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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55:30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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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我行系统内基本建设的设计管理,总行拟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现随文发给你们。 《暂行规定》是我行营业用房建设设计的基本规范。今年凡是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资金情况,按《暂行规定》的设计要求及参数进行设计。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晨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根据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为了保证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以下简称营业用房建筑)设计质量,使营业用房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营业用房建筑设计。
第1·0·3条 营业用房建筑的建设设计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行,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分行;
二级行,适用于地、市分支行(含相当的专业支行);
三级行,适用于县、市支行以及办事处。
第1·0·4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的耐久年限和耐火等级分别作如下的规定,见表1·0·4。
表1·0·4
━━━━━━━━━┳━━━━━━━━━━━┳━━━━━━━━━━━━
等级 ┃ 耐久年限 ┃ 耐火等级
━━━━━━━━━┳━━━━━━━━━━━┳━━━━━━━━━━━━
一级行 ┃ 60年以上 ┃ 一级
━━━━━━━━━┳━━━━━━━━━━━┳━━━━━━━━━━━━
二级行 ┃ 50年以上 ┃ 一级
━━━━━━━━━┳━━━━━━━━━━━┳━━━━━━━━━━━━
三级行 ┃ 50年以上 ┃ 二级
━━━━━━━━━━━━━━━━━━━━━━━━━━━━━━━━━━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营业用房的地址应选在市中心区,交通方便,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社会环境良好的地区。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第2·0·2条 营业用房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用房建筑应独立建造,自成一区,单设出入口。
二、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立足于一次规划,可分期建设。
三、营业办公区与职工生活区等建筑应分区布置,避免互相干扰。
四、总平面应设置内院,供运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停放使用,其面积大小应满足运钞车辆回转的需要。营业厅门前应留有适当空地,方便停放机动车辆、自行车需要的地场地。

