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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08:42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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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7号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2010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部长 徐绍史
二○一○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土资源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后评估年度计划,部政策法规司协调组织有关司局、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部有关司局应当对本司局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向有关单位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可以根据部后评估年度计划,具体承担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九条 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条 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前款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制度为后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国土资源部年度部门预算。

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后评估项目,纳入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国土资源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单位,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将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行政法规的;

(四)本办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部有关司局每年应当提出1至2个后评估建议项目。

第十四条 列入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拟订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送部政策法规司。

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组织保障等。

第十五条 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有关后评估项目实施的文献综述报告;设计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数据采集的对象和途径;拟订调研访谈提纲、调查问卷及调查统计表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后评估正式开始前组织开展预评估。

第十六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

对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重点制度和关键问题,应当收集一定数量的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第十七条 后评估工作完成时,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送部政策法规司。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部政策法规司应当综合后评估报告和有关司局对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起草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报部审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后评估报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建议的,应当优先纳入国土资源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应当作为制定国土资源部年度发文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后评估工作中发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不规范的,应当制作改进管理建议书,报部审定后,送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改进管理建议书样式由部政策法规司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承担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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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民委


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民委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群众有清真饮食习惯,禁食猪
肉。据了解,部分地区的一些大中专学校、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还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致使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幼儿吃饭困难。有的学校以没有清真食堂为由,拒绝接受符合入学条件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为了贯彻党的民
族政策,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是上述10个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清真食堂。已经建立清真食堂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非清真食品进校、进园,严禁在这些学校、幼儿园门口设立非清真食品摊位。
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含教师)达一定规模并已建立食堂的,应单独建立清真灶,设立清真食品专卖窗口,做到有专人负责,专用灶具和炊具,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灶具、炊具混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或清
真灶有困难的以及已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的学校,也要为他们就餐提供方便。
三、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时,不准以不具备清真餐饮条件为由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或因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少而不执行有关规定。
四、建立清真食堂和设立清真灶,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各级教育、民族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按要求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同时对已经建立的清真食堂和清真灶要严格把关,采取措施继续办好,为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学习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000年8月1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通知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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