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1:25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部门”是指省公路局、省属公路总段、公路管理段和地(州、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公路、公路桥涵、隧道、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设施;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项;
(七)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等上路行驶有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国道、省道、县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等;
(二)国道、省道、县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报请有关部门:
(一)在国道、省道、县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二)跨地、州、市及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三)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下列行为由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公路管理部门或者省属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进行审批,需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一)乡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
(二)在乡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三)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
(四)因国家建设确需利用、占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内的;
(五)乡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
第十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外,其他行为由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或省直属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标志服装,持统一证件。
路政巡查专用车应装有国家规定的标志灯饰。

第三章 路产管理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旧公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公路料场、绿化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广告牌、招商牌、标牌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三)挖掘公路路基、路面、边坡、采矿、取土、挖砂;
(四)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堆积、抛撒、焚烧污物及其他类似行为;
(六)盗窃、迁移、破坏、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八)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平交道口;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封闭的垃圾车、拖拉机和非机动车辆等行驶;
(三)冲闯站卡、拒绝缴费;
(四)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梁的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的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三)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不论树权属谁所有,需要采伐更新时,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利用公路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等有损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厂矿或者铺设空中、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确需占用、利用、挖掘或者变更公路路产时,建设单位应提前60日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协议,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措施,并缴纳占用费或补偿费。妨碍或者中断交通
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建设单位修建交叉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并缴纳占用费或补偿费。
第二十条 起限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路产补偿费或技术保护措施费。妨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超过规定核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禁止通行。经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测重装置。
第二十一条 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外从事开山炸石、采矿、取土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
采矿作业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矿井不得穿越公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造成路产损失的,须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施工和养护时,应当保障车辆通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过往车辆及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如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发布通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桥头、渡口、隧道口擅自设置检查、收费站、卡。确需设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过往车辆通过批准设立的站、卡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或接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配合公路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赔偿处理。公路管理部门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是指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边缘与公路过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
50米。

严禁在现有和正在修建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等手续时,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应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的,应提前30日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临时建筑设施期满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两侧开发和建设时,不得填埋公路路基、边坡和公路排水系统,并应设立独立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统一规格并与公路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二条 公路通过城市规划区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应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办理。通过乡镇的,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对已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因城市建设确需绕城改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公路改道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须缴纳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追缴赔偿费金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对个人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对个人可并处赔偿费10%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赔偿费50%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补栽保证成活的盗伐株数10倍的行道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补缴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由公路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或车辆有关证件,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除赔偿外,可并处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因措施不当所造成车辆、行人的损失,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违章建筑,并视其情节轻重,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取缔并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路政人员违法或失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占用费、补偿费、技术保护措施费及赔偿费的具体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2]120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ⅴ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编制的《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ⅳⅳ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为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敖江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福建省环境保护“十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划。ⅴ

??本规划以山仔水库水源保护区为重点。规划范围包括敖江流域古田县、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有关乡镇。规划期为2002-2010年,重点是2002-2005年。规划重点阐述敖江流域“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敖江流域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及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敖江流域环境现状ⅴ

??(一)敖江流域环境保护的主要成效

??敖江全长137km,流域面积2655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16%。流域涉及的行政区域主要有古田、罗源、连江、晋安、闽侯等县(区)的26个乡(镇)。“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指导下,敖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突出重点,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尤其是2000年底省政府颁发《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来,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分别制定了本辖区整治方案,大力开展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使流域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一定控制。

??——按期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由于近几年来流域两岸石板材加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花岗石的大量开采,大量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敖江,造成敖江流域水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敖江流域的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流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9年4月省环保局编制下发了《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之后,有关市(县、区)成立了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整治责任制,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以及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调动业主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推动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整治过程中,重点开展了石板材加工企业和矿点综合整治,至1999年底,福州市对连江县、罗源县的629家石板材加工企业进行了综合整治,宁德市对古田县239家石板材加工企业和180个矿点进行了综合整治。同时,流域各地还大力开展“一控双达标”的其它工作,2000年底全流域完成了“一控双达标”任务,工业污染企业基本达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九五”计划指标内。ⅴ