第三章 建 筑 建 设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3·1·1条 各级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规定见表3·1·1。
表3·1·1
━━━━━━━━┳━━━━━━━━━━━━━━━━━━━━━━━━━
┃ 建筑面积指标(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平方米)
项 目 ┣━━━━━━━┳━━━━━━━┳━━━━━━━━━
┃ 一级行 ┃ 二级行 ┃ 三级行
━━━━━━━━╋━━━━━━━╋━━━━━━━╋━━━━━━━━━
基本用房 ┃ 12 ┃ 10 ┃ 9
━━━━━━━━╋━━━━━━━╋━━━━━━━╋━━━━━━━━━
专业用房 ┃ 6 ┃ 7 ┃ 8
━━━━━━━━┻━━━━━━━┻━━━━━━━┻━━━━━━━━━
注:(1)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分为基本用房建筑面积和专业用房建筑面积两部分。基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金库、营业厅、帐表票据库三部分、仅增加其中一项用房或增加其中两项用房的,分别按上述专业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增加。需增加其他专业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审批。
(2)本标准不包括:食堂、汽车库、自行车棚、锅炉房、独变交配电站与泵房、项目资料库、电子计算机房、浴室、理发、托幼以及人防设施等。
(3)表中每人平均建筑面积系指建筑面积除以编制人数得出的平均数。
第3·1·2条 位于地震基本裂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的营业用房建筑应按基本袭度设施,对地震基本裂度六度地区的营业用房建筑可按七度设施。
第3·1·3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配置各类用房。一般应由营业、电子计算机房、金库、办公和附属等用房组成。
第3·1·4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按照建设银行专业功能和使用要求合理布局,应达到功能齐全,流程便捷,安全方便,解决内外相互间联系和分鬲。
第3·1·5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满足服务客户、方便管理、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的要求。民 第3·1·6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夫程》中有关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要求,并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前建筑节能设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3·1·7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在适用、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庄重和富有时代感,能充分反映建设银行的信誉、效率、安全和服务建设的特点。
第3·1·8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勤俭银行建设的方针,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营业用房功能的需要,考虑建设资金的可能。
二、讲求建设的经济实际效益,并适当考虑将来扩建和改造的需要。
三、合理利用土地。
第二节 营业部分用房
第3·2·1条 营业部分用房一般由营业厅、会计临柜电子计算机室、帐表票据库等用房组成。
第3·2·2条 营业厅
一、营业厅布置应方便客户,宜设置于首层,不宜设置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要便于同金库、办公业务用盲的联系,并自成一区。
二、营业厅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效果,天然采光的标准,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6。
三、营业厅内净高不得低于3.6米。
四、营业厅的结构形式和柱网尺寸应适应柜台排列要求。建筑净进深不得小于7.2米。工作区净进深不得小于3.6米,柜台宽度不得小于0.6米,客户活动区净进深不得小于3米。
五、营业厅面积
1.营业厅内工作区面积与柜台和客户活动区所占面积之比宜为1:1。
2.营业厅工作区面积,应根据人员编制和业务量确定。一般工作区内每个工作人员所占面积应不小于2-4平方米;人员编制小于10人的工作区所占面积不应小于40平方米。
3.柜台单元尺寸参见附录图。
六、为适应柜台的合理高度,方便接柜,营业厅柜台内地面标高宜高于柜台外地面标高0.1-0.2米,参见附录图。。
第3·2·3条 帐表票据库宜布置在营业厅就近处,便于帐表的取用、存放。帐表票据库应根据存放存档帐表和空白帐表的不同要求设置。
第3·2·4条 营业部分用房应设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厕所、盥洗室。
第三节 电子计算机房
第3·3·1条 中小型电子计算机机房一般包括主机房、软古件室、终端室、介质库和辅助房间等组成,机房设置和室内环境要求应与选用的机型工艺要求相适应。
第3·3·2条 中小型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应根据设备的需要考虑防震、隔噪声、防尘、防潮、防腐蚀、防电磁干扰和防辐射等要求,要考虑到设备运输及安全防护的方便不应临街设置,不宜设在建筑物的高层。
第3·3·3条 空调机房、泵房、不间断电源装置室、发电机房等辅助用房宜单独设置,发电机房应有防噪 声设施。
第3·3·4条 中小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独立一区内,并考虑安全防护设施。
第3·3·5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应根据设备的需要及上述有关条款,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或对房间作适当的处理,房间地面宜甫设抗静电面层,墙面应选择不易产生吸附尘埃的防火材料。会计临柜的微型电子计算机既应考虑设备对环境的要求,又要考虑方便客户和业务操作。
第四节 金 库 用 房
第3·4·1条 金库用房由金库、整点间、守库室等组成。金库用房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联系也不应穿越库区。库区应有单独的、相对隐蔽的出入口,出稿应开向院内。金库要方便于营业厅出纳柜的联系。
第3·4·2条 金库不应设置于临街或接近地道、管沟处,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三级行不应设地下室金库。
一、金库平面布置应根据使用功能的需要确定,金库不宜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三级行金库宜设双室库,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平方米,库室净高不应低于3米。一、二级行根据需要,可设多室金库。
二、金库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的要求,四壁和顶底六面均应为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其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200,内外壁均须配置不小于Φ10a200钢筋网,厚度不得小于0.2米,围护结构不能直接作为外墙。
三、金库门必须采用银行系统指定厂家生产的专用金库门和专用门锁。金库不得设天然采光窗孔。通气孔不得临街,通气孔下槛离地不得小于2.5,每个通气孔面积不得大于0.02平方米(圆型直径不超过0.16米,正方型边长不得超过0.14米,长方形长和宽分别不能超过0.2米和0.1米),应设弯道通气孔,孔口安装双层铁篦防护,并装有防雨等设施。
四、金库设于地下时,应设置良好的垂直运输设备,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必要的机械通风设备。
第3·4·3条 整点间必须靠近金库设置。
第3·4·4条 守库室的位置,必须能使金库置于守库员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守库室的门窗应有防护设施,门上应设了望孔。守库室应设专用卫生间,卫生间应设通风换气设施。
第五节 办公及附属用房
第3·5·1条 办公及附属用房由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储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行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上述用房。
第3·5·2条 办公室宜采用3.6米开间,进深不宜小于4.2米,不宜大于6米,楼层室内净高不宜大于3米。
第3·5·3条 厕所位置既应注意使用方便,又要比较隐蔽,并有防止气味溢出的措施,厕所设前室或经盥洗室穿入。盥洗室中宜设存放清洁工具的专用壁柜。
第3·5·4条 厕所、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使用人员人数确定。

