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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11:20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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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应税牲畜,其收购环节应缴的屠宰税,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时缴纳,也可以由饲养户代收代缴”。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宰杀环节或者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标准:(一)猪每头12元,其中乳猪每头3元;(二)牛每头20元,其中毛重不足150公斤的,每头14元;(三)马、骡、驴每头20元;(四)羊每头10元。”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征收屠宰税,应当按照宰杀和收购应税牲畜的头数计征,不得摊派或者定额包干。”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屠宰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乡村或者有关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其代征税额的20%提取。”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屠宰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1993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6年7月11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屠宰税的征收工作,保证财政收入,维护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屠宰税包括宰杀或者收购牲畜征收的税。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宰杀或者收购猪、牛、羊、马、骡、驴(以下统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养自宰自食应税牲畜,由其在宰杀环节缴纳屠宰税。
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应税牲畜,其收购环节应缴的屠宰税,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时缴纳,也可以由饲养户代收代缴。
凡在收购环节缴纳了屠宰税的,在宰杀时不再缴纳。
第五条 宰杀环节或者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标准:
(一)猪每头12元,其中乳猪每头3元;
(二)牛每头20元,其中毛重不足150公斤的,每头14元;
(三)马、骡、驴每头20元;
(四)羊每头10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屠宰税:
(一)军队和武警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
(二)少数民族因民族节日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
(三)毛重在50公斤以下的病猪,经兽医证明,需要宰杀的;
(四)配种站、种畜场(站)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
第七条 征收屠宰税,应当按照宰杀和收购应税牲畜的头数计征,不得摊派或者定额包干。
第八条 屠宰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乡村或者有关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其代征税额的20%提取。
第九条 屠宰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屠宰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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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山西省政府 

文号:政府令153号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防工程是指,军队与地方共同维护管理(以下简称军民共管)的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省军区司令机关主管全省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各市(地)军分区司令机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第五条 有军民共管任务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应明确分管领导,由办公厅(室)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地方有关部门,落实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第六条 由共管任务的乡、镇、街道办应建立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小组,由乡、镇、街道办主要行政领导担任组长,乡、镇、街道办的武装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驻地军事机关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问题。省每两年一次,各市(地)、县(市)、区每年一次;乡、镇、街道办根据需要召开。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办理;对超出本级权限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军民共管小组,应结合当地实际,与国防工程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国防工程共管共护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管护责任、管护义务、具体管护措施以及签约人等。国防工程所在行政村、厂矿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国防工程保护公约》,并公示于众。

  第九条 严禁在划定的国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和国防工程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涉外项目;

  (二)开山采石、采矿和采伐林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公路;

  (四)打开坑道和永备工事口部或破坏伪装;

  (五)在国防工程内存放物资器材或从事种养殖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六)从事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第十条 建有国防工程的县(市)、区,应结合普法教育、国防教育和军民共建活动,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并利用大众媒体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形式,开展保护国防工程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由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人民政府聘请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看管为基本形式,工程分布相对集中的可以采取分片承包的方式,指定工程所在的乡、镇、街道办,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的工程管护承包责任制。

  国防工程数量超过30个(条)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建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分队。维护分队的主要任务是:每年在封冻和雨季前集中对工程进行维修;定期对工程进行启封保养,封闭伪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执行维护、抢修任务。

  第十二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推荐、审定,按《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县人民武装部要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岗前管护知识、技能及安全保密和履行职责的培训教育,并签订责任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情况,省、市(地)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乡、镇、街道办每半年对所管护的工程检查一次;管护员每半月检查一次;雨季前后等特殊情况及时检查。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四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发生变化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交接。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调整时,县(市)、区和主管部门到实地组织交接和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质量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市(地)每两年对所管护的国防工程进行一次质量评定,并建立档案。县(市)、区每年组织一次维管质量评比,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国防工程档案应实行分级、分类保管。市、(地)、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建立专柜(专档),指定专人保管,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在国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或兴建其他大型项目,应当征得国防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国防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八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军事机关对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应单独建账,严格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计划开支,禁止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省军区每两年、军分区每年对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审计。检查审计内容包括:年度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执行情况;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投向使用情况;工程管护人员看管费兑现情况等。

  第二十条 聘用维护管理员应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应明确维护管理员的报酬,并根据完成任务情况按时兑现,每条(个)坑道(工事)管护经费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防工程遭受自然和人为损坏较严重,专项经费难以保障时,由主管部门商请地方政府协助解决,地方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拨给专项经费,确保损坏工程尽快恢复。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对维护管理人员可以减免义务工,或给予一定数量的经济报酬;对认真履行管护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履行职责的伤亡抚恤,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危害国防工程、妨碍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宏祥隆鼎公司与陈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三初字第18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39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往往都是从企业的内部泄露出去的,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必须在内部管理上大下功夫。