??——流域生态林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取得一定进展。根据《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整顿关闭无证和布局不合理的采石点,禁止砍伐敖江干流和支流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促进了流域生态林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ⅴ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展开。流域内积极推广立体种养模式、太阳能、沼气、风能等清洁能源以及配方施肥、生物综合防治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连江县被列入“九五”期间省级生态农业建设试点县,闽清县被列入省级“九五”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各乡(镇)还开展了生活污水和生猪养殖废水沼气厌氧发酵治理,使农村面源污染得到一定的控制。ⅴ

??——水质得到初步改善。2000年敖江的监测结果表明,流域3个省控水质监测断面(霍口、横槎、荷山渡口)已全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对山仔水库进水口、库心、出水口进行的两期监测中,除进口处测点的总氮、总磷及库心处的总氮在丰水期为Ⅳ类水质,超标率分别为33.3%和16.7%外,其余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ⅴ

??(二)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ⅴ

??1.山仔水库富营养化比较严重ⅴ

??——面源污染日益突出。敖江流域禽畜养殖业虽不发达,但养殖废水绝大多数是就近直接排入库区,因此造成的污染比较严重。山仔水库底泥有机物不断析出、库区养鱼的剩余饵料分解、不合理施用的农药、化肥随地表迳流汇入水体、含磷洗涤剂的使用、机动船只含油污水排放等也加重了山仔水库的富营养化程度。ⅴ

??——生活污水处理率低。对山仔水库而言,生活污水汇入的比例很高,而目前流域内还没有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沿岸乡(镇)生活污水都是未经处理而排入水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山仔水库日趋富营养化。ⅴ

??2.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的问题尚未解决。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对敖江下游造成了污染,并直接影响到连江县的水源质量。

??3.敖江流域的梯级开发降低了水的自净能力。敖江流域的梯级开发减缓了水的流速,使水的更换期延长、复氧能力降低,同时给藻类生长提供了有利条件。ⅴ

??4.工业废水排入流域水体,影响水体水质。流域工业污染企业虽已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但目前的达标还只是少量污染因子达标,而不是全面达标。ⅴ

??此外,石材企业虽已进行了综合整治,但仍有偷排、漏排污水、废料的现象;石材业废料侵占大量土地、矿区“挂白”等生态破坏现象严重;石材厂点多面广,缺少规模效益。ⅴ

??二、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总体构想ⅴ

??(一)指导思想ⅴ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流域饮用水水源质量为重点,以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平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突出整体观念,促进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ⅴ

??(二)基本目标ⅴ

??——总目标。到2005年,使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流域各省控监测断面水质按功能分区达到规定的标准,山仔水库水质达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生态保护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水土流失中、重度区基本得到遏制。环境管理和监测体系基本健全。到2010年基本控制全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敖江流域成为全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流域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十五”期间各县(区)主要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控制指标见表1。

表1?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



行政区域
COD(吨)

宁德市
古田县
1700(全县)

福州市
晋安区
300(全区)

罗源县
1239.3(全县)

连江县
1867.5(全县)

合  计
5116.8



注:以上为暂定数,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后最后确定。



??——环保投入指标。“十五”期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逐年提高环保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到2005年达到1.6%。ⅴ

??——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到2003年全面完成在岸边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清除工作。到2005年山仔水库周围一级保护区内5个乡(镇)所在地和较大村庄各建设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0年山仔水库上游各乡(镇)各建设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ⅴ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指标。加强敖江干流和支流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保护,全面禁止开山炸石和乱砍滥伐。ⅴ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五”期间,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部搬迁或关闭,流域其它区域内畜禽养殖废水应治理达标;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和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建成1—2个生态环境示范乡(镇)。ⅴ