第四章 安 全 防 护
第一节 防 护 内 容
第4·1·1条 营业用房建筑防护内容包括防检、防盗、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早、鼠等)、防电磁干扰等。其他有关抗震、防雷及防火等参见本规定的有关章节。
各类用房防护内容见表4·1·1。
第二节 防 盗
表4·1·1
━━━━━┳━┳━┳━┳━┳━━┳━┳━━━┳━━━┳━━┳━━┳━━
防护内容 ┃防┃防┃防┃防┃防日┃防┃防有害┃防电磁┃防污┃温湿┃ 防
用房名长 ┃盗┃火┃潮┃水┃ 光 ┃尘┃生 物┃干 扰┃ 染 ┃ 度 ┃辐射
━━━━━╋━╋━╋━╋━╋━━╋━╋━━━╋━━━╋━━╋━━╋━━
营业厅 ┃布┃布┃布┃布┃ ┃ ┃ 布 ┃ ┃ ┃ ┃
━━━━━╋━╋━╋━╋━╋━━╋━╋━━━╋━━━╋━━╋━━╋━━
金 库 ┃布┃布┃布┃布┃ 布 ┃布┃ 布 ┃ ┃ ┃ 布 ┃
━━━━━╋━╋━╋━╋━╋━━╋━╋━━━╋━━━╋━━╋━━╋━━
计算机房 ┃布┃布┃布┃布┃ 布 ┃布┃ 布 ┃ 布 ┃ 布 ┃ 布 ┃ 布
━━━━━╋━╋━╋━╋━╋━━╋━╋━━━╋━━━╋━━╋━━╋━━
档案室 ┃布┃布┃布┃布┃ 布 ┃ ┃ 布 ┃ ┃ ┃ ┃
━━━━━╋━╋━╋━╋━╋━━╋━╋━━━╋━━━╋━━╋━━╋━━
帐表票据库┃布┃布┃布┃布┃ ┃ ┃ 布 ┃ ┃ ┃ ┃
━━━━━╋━╋━╋━╋━╋━━╋━╋━━━╋━━━╋━━╋━━╋━━
办 公 ┃布┃布┃布┃布┃ ┃ ┃ 布 ┃ ┃ ┃ ┃
━━━━━┻━┻━┻━┻━┻━━┻━┻━━━┻━━━┻━━┻━━┻━━
第4·2·1条 营业用房建筑的外门及底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外遮阳设施时,亦应做防盗处理。
第4·2·2条 金库、营业厅、电子计算机房、档案室必须设置报警装置或设有安全监测设施。
第4·2·3条 营业厅柜台必须为坚固封闭式柜台,高度不得低于12米,宽度不得小于0.6米,柜台上须设防护栏,护栏高度不得小于1.5米。
第4·2·4条 具体安全防护设施按公安部分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温湿度要求
第4·3·1条 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规模营业用房建筑的温湿度要求应采用不同的标准:电子计算机房和涉外事务用房可设空调,一般用房可采用采暖或自然通风。
第四节 防潮、防水
第4·4·1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有通畅的排水系统,防止积水。
第4·4·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一般不应小于0.45米。
第4·4·3条 底层建筑应采取防潮措施。
第五节 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
第4·5·1条 天然采光的档案室、电子计算机房等业务技术用房应选用紫外线玻璃或采用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射。
第六节 防早、防鼠
第4·6·1条 所有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应密封,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6·2条 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大于5毫米,鼠患严重地区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463条 外窗的开启扇宜设纱扇。

第五章 消 防 和 疏 散
第一节 耐 火 等 级
第5·1·1条 营业用房建筑耐火等级参照本规范第1·0·4条规定。金库、计算机房应作为单独的防火区,与其他部分的隔墙均为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小时的非燃烧体,其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5·1·2条 营业用房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所列条文外,尚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消 防
第5·2·1节 营业厅、金库、电子计算机房、档案室、空调机房等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高层建筑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设计。
第5·2·2节 营业厅、金库、电子计算机房、档案室及帐表票据库应设卤代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装置,其他可设置水消防系统。
第三节 安 全 疏 散
第5·3·1条 营业厅外门宜设自由门,金库、金库前室及档案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并应为防火门,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防火门宽就得小于1米。

第六章 建 筑 设 备
第一节 给 水 排 水
第6·1·1条 行区内应设水消防系统。
第6·1·2条 金库及电子计算机房不应设置用水点,给水排水管道也不应穿越。
第6·1·3条 金库、档案室、电子计算机房的上层或层顶不应设置给水排水设施。生活污水主管也应避免安装在其相邻的内墙上。
第二节 暖 通 空 调
第6·2·1条 一般电子计算机房空调要求:温度20℃-26℃;相对湿度35%-65%;清洁度30万级-100万级;新风补充量30-40立方米/人、小时;静电不大于1KW,噪声不大于60分贝。
第6·2·2条 其他用房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采暖时室内温度设计参数按表6·2·2的规定。
第三节 电 气
第6·3·1条 电气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表6·2·2
━━━━━━━━━━━━━━┳━━━━━━━━━━━━━━━━━━━
房间名称 ┃ 冬委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
营业厅 ┃ 16-18
━━━━━━━━━━━━━━╋━━━━━━━━━━━━━━━━━━━
办公室 ┃ 16-18
━━━━━━━━━━━━━━╋━━━━━━━━━━━━━━━━━━━
会议室 ┃ 16-18
━━━━━━━━━━━━━━╋━━━━━━━━━━━━━━━━━━━
门 厅 ┃ 14-16
━━━━━━━━━━━━━━╋━━━━━━━━━━━━━━━━━━━
走廊、楼梯间 ┃ 14-16
━━━━━━━━━━━━━━╋━━━━━━━━━━━━━━━━━━━
厕 所 ┃ 14-16
━━━━━━━━━━━━━━┻━━━━━━━━━━━━━━━━━━━
第6·3·2条 金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守库室内,并应有防上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6·3·3条 控制导线及金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电子计算,机房应敷设安全的接地系统。
第6·3·4条 金库、档案室、电子计算机房、营业厅配电线路宜采用穿金属暗敷。
第6·3·5条 营业用每室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并为单相三孔插座,并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和接线盒、电子计算机接口。
第6·3·6条 营业用房建筑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见表6·3·6。
表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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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 ┃ 推荐照度(勒克斯) ┃ 备 注
━━━━━━━━━━╋━━━━━━━━━━━╋━━━━━━━━━━━
营业厅 ┃ 不低于150 ┃
办公室 ┃ 不低于100 ┃
计算机房 ┃ 不低于200 ┃
金 库 ┃ 不低于100 ┃ 防爆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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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条 一、二级行应为二级防畦建筑物,三级行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