三、基本案情
宏祥隆鼎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为办公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等的销售;仪表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等。2004年7月,陈某进入宏祥隆鼎公司,2005年4月,宏祥隆鼎公司正式聘用陈某为公司的商务助理,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4月29日止。劳动合同中还对陈某的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各项义务作了规定,但就具体的保密事项未作明确。
2006年6月,案外人赛多利斯仪器公司因与宏祥隆鼎公司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至原审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为查清双方账目,提交了八本宏祥隆鼎公司的入库单。对于入库单的来源,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证据交换中陈述是由宏祥隆鼎公司的员工陈某提供。
2006年8月,根据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于入库单来源的陈述,宏祥隆鼎公司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使用赛多利斯仪器公司提交的入库单中的58份材料,证明陈某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查,上述58份入库单中仅记载了宏祥隆鼎公司购买赛多利斯仪器公司有关仪器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未记载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招标、投标的价格等相关信息。
另查,2006年8月8日,陈某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宏祥隆鼎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法院受理宏祥隆鼎公司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后,陈某于2006年9月15日就其与宏祥隆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被受理。2006年11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裁决书形式,裁决宏祥隆鼎公司为陈某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支付拖欠的2006年6-7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中未涉及有关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方面的争议。

四、法院审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宏祥隆鼎公司认为陈某实施侵权的主要证据,是来源于其与赛多利斯仪器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部分入库单以及该案中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于入库单来源的陈述。但由于赛多利斯仪器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出具了与其代理人陈述不同的书面材料,且陈某也予以否认,故从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入库单由陈某提供的结论。
即使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入库单由陈某向赛多利斯公司提供的事实成立,由于该入库单仅记载了宏祥隆鼎公司采购的商品的价格、来源、型号等信息,虽反映了部分货物的来源,但并不能反映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产品成本和定价、销售渠道等信息。而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使用上述入库单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向宏祥隆鼎公司销售了有关的商品,即作为追索货款的证据,从入库单本身尚不能得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由于陈某的行为导致公司有关经营信息散布于外,致使大客户流失,经营陷入混乱和停顿状态的后果。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均说明宏祥隆鼎公司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未能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故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宏祥隆鼎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宏祥隆鼎公司不服,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某提出的抗辩意见则认为宏祥隆鼎公司既未充分举证曾制定过有关保密制度和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宏祥隆鼎公司所述纯属主观臆断。故请求法院驳回宏祥隆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尽管存在部分程序违法的事实,但尚不足以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存在错误,因此,上诉人据此请求发回重审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宏祥隆鼎公司主张其员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将企业的入库单泄露给与其有购销合同纠纷的案外人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使用,但宏祥隆鼎公司却无证据证明其曾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或曾在公司内部制定过保密制度,结局只能是以败诉收场。宏祥隆鼎公司的教训表明,企业必须在内部建立起完备的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
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管理,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员工的保密的意识,协调好员工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商业秘密的使用者和执行者。因此,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单纯靠少数管理人员的管理,靠硬性的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这一源头抓起。企业可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竞业限制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等措施,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意识,从而维护好企业及其自身的利益。在后面的案例中,还会具体谈到协调员工与企业商业秘密关系的内容。
(二)、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在提高员工保密意识的基础上,以完善的制度管理,更好的防止商业秘密外泄。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涉密对象。过多的保护是对企业资源的一种浪费,因而,企业第一步应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载体、保密的区域范围、时限以及涉密人员,从而决定应采取的具体的保密措施;(2)对商业秘密实施保密措施。如对商业秘密信息增加密级划分,对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对计算机文件进行加密等;(3)建立起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奖惩机制。一方面,可通过给商业秘密的发明人发放奖金,部分股权等方式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感,给商业秘密的接触者发放优厚的工资、奖金等待遇,或与其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增强其对企业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对违反与企业的保密协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在外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员工,企业要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反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够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三)、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物理设施和技术措施。其中:(1)物理设施:将商业秘密的存放地点进行隔离,限制人员的进入;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加以隐藏,并通过如将产品的配方以颜色、代号等进行标记,使侵权者即使获取了载体,依然无法了解产品的成分;增加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通过安装防窃技术监控设施,提高企业的安全设置;(2)技术措施:对于易被竞争者以反向工程解构的产品,在设计上要增加反解密措施,防止产品中的商业秘密被轻易的发现;加强对企业电脑、内部局域网中商业秘密的管理,如给电脑加密、拆除电脑的USB接口、涉密计算机不联网等措施,防止文件、资料被非法复制、窃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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