??三、敖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ⅴ

??根据《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在敖江流域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ⅴ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塘坂水库大坝(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后、半岭、黄竹头、日溪桥、党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和敖江下游长汀至已古下游300米处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的陆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其中从塘坂水库大坝至傍尾及日溪库区还应执行控制湖泊水库特定项目Ⅱ类标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有排污口,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网箱养殖、石板材开采和加工、畜牧业生产及机动船水上运输和维修等污染水源的活动。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应于2002年底前拆除。ⅴ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从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古田鹤塘镇的双洋、苏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后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场洋、刘洋、飞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从塘坂水库大坝至敖江下游的长汀;敖江已古下游300米处至浦口;以及日溪桥至晋安区的湖里、坝坑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不得新建垃圾处理场。ⅴ

??生活饮用水一、二级保护区必须设置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敖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详见表2)。

表2 敖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系
水域范围
主要功能
执行标准

霍口溪
傍尾以上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日 溪
晋安区湖里、坝坑—日溪桥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日溪桥—山仔水库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潘渡溪
傍尾—山仔水库(包括库区回水段樟后、半岭、黄竹头、党洋等)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山仔水库——塘坂水库大坝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塘坂水库大坝—潘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敖江干流
潘渡—长汀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长汀—已古下游300米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已古下游300米—浦口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浦口-出海口
河 口 区
GHZB1-1999Ⅲ类

蓼沿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牛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桂湖溪
其 它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红庙溪
农  灌
GHZB1-1999Ⅴ类

宦 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财 溪
才溪水库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其它河段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均包括两岸陆域100米。

??四、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与措施ⅴ

??(一)加大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的保护力度ⅴ

??继续以保护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为重点,做好敖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ⅴ

??——加强库区的生物防治。在禁止网箱养鱼的同时,适当放养以食用藻类和腐殖质为主的白鲫、鲴、鲢、鳙等鱼类。通过放养这些鱼苗,减少库区氮、磷等元素的总量。在浅水区引进种植凤眼莲、菖蒲、芦苇等水生植物,并按计划收割,以去除过多的营养物质。

??——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两水坝之间一级饮用水保护地段实行封闭式管理。在离岸100米范围内应退耕还林,设置防护林带,同时禁止新建房屋,已建的房屋一律予以拆除和搬迁。ⅴ

??——限期搬迁库区沿岸鳗鱼、禽畜等养殖场。ⅴ

??——开通进入小沧乡的公路,减少库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只。库区内船只动力要油改电或石油气,减少石油类的污染。ⅴ

??——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推广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体中磷的浓度。ⅴ

??——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敖江的干流和支流及其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砍伐。抓好源头天然林的保护和干、支流两侧一重山生态林及100米内防护林带建设,禁止擅自在主、干流和河道两侧的第一重山或外延100米范围之内10度以上山坡地进行开垦、取土、采石等损坏植被的行为。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大于25度的坡地要退耕还林,小于25度的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实施严格的封山育林,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地开垦、草地开垦和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ⅴ

??——塘坂水库蓄水前应按要求进行清库,经检查合格后蓄水。ⅴ

??(二)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ⅴ

??根据国家和我省“十五”环保规划,结合敖江流域水环境状况,到2010年山仔水库上游的10个乡(镇)所在地都要建成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要实现无害化处理。2005年前,首先在库区周围的5个乡(镇)所在地和较大行政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ⅴ

??——针对沿江垃圾和石板材废料堆放,加大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的问题,2002年组织力量清除沿江垃圾,并禁止在沿江两岸堆放、倾倒垃圾、建筑修路的渣土和其它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ⅴ

??——完善红庙岭垃圾场的处理设施。将单纯的卫生填埋工艺改造为综合处理工艺,增加焚烧、制肥等工艺,减少填埋量。加快完成渗滤液处理工程,做到达标排放。ⅴ

??——按照“分类回收、二次利用”的要求,促进垃圾的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山仔水库上游各乡(镇)生活垃圾应进行焚烧处理,逐步实现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ⅴ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ⅴ

