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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一方未按联营合同约定投资经营联营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单方投资经营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10:51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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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一方未按联营合同约定投资经营联营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单方投资经营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一方未按联营合同约定投资经营联营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单方投资经营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10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89)第24号《关于一方未按联营合同约定投资经营,联营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单方投资经营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西柳州机械厂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称供销公司)与北海市海星联合贸易公司(以下称贸易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签订的《联合经营柳北综合服务公司协议书》,其联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齐备,且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并据此合同,柳北综合服务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开业经营。虽联营一方供销公司未按约投资经营,但这并非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而仅属联营一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合同应为已经生效的合同。
二、据你院请示中反映的情况,柳北综合服务公司似属于合伙型联营体,且贸易公司一直也是以该联营体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因此,供销公司虽未按约履行义务,但对联营体的盈余和债务,仍有权利分享和有义务承担。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方未按联营合同约定投资经营联营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单方投资经营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的请示 法经字(1989)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我院受理广西柳州机械厂物资供销公司与北海市海星联合贸易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就本案的联营问题请示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海市海星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州供销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签订“联合经营柳北综合服务公司协议书”,约定柳州方投资20万元,北海方投资10万元,盈亏按各50%承担;公司成立董事会;经工商注册批准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联营协议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北海方投资50000元即正式开业。柳州方不投资,不派人参加经营,不了了之,也未提出解除合同,北海方单方经营至诉讼前。
二、请示如下两个问题:
1.该联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2.如果该联营合同生效,北海方一直以该联营体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有盈利,柳州方是否享受权利。如有亏损,柳州方是否依约承担义务。
希望能用电话尽快答复,以便及时结案。
198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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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地铁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地铁项目的资金的需求,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轨道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全部作为市政府对地铁的项目资本金投入。

第三条 轨道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地铁项目的建设和还本付息。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轨道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有限公司”)负责通过轨道基金进行融资,实行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轨道基金的来源构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地铁建设专项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用于地铁建设的部分;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划拨地铁土地所取得的净收益;

(四)人防结建费的集中部分;

(五)地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施工企业营业税;

(六)地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减免的营业税、所得税;

(七)地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减免的有关建设规费;

(八)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

(九)其他来源。

第六条 轨道基金筹措的方式及程序: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地铁建设的部分,每年由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经报市政府同意,人代会批准后实施;

(二)划拨给地铁有限公司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运作,取得的净收益缴入轨道基金专户;

(三)人防结建费,由市财政局按季度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轨道基金专户。

(四)地铁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减免的营业税、所得税和代扣代缴施工企业营业税,由市财政局于次年初核实后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

(五)地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减免的有关建设规费,由地铁有限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供规费征收部门出具的有关减免证明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并出具统一文件后,作为政府对地铁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第七条 轨道基金可采取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发行地铁债券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建设规模和地铁有限公司报送的下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测算资金需求,确定融资规模;

第九条 “轨道基金”的拨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年年底根据确定的工程实施计划,测算下一年所需实施的工作量及资金需求,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轨道基金的收入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以及融资情况,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地铁有限公司。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地铁项目财务跟踪审查制度,市财政局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实施项目、财务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地铁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直销产品范围公布)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现将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



一、 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

二、 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三、 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四、 保健器材

五、 小型厨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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