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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11:42  浏览:9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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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05号



《包头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 1日起施行。



市长 苏青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包头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遵循行政监督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包括以下种类:

(一)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各行政许可部门的监督:

(二)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三)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

(四)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部门的监督: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六)行政许可部门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对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二章层级监督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纳入目标考核。

市和旗县区监察部门或者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部门,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纳入目标考核。

上级行政许可部门对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有建议其所属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的权力。

第八条 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要定期向上级行政许可部门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数量;

(二)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数量;

(三)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九条上级行政许可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定期、不定期检查;

(二)抽样检查;

(三)案件评审(评查);

(四)工作评议;

(五)行政复议;

(六)其他方式。

第十条上级行政许可部门对下级行政许可部门进行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主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非法指定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

(四)非法限制外埠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市市场等。

第十一条上级行政许可部门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方式,对下级行政许可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三章文件审核监督

第十二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先行审核。对非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提出不得制发的审核意见。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报送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先行审核。对设定和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审查。

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送审稿)设定行政许可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需要引用相关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名称、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完整表述,不得超越上位法的规定增设许可条件。

第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上报备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应当在备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曰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具体落实。

第四章行政监察

第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机构派驻工作人员,建立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权限,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察,对以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本级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本级行政许可部门所属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

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在做出处理决定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行政许可,在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批准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核查,以被许可人是否伪造材料骗取行政许可、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是否履行法定许可义务为主要内容。

被许可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批准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曰常监督和检查,保障被许可人持续符合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步骤;

(三)建立检查档案。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结果和个案查处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逐步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通报制度,对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存在问题、纠正违法行为措施等,通过互联网系统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非法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执法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种类、数量应当登记造册,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检测。

第六章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行政许可的名称、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通过领导接待日、行风评议、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

受理的举报,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电话、信访件所反映事项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本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3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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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树立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创造卓越质量,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上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确定。评审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个产业门类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不超过1家。

  第五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三)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创建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以及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管理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评审资格证书;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制定。

  第十条 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按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

  第十二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连续3年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的:

  1.“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称号;

  2.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称号;

  3.连续3年中两年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工程企业;

  4.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企业。

  (四)近3年,取得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五)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三废治理”达标。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的;

  (二)近3年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一年内一般事故超过3起)、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定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作出书面结论,并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50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内部质量改进、社会公益活动和对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和县(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聘请纪检及行风监督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督察跟踪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员和接受评审企业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追回奖牌和奖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接受评审的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强(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以及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追回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应有计划地在各产业领域推行卓越绩管理模式,加强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扩大市长质量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服务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三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培训和孵化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导和扶持质量发展的义务,并持续改进质量,研究质量提升的新方法、新技术,创造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同时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在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经营活动中,涉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通政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试点企业:
《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4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圆满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国务院作出的加快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国有企业办社会是当前制约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国有企业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费后,还承担办中小学、公检法等经费支出,不仅增加了负担,影响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而且不利于企业集中精力从事生产经营。加快推进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将从体制上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基本条件,有利于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地方经济和财政实力。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尽快将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从企业分离出来,交给政府管理,是健全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也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大部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体制性制约因素,对于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工作范围

国务院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经费补助对账表》的通知(财企〔2005〕20号),此次工作涉及中央在兰10户企业集团中的12户企业,需要分离的职能机构有18个,其中:中小学17所,即兰州电力修造厂子弟学校、 兰州机车厂企业联合中学、兰州机车厂企业联合小学、大唐连城发电厂子弟中学、兰州西固热电厂子弟学校、八盘峡水电厂子弟学校、兰飞中学、兰飞小学、万里中学、万里小学、中国核工业集团五O四厂子弟中学、中国核工业集团五O四厂子弟小学、四七一厂子弟小学、兰州生物药厂小学、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子弟小学、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中学、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小学;公安机构1个,即铁路工程公安局第二十一公安处。2003年年末资产总额3146万元,在职职工总数839人(其中:中小学教师794人,公安机构人员45人),离退休教师624人。

