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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23:49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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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是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但是,在目前小城镇建设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布局过于分散、土地利用粗放、违法使用土地、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提前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在小城镇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制镇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尚未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要加快编制。如果规划确需调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规划批准后,仍必须按规划管地用地。
  对已经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县域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重点向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倾斜。
  二、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立足于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做到在小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
  要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标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对于集中建房或进镇购房农户的原宅基地复耕或依法转让的,可视同履行占补平衡义务。要从严控制分散建房,严禁以小城镇建设为名建"路边店"。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已确定撤并的村庄不得再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小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大力推进土地的有偿使用,集聚小城镇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用地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配置,凡可竞价的,要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广小宗地招标、拍卖出让土地的经验。
  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已经列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也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建单门独院住宅,提倡建单元楼。对已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整、改造,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占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必须真正做到依法补偿,不得人为压低补偿费用。四、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依法认真履行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职责。对试点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小城镇建设用地,做到依法批地、合法用地。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土地登记工作。要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批地、用地行为,为小城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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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三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审议会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有权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有权提出议案、罢免案和质询案。
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条 代表有权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实行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视察工作是代表开展活动的重要方式。代表视察,可以个人单独视察、几个代表自行组合视察,也可以集中统一组织视察。集中统一视察,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或委托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个人单独视察、几个代表自行组合视察一般在
代表工作和居住的市、县(区)范围内就地进行。
代表视察工作,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进行。
被视察的单位,应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对代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当地可以处理的,交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需由省有关部门处理的,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的时候,可邀请在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代表可按行政区域或按单位、系统建立代表小组。有条件的、居住相近的,可单独建立代表小组;居住分散的,可参加当地市、县(区)人大代表小组或乡(镇)人大代表小组。在省和当地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开展学习、调查、视察和议政活动。
第七条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议政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八条 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办理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办理,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认真办理,向代表作出答复,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十条 代表的来信来访,省人大常委会应认真负责地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的检举控告信件,省人大常委会及受理机关必须认真查处,不得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及其所在单位。代表来访,要热情接待,如要求会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应及时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工作,其所在单位应提供方便。视察经费,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通过通信、访问代表、召开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及时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联系有关方面的代表,邀请他们参加调查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
求。
第十三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干部,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积极支持代表的工作。对代表开展工作有意阻挠、刁难或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处理;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7年1月21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机春耕备耕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机春耕备耕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市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今年以来,我国南方地区遭受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和冰冻灾害,北方部分地区旱情持续发展,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带来了较大影响。春耕生产在即,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的工作部署,组织好春季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农机抗灾救灾工作,打好2008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协调,认真落实农机化扶持政策

  落实好扶持政策对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抗灾救灾工作意义重大。各地要积极协调,抓紧工作。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增加补贴机具种类,扩大实施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的要求,抓紧做好落实购机补贴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春耕前将资金落实到位,满足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需要。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以及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政策,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推进农机化发展。同时要全面认真落实好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迅速行动,抓紧做好春耕备耕工作

  针对春耕农业生产特点,各地要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提前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准备和保障工作。积极组织广大农机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帮助和指导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各类农机具,确保在作业前全面完成检修任务。特别是组织做好灾毁机具、机库棚设施修复工作,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培训,强化科技服务,实行科学救灾,提高农民机手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水平,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机械深松、节水灌溉、机械化坐水播种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指导广大农民应用农机化新技术,提升春耕备耕科技水平。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油料的储备供应,开展支农、惠农、便农活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春耕期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保护农民利益。

  三、强化组织,充分发挥农机效能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强化农机化生产调度和农机服务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农机在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在加快耕播进度、确保作业质量的同时,大力组织机械参加抗灾减灾作业,支持灾区重建。要发挥农业机械在提水、发电、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作用,服务灾区群众用水、用电、米面油加工等生活应急,保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北方干旱地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抽水浇地和运送抗旱物资等作业,促进抗旱保春耕顺利进行。要做好跨区作业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的作用,组织开展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水平和效益。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为“军、烈、孤、困、寡、打工”六户和冰雪灾害重灾户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各地要在每旬末通过“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上报春耕生产农机作业进度,做好有关农机抗灾救灾典型事迹的宣传报导,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四、落实责任,努力保障农机安全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各地要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普及冰雪天气农机安全作业常识,进一步提高农民安全意识;及早部署好春季农机年度检验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促进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改善。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要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冰雪灾害的影响,组织开展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确保春耕农机安全生产。

  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春季农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春耕生产和灾后重建是当前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工作最迫切的任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加强对春耕备耕和抗灾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早谋划、早安排、早启动,落实责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完成春耕生产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坚持农机农艺结合,加强与农业、畜牧、渔业和农垦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对受灾地区的工作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将灾毁机具、机库棚设施修复纳入各地灾后重建规划方案,进一步强化农机系统减灾防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开展农机作业补贴和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燃油补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春耕生产和农业抗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为夺取灾后农业有一个好收成做出贡献。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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