单纯用各种剂型的中药以各种给药途径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2.以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3.以中医药物疗法并配合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4.符合第一至第三条中任何一条,同时采用支持疗法(补液、输血、吸氧)者(载有对主病主证具有治疗作用西药的输液除外);
5.中医手术(如肛肠、皮肤疮疡引流、眼科中医手术等)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6.符合第一至第五条中任何一条,对病人主病主证或其他疾病因作特殊检查诊断而使用诊断性西药者;
7.符合第一至第六条因特殊疾病(如破伤风)使用国家法定用疫苗者。
注:(1)中医治疗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采用各种剂型的中药药物疗法和非药物(含中医手术)疗法。
(2)主病主证,指病人本次就诊的主病主证,以中医辨证第一诊断为主。
(3)中医药治疗率是指针对主病、主证以中医进行治疗的病人数占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



199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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