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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9:37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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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镇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管部门)是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江市文物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进行勘察和方案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方案设计中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

  六、将第十、十一条分别作为第十一、十条。

  七、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镇政发〔1998〕123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8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保护和修缮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镇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管部门)是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江市文物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文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文管部门签订保护使用合同,确定文物保护员,具体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文物保护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情况,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如发现险情或其他有碍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文管部门汇报。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必须有利于保护文物,使用不当危及文物安全的要及时加以调整。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其使用单位必须报文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和添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替换文物保护单位的造型、结构、质地、装饰、色彩等。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养,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旧”和“谁使用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进行勘察和方案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工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方案设计中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施工中发现新的资料或文物,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拍照、实测或拓印,妥善保护,并及时向文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而必须拆除、异地复建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使用单位和个人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拆前和拆除过程中应做好详细测绘、文字记录、拍照,妥善保管好拆除下来的零部构件、建筑材料,严格按照原来的体量、高度、造型、结构重建。如遇特殊困难须作局部调整的,必须征得文管部门的同意,拆除、迁建费用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迁建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纸和竣工报告,文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经费,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由文管部门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申请适当专项补助经费。由政府财政核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对保护、抢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使用不当、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施工中违规操作使文物保护单位遭受重大破坏的施工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市文管部门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和应用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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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家庭居室的人身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综合鉴定,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批准书,向
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核、质量监督等手续;
(二)封阳台、更换门窗等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登记备案,其中产权属个人的住宅应到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六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同时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通过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到劳动部门领取《技能岗位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
本市建筑企业下岗的职工,持下岗证明及原有技术等级证明,到所在县(区)劳动部门领取《技能岗位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建筑物荷载的工程由具有资质的企业承担;
(二)个体从业者只能从事家庭零星居室装饰装修;
(三)使用的装饰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说明书;
(四)施工工艺要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整体安全。
第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除自行施工外,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或持有《技能岗位证书》的个体从业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九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十条 除零星居室装饰装修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规定支付质量监督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委托人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可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价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随行就市,实行“实际量、市场价、优质优价”原则。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向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对相邻居民和单位正常生活、工作和生产造成影响。
第十五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抚顺市消防管理办法》执行,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单位、居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形成的各种废弃物,须由委托人按照环卫部门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垃圾。
第十七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的断电、水淹、管道堵塞、设施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应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无《技能岗位证书》从事营业性装饰装修业的,处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三)未执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随意堆放和倾倒装饰装修垃圾的,按照《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政发〔2005〕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绍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绍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绍兴”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市政府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政府适时召开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研究、探讨、协调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受委托的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市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市长碰头会上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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