第七章 附 则
第7·0·1条 建设银行县级行(三级行)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的建筑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7·0·2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为总行。
第7·0·3条 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 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街。
1.表示很严格,必须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 加 说 明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参加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泰安市分行
主要起单人:刘艳莉 周亦文 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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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厂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厂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各专业或非专业的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工厂(以下简称制造工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条 制造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级别、类别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验手段。
二、具有较健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三、能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和有关专业设计制造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要求。
第三条 具备制造蒸汽锅炉和三类压力容器条件的制造工厂,须向本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劳动人事部批准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许制造;制造其他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许制造。
第四条 制造工厂厂长应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厂质量工作,对本厂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负完全责任。工厂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规定从职能科室、车间到生产班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质量责任,以及保证质量的管理工作和标准。
第五条 一切锅炉、压力容器的图纸(包括用户提供的图纸,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蒸汽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上必须有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标记,否则不得投产制造。
第六条 用于制造蒸汽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的金属材料必须实行入厂复验制度。不合格的材料需与合格的材料隔离保管。材料要有明显标记。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必须有原材料的标记。各工厂必须规定标记转移的具体办法,认真执行。代用材料必须有代用手续,回用材料和回
用元件必须有回用手续。
第七条 制造工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焊接工艺评定和按产品的焊接工艺并严格执行。对焊工要严格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培训、考试,必须取得市劳动局发给的合格证后方可焊接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应实行检验卡制度。检验卡按工序转移,内容应包括图纸要求、检验结果、操作者、检验者签字、日期。不合格的或项目写不全的不得转移,下道工序有权拒收。制造工厂应把检验卡作为设备原始资料,保存七年至十年或移交用户保管。
第九条 对无损探伤人员应进行培训、考试。对合格者由市劳动局发给合格证(注明级别、工作范围)。二级以上探伤人员才能签发检验报告。探伤数量及缺陷评定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或扩大、改变制造级别、类别时都需要申请换证。制造工厂领证、换证均须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市劳动局授权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制造工厂实行出厂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出厂监督检查制度后,如因制造产品的质量不好发生的事故,除检验所负监督检查责任外,并不免除制造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质量监督办法,由市劳动局根据有关
规定拟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于质量低劣,造成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或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不执行国家有关规程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可区别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降低制造级别、类别,直至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82年8月1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六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27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7件。现将这两部分共34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七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明

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第七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1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号
证监会
2004年1月5日

2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1号
证监会、工商局
1999年1月5日

3
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53号
证监会
2004年7月27日

4
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21号
证监会
1999年12月21日

5
关于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承担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备案审查职责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30号
证监会
2003年4月23日

6
关于发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0]5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30日

7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证监信息字[2000]6号
证监会
2000年4月29日









附件2


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

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明令废止文件

1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证监上字[1993]43号
1993年6月12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2
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研字[1993]19号
1993年3月18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3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6]26号
1996年12月2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4
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6]28号
1996年12月13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5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
证监信字[1998]50号
1998年12月29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6
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63号
2000年6月7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7
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69号
2001年7月9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8
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7号
2003年3月20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
证监发[2001]161号
2001年12月30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0
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162号
2001年12月30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1
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2]10号
2002年2月28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
证监会计字[2001]58号
2001年8月30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3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6号
2002年5月17日
证监会令第42号

14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7号
2002年5月17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5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004年7月14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2004年7月14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7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6号
2004年7月20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8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
2005年9月26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9
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证监法字[1998]1号
1998年7月3日
证监会令第41号

20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
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
2005年12月16日
证监公司字[2007]98号

2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
证监公司字[2001]42号
2001年4月10日
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22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
2006年7月20日
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

23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证监发

[2002]6号
2002年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4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67号
2004年9月14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5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
证监期货字[2003]110号
2003年12月31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6
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159号
2005年9月26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7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证监发

[2002]6号
2002年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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