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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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
沪国资产[2002]77号
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资办、外经委,市工商局各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本市吸引外国投资的范围,利用外资促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便于外国投资者在本市独立或联合并购本市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外资),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和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可以从事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由外资整体并购国有企业而设立的企业为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由外资部分或中外投资者(包括外国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联合并购、外方实际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5%(含25%)而变更登记的企业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三、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下列并购活动:
1、属于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并购。
2、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范畴的并购。
3、属于采用高新技术,拓展新产业领域的并购。
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及防止环境污染范畴的并购。
5、有利于提高产品技术能级,开拓国际市场的并购。
6、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利用现有资产存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并购。
7、有利于国有企业重组、改组的并购。
四、外国投资者可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以及本市鼓励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项目清单,选择并购项目。
五、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二者统称产权交易所)设立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为双方提供并购信息、并购申请、评估交易等事项的服务。
六、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基本程序:
1、并购方或被并购方向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购申请表,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汇总后报市外资委备案。
2、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后,在产权交易所按本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交易。
3、外资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权交易合同进行简化审批。
4、企业到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七、凡外资或中外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所从事的部分并购活动,并购后外方实际出资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25%(含25%)的企业,享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待遇。
外方实际出资小于注册资本25%的,按市外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外资出资比例不足25%的企业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八、在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过程中,涉及被并购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按《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进行核销。
九、凡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并安置其职工的,可以从交易价格中抵扣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等。具体抵扣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过程中与原被并购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合同、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企业裁员及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等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时,国有企业的并购价格以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若实际交易价格在评估结果基础上下浮10%以上的,国有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向市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并购本市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外资并购本市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市国资办、市外资委、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2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实现“十二五”期间技能人才培养倍增目标,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是指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宁单位及非公企业)中,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的,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且在近两年中有工作实绩的一线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处于国内、省内领先,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者有发明、专利、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者;
3、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二)“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申报条件
1、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处于省内、市内领先,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多次在国家、省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3、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三)南京市技术能手
1、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并在某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术,在培养徒弟、传授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市级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六名或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者;
4、在技术革新、改造、攻关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候选人事迹材料;
(三)候选人主要科研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四)候选人职业资格证书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复印材料或打印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材料装订顺序为:封面、申报表、事迹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或获奖证书(按由高到底依次排列)、单位证明和旁证材料。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候选人,分别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由所在单位组织内部评审,经公示后按申报项目分别填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并在候选人的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二)候选人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和候选人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1、区、县属单位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市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
3、省部属、市直属单位,合资企业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4、民营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 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后,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单位推荐意见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票决,确定候选人。
(二)经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事迹材料,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
(三)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南京市技术能手名单。其中,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和技师候选人名单,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其中,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和技师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40名,南京市技术能手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80名。
第九条 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9000元;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荣获南京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费用在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可优先申报评选市级劳动模范、省企业首席技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查实,报发证机关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市技术能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撤销),并追回津贴和奖励,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9日施行的《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宁劳社培〔2004〕40号)同时废止。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3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七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规则名称
编号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组件)
CNCA-01C-00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CNCA-01C-003: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CNCA-01C-004: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工业
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CNCA-01C-005: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CNCA-01C-006: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热熔
断体)
CNCA-01C-007: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CNCA-01C-008: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型
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CNCA-01C-009: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0: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1:2001
—2一
规则名称
编号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2: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3: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CNCA-01C-015: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一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
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
CNCA-01C-018: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一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
容))
CNCA-01C-019: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0: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一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
磁兼容))
CNCA-01C-02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CNCA-01C-022: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CNCA-02C-023: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
CNCA-02C-024: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CNCA-02C-025:2001
—3一
规则名称
编号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安全带产品)
CNCA-02C-026:2001
《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
CNCA-03C-027:2001
《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
CNCA-04C-028:2001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
CNCA-05C-029:2001
《乳胶制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橡胶避孕套产品)
CNCA-06C-030:2001
《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心电图机)
CNCA-08C-032: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血液透析装置)
CNCA-08C-033: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CNCA-08C-034: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空心纤维透析器)
CNCA-08C-035: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CNCA-08C-036: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CNCA-08C-037: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滚压式血泵)
CNCA-08C-038: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滚压式搏动血泵)
CNCA-08C-039: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鼓泡式氧合器)
CNCA-08C-040:2001
—4一
规则名称
编号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热交换器)
CNCA-08C-041: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热交换水箱)
CNCA-08C-042: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硅橡胶泵管)
CNCA-08C-043: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水带)
CNCA-09C-045: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设备)
CNCA-09C-046:200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产品)
CNCA-10C-04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