三、基本原则

(一)此次移交单位仅限于中央全资及控股企业兴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根据属地原则,实行成建制移交,分级接受和管理。具体移交级次为:地处永登县的中央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永登县政府管理;近郊四区的中央企业所办规模较大的完全中学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其他中学、九年制学校和小学移交所在区政府管理;公安机构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
(二)根据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分离机构所有的资产全部按级次一次性划转所在市、区、县政府。
(三)移交中涉及人员、资产以及经费支出情况,以2003年财务决算为依据。
(四)按照“零债务移交”的原则,分离机构移交前与金融机构和原主办企业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四、移交办法

(一)分离机构的移交。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中学、中国核工业集团五O四厂子弟中学、兰飞中学、万里中学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小学、兰州生物药厂小学、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子弟小学移交城关区政府管理;兰州电力修造厂子弟学校, 兰州机车厂企业联合中学、联合小学移交七里河区政府管理;兰飞小学、万里小学移交安宁区政府管理;中国核工业集团五O四厂子弟小学、四七一厂子弟小学、兰州西固热电厂子弟学校、八盘峡水电厂子弟学校移交西固区政府管理;大唐连城发电厂子弟中学移交永登县政府管理。铁路工程公安局第二十一公安处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
(二)资产移交。企业现有资产(含土地、房屋、设施、设备、资金等)一次性整体无偿划转所在市、区、县政府。目前在建的基建工程按投资计划由企业继续完成,竣工验收后无偿划转给所在市、区、县政府。移交后,原来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应由原企业承担,市、区、县政府不承担任何债务和责任,做到零债务移交。
(三)人员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教职工和公安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市、区、县政府人事、教育、公安部门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由企业妥善安置,不列入移交范围。
(四)经费补助。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机构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经市、区、县政府财政、教育、公安部门审定后,作为移交基数报审。在2005-2007年三年过渡期内,其经费按规定比例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工作步骤和主要任务
  
按照省上确定的时间进度要求,我市的移交工作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3月1日—6月10日):按照国办4号文件规定,由市、区、县有关部门与试点企业核对确定移交单位、人员、资产以及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阶段(6月11日—6月30日):由市、区、县有关部门与企业共同研究拟定有关单位、人员及资产的草签移交协议,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三阶段(7月1日—9月30日):市协调小组将汇总结果上报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协调小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有关方面签署移交协议。
  第四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根据中央审核确定数,按规定办理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等划转手续,落实经费补贴指标。
  第五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将工作总结上报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六、组织领导
  
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企业多,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难度比第一批2户试点企业更大。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副市长马琦明任组长,副市长陈冬芝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悌先、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兆祯、市教育局局长栾行健、市公安局局长姚远、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办主任)魏邦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继彬、市经委主任赵福元组成,具体负责移交的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张兆祯兼任办公室主任。

七、责任分工
  
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的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必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抽调专人,责任到人。协调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落实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协调小组的决定事项及与各有关部门、企业的联络工作;党务移交工作由市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核定工作由编办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人员划转和工资套改工作由人事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社保关系的接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资产和财务关系的移交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

八、保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今年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不仅涉及到财政企业管理体制的创新,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相关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的稳定。各有关县区和部门一定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确保按期完成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工作质量。各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办事。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移交单位、资产、人员及补助经费等基础数据核对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移交机构和移交人员的范围,不得突击提高工资标准,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调增经费补助基数。试点企业划转人员编制、工资待遇、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慎重对待,妥善解决。从我市的情况看,试点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与地方同类人员情况有所不同,在移交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防止出现问题。对试点企业职工转为事业编制后的养老保险接续问题,要从实际出发,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财产安全。在移交过程中,各企业、各移交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移交单位财务的管理,防止乱分钱物。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被移交单位的资产,也不能改变资产用途。要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及时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批复手续完成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妥善安置移交人员。各县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为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供服务,工作要做细做实,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移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有关企业也要充分理解地方政府,不能有甩包袱的想法,不得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对于实施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五)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是试点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根据第一批试点工作的经验,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解释好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了解形势,熟悉政策,掌握情况,理解和支持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移交企业职工的情绪稳定工作,主动协调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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