??——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结合“十佳生态乡镇”活动,对生态良好区实施积极性保护,加快创建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良性循环区。ⅴ

??——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典型,创建县、乡(镇)、村生态示范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建成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断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村生态保护水平。ⅴ

??——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新的区域性生态破坏不再发生,已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敏感区和重点保护区的环境得到恢复。ⅴ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制定沼气综合治理规划,并于2003年底前基本完成流域生猪养殖废水和沼气综合治理。加强对禽畜养殖污染的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水源保护河段岸线150米范围以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搬迁或限期治理,使禽畜养殖业污水达标排放。ⅴ

??——流域内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推广农业清洁生产系列新技术,禁止施用、存贮残留期长、剧毒性农药和过期失效农药。推广生物综合防治技术、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减少农药、化肥污染。选择1—2个镇(村)作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防治试点,推进农药、农膜、化肥等面源污染的防治。ⅴ

??——根据流域实际情况,积极推行沼—牧—渔—果、沼—牧—菜(果、菌)等立体种养模式,鼓励养殖废水上山下田入塘,自行消化,变废为宝,做到零排放。ⅴ

??(四)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管理,防止污染回潮ⅴ

??——开发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ⅴ

??——对石板材的发展进行全面规划。淘汰工艺落后、生产规模小的石板材厂,鼓励规模化石板材厂发展。划定石板材资源的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规定最小开采规模。坚决整顿和关闭小矿点,并限期进行植被恢复。禁止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入敖江水域。积极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石板材的综合利用率。ⅴ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敖江水资源。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应以保证饮用水功能为主,维持敖江的生态流量,维护水域的自然净化能力。流域内各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经批准的坝下最小下泄流量进行操作,未经批准不得减少最小下泄流量。ⅴ

??——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沿江各种排污口的管理。督促工业污染企业不断巩固和提高达标成果,杜绝污染“回潮”和偷排、漏排现象,实现稳定达标。ⅴ

??——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内容排放污染物。流域内现有的排污口应实行规范化管理,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促进企业搞好污染治理,逐步实现各种污染物全面达标。ⅴ

??——针对流域工业污染现状,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地按行业特点,增加工业企业的污染物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实现全面达标。加快工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逐步消除结构性污染。把工业污染防治与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使“三废”最大限度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ⅴ

??——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评定制度,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环境行为。ⅴ

??(五)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ⅴ

??——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好源头关,防止新上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有关排污单位,落实进一步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和措施。ⅴ

??——实行流域行政区域间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开展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在双口渡和山仔水库中各建设一个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站。交接断面以地表水三类进行考核(交接断面的设置见表3)。ⅳ

表3 敖江流域各行政区域交接断面表

溪 流
上 下 游
交接断面位置

霍口溪
古田县—罗源县
双口渡

霍口溪
罗源县—连江县
傍 尾

日 溪
晋安区—连江县
日溪桥

蓼沿溪
罗源县—连江县
兰水电站



??(六)实施敖江绿色工程计划ⅴ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是实现敖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内容。其项目筛选的原则主要是: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突出上游优先;以解决乡(镇)生活污染、面源污染为重点;工业项目、开发性项目的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对污染物总量削减大的项目优先,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清洁生产的项目优先。ⅴ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共有16个重点项目,主要有“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山仔水库整治工程”、“生态建设”、“环保能力建设”等工程项目。项目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并要加强监督落实。ⅴ

??——沿江各县(区)应对临床医疗废物进行统一收集和管理,并集中进行处置,禁止医疗废物简易填埋、再生和重新利用。ⅴ

??五、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保障措施ⅴ

??(一)健全环境保护领导与决策机制ⅴ

??——流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各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ⅴ

??——按照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流域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辖区内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市、县(区)、乡(镇)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检查,每年考核一次,并把保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区划的要求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ⅴ

