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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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0〕50号
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借鉴上海、徐州、苏州、宁波、河南等省、市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收取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的规定,在本市收取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对于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十分必要的。市卫生、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与使用的监督。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一日
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激励、督促用血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下同参加无偿献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公民,除缴纳所用医疗临床用血费用外,须按本规定缴交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以下简称互助保证金。
第三条 下列临床用血公民,须经市献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办理用血证明,按血费含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每200毫升为183元的2倍缴交互助保证金: (一)有工作单位的本市临床用血公民,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 (二)无工作单位的本市临床用血公民其所在的街道、居村委会未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 (三)外地来本市就医的临床用血公民,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参加无偿献血的。
第四条 下列临床用血公民,持《无偿献血证》及身份证、户口簿到市献血办办理用血证明免交互助保证金:(一)6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本市公民;(二)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参加无偿献血的;(三)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四)无工作单位的,其所在街道、居(村)委会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
第五条 急救病人需要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但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献血办补办用血证明和缴交或免交互助保证金手续。 第六条 已缴纳互助保证金的临床用血公民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献血办应当退还缴交的互助保证金:(一)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交纳保证金后1年内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二)有工作单位的本市公民,其所在工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三)无工作单位的本市公民,其所在街道、居村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四)外地来本市就医的公民,其家庭成员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七条 市献血办应将收取的互助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免费用血补偿本市公民的社会捐助用血、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公民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无偿献血事业,不得挪作它用,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互助保证金。违者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公示通知
财政部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公示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十三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16日。
二、“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三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名下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核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中的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和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五)请计算机、打印机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和售后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和售后服务信息填报不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四、“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节能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2013年1月16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夏 玲 010-68552233 xialing@mof.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王 庚 010-68505842 jnchu@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
岳宗文 010-83886196 jnqd@cqc.com.cn
李思彤 010-83886194
附件: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
2.《承诺书》(第十三期)
3.注意事项
财政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稿).pdf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1119244642.pdf
附件2——第十三期节能清单《承诺书》.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1339964691.doc
附件3——第十三期节能清单注意事项.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134059382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中国 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中国和瑞典在斯德哥尔摩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文件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瑞典王国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邀请于2012年4月23至25日对瑞典王国进行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深入交换看法,达成重要共识,同意发表框架文件。
一、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40周年之际,回顾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走过的历程,重申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信念,坚定加强国际合作的决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二、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和全球性问题不断加剧,各国更应重视经济发展同人口、社会、地球极限、环境相协调;坚持发展经济,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以人为本,保持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三、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合作基础扎实,成效显著,前景广阔。双方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建立和发展长期、全面、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并将此作为两国合作的战略重点。
四、双方将利用中瑞环境合作协调员会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关系,并确立以下重点领域:污染物总量减排;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包括汞在内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双方愿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框架下继续开展合作,瑞方愿继续为该委员会提供资金与智力支持。
五、双方强调科技创新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清洁技术、可持续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科研创新合作,加强科研人员交流,建立科研创新合作网络。双方愿在科研创新合作基础上,鼓励合作方实施包括技术示范在内的互利创新相关项目,加强企业参与,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转化与应用。双方将结合中瑞高新技术园区开展互补合作,建立以网络和孵化器合作形式的联合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鼓励产业对接,开展全面、稳定与长期的合作。有关伙伴方也将鼓励加强现有的可持续城市发展伙伴关系。
双方将秉承互利共赢理念,不断深化双边经贸领域的节能环保合作。加大双向投资力度,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中国商务部和瑞典外交部将在中瑞经贸联委会下设立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工作组,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积极探索在中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合作推动建立中瑞生态园,打造中瑞经贸合作的新亮点。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瑞典企业、能源和通讯部分别牵头,在中瑞环境及能源技术合作机制下,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技术和人员交流以及务实的投资合作。
六、双方决定充分利用中国“十二五”规划和“欧洲2020”战略带来的契机,在中欧相关机制框架下开展能源、城镇化、节能减排、化学品和废物管理等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
七、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要求各国加强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有效应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中瑞欢迎2011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德班会议取得的成果,包括关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决定、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和建立“德班平台”,愿继续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为指导,同国际社会一道落实有关决定,共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不断取得实质进展。同时,双方愿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共同提高低碳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八、双方一致同意,201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将为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发展绿色经济、加强可持续发展机制框架提供机遇,并同意在大会及其筹备进程中加强沟通与协作,推动大会取得积极、务实成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