??——流域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各负其职,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ⅴ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研究解决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措施,在法制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总体布局等方面提出环保对策。ⅴ

??——流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管理好河道;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污水和垃圾无害处理工作;地矿部门要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督促进行矿山恢复;农业部门要牵头组织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推进农药和化肥的合理使用;林业部门要加强生态建设,依法保护好防护林带;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水库网箱养殖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控制养殖水体污染。ⅴ

??(二)强化流域环境法制建设ⅴ

??——认真执行《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巩固和发展整治成果。立足流域实际,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标准。ⅴ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大环保“三同时”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养殖场、矿山开采、水库电站、交通等生态型建设项目的管理,防止对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ⅴ

??(三)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ⅴ

??——加大政府的环保投入。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促进各项环保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项目计划。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政府对环保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ⅴ

??——逐步建立环境保护及资源综合利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运用财税等经济手段引导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把支持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把支持生态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作为银行提供贷款的因素之一。ⅴ

??——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逐步实现产权股份化、投资社会化、治污集约化、运行市场化和管理企业化。ⅴ

??——按照“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明确污染者和破坏者是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的投资主体,监督排污者和开发者履行环保投入的责任。ⅴ

??——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促进排污单位加大投入、治理污染。ⅴ

??(四)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ⅴ

??——省、市财政在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加大对敖江流域环保监测能力建设投入。流域各级政府要相应拨出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完善监测手段。“十五”期间要建成一个敖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并于2005年前投入运行。ⅴ

??——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落实各级环境监理机构的职责。建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对环境污染纠纷及时进行现场监理。ⅴ

??——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完善和配备现代化执法手段。增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ⅴ

??——加强环境科技研究。组织对重大环保技术课题进行协同攻关,重点是山仔水库富营养化的防治。ⅴ

??——加强对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开展山仔水库富营养化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预报研究,努力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应急、事后监测,保障环境安全。ⅴ

??(五)强化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ⅴ

??——完善环境宣传与教育网络,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广泛宣传环保法律和环保知识,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强化公众参与能力。增强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人们的环境法制意识和环保道德水平,动员全社会参与、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加强消费引导,促进消费者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ⅴ

??——完善公众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建立环保信箱、设立环保投诉电话等,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ⅴ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树立环保工作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和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氛围。ⅴⅴ

附件:1.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项目表ⅳ
???2.敖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图(略)



附件1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项目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资金来源
(或初步意见)
完成时间
总投资
责任单位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
山仔上游10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3000-5000吨/年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2005-2010
5000
福州、宁德市政府

2
山仔上游10乡镇垃圾处理设施
按乡镇大小投资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2005-2010
2000
福州、宁德市政府

3
红庙岭二期工程


2005
1500
福州市政府

4
山仔水库-塘坂水库封闭式管理
约8公里的搬迁和创建工作
政府拨款
2002
2000
福州市政府


山仔水库整治工程






4
鱼苗放养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每年
3000
海洋与渔业局

5
浅水区种植


每年
1000
流域有关乡(镇)政府

6
搬迁养猪场
库区沿岸8个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2
35
福州市政府

7
取缔网箱养鱼
940箱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2
130
福州市政府

8
库区机动船改电动船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3
800


9
沼气推广
山仔水库各乡镇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5
100
农业厅


生态建设






10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2005-2010
1000
水利厅、林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1
农业面源治理工程
推广生物综合防治、生物农药、配方平衡施肥等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2005
1000
农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2
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2005
3000
农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3
生态林建设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


屯府发[2006]32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包括水务、扶贫、交通、农综、发改、国营农场等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路桥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法人负责制、技术人员终身负责制、招标投标人员负责制。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管和跟踪监督,对市场主要材料单价进行核准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招标申请。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重点是审查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
(三)监督投标人的资质、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确定投标人是否公平、开标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定程序、方式及标准进行,项目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人。
(四)监督招标投标各方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五)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依法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严格进行工程量管理。原则上不能超预算,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必须增加的项目,须由业主方提出申请,并出具设计图纸和合法预算书,如增加额在预算造价5%以内的,由业主方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预算造价5%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接受县人大检查。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无权签证增加工程项目和增加工程量。
第十条 严格进行结算管理。对于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或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结算审计并提交有关资料。审计机关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工程预算人员和工程设计人员不能参加工程决算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施工程监理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所有招投标工程、议标工程的立项文件、招投标、议标会议纪要,地质钻探、图纸设计、图纸审查、造价预算、结算、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施工日志、增减项目、安全生产、峻工验收、预结算审计等全套资料文件必须由业主单位安排专人管理、完整归档,并接受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

第三章 招标、投标、中标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
在《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内,依据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03]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规定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议标。议标参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并报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经取得项目立项手续,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三)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取得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
(五)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已基本落实。
(六)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基本完成。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招标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向县招标办做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并送县招标办核准备案;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人报名;
(四)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人员和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入围抽签,确定投标人,并报县招标办核准;
(五)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及招标答疑会;
(六)招标单位编制标底预算;
(七)从县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当评委,主持开标、评标、定标和询标工作,并接受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八)招标单位向县招标办报送招标结果核准;
(九)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将施工设计图纸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招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5天内,将中标结果报送县招标办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建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订立工程承建合同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报建手续。
第二十四条 邀请招标方式不适用于农垦系统国营农场。

第四章 招标投标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省级公共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及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张贴7天的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加投标报名点设在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应按能够承建相应工程项目的资质确定投标人的报名资格。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自发出招标文件开始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二十九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监督指导人员对从确定投标人到定标的全过程现场监督。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招标投标各方不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监督指导人员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三十条 县招标会议室设在县建设局大楼七楼,各单位招标投标一般在县招标会议室进行。议标可自定会议地点,但须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及监督指导人员检查投标人的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本规定的投标人,当场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一般工程投标人的数量应不少于3家,大型项目(造价8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应不少于5家。
第三十三条 参加评委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为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领导,三分之二由招标或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前2小时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成员确定后,由县招标领导小组审查核准,并向评委发出评标邀请。
第三十四条 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评委,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评标工作量支付评标费,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所有招标工程项目,在投标人入围选择中,为提高本县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中,至少有一家本县施工企业。通过竞争及技术交流,缩小本县施工企业与外地施工企业之间的差距,提高我县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议标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议标是指由业主单位集体讨论选定施工单位后报送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并确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议标适用范围: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参加议标承建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在本公司注册、并取得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工程图纸、预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报告、落实资金的银行资信证明和拟承建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证书等有关材料送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议标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拟定议标时间。
第四十一条 议标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主持。
第四十二条 会议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代表介绍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工程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以及参加议标承建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情况。
(二)由预算人员介绍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情况。
(三)由监察部门人员对施工企业资质及拟选派的项目经理的资格、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其承建资格。
(四)依据市场价格对预算中钢筋、水泥、碎石等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评议,确定其合理的补差价。
(五)确定工期。
(六)确定下浮系数和合同承包价。由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选派专家若干名,建设单位选派代表2—3名,施工单位选派代表1名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范围:0—-5%)。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取其平均值,即为该工程的最终下浮系数,下浮后的造价即为工程的合同承包价。
议标管理不适用农垦系统国营农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对双方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报建手续,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改正,并对双方分别处中标项目金额1%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派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或使用的机械设备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损毁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分歧意见的仲裁机构是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仲裁申请后,应深入调查,认真分析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开标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在十天内做出仲裁意见,送达有关各方。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对仲裁不服的,应在五天内向做出仲裁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最终裁决。愈期不提出复议的,仲裁决定即行生效。
第五十四条 建立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制度。信用评定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预结算准确程度和公众评价为评议依据。招投标工程由县人大组织检查评议,议标工程由县招投标小组组织评议。评定结果记录归档,并公布于众,做为下次工程竞标和议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