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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29:01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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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已于今年初在全国正式启用。为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行,使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以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置,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

  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 

  1.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对国家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管理,保证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使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及时掌握灾区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必要信息,提高处置速度和效能,特制定本规范。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卫生部2001年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生部2002年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卫生部、国家保密局2001年

  《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卫生部1998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1999年

  《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

  《霍乱防治方案》卫生部1995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年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年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信息管理。

  2 .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2.1 定义

  对灾害及其造成的环境恶化,食品、饮水污染,媒介生物孳生或迁移,居住、生活条件恶化,心理应激,抵抗力下降等因素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害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2.2 分类

  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水灾、旱灾、雪灾、风灾、地震、火灾及其它自然和人为灾害。

  自然灾害灾区和人为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2.3 报告内容

  2.3.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灾害类型、受灾地点、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及灾害的地区分布;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和资源需求情况。

  (2)尽可能报告信息

  灾害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食品供应、供水情况。

  2.3.2阶段报告

  主要报告灾区新发生情况及灾情进展,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疫情(疾病)发生情况及趋势;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灾民应急食品、水、燃料供应及居住环境状况;采取的防病措施及效果;供水与卫生设施遭受破坏与污染情况;灾区人口流动情况;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情况;病媒生物的变化情况。

  2.3.3总结报告

  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疾病发生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卫生系统损失及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相关卫生资源剩余、需要补充情况;经验及教训。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3.1 定义

  对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3.2 分类

  3.2.1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3.2.2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3.3报告内容

  3.3.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

  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3.3.2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4.1 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4.2 报告时限

  4.2.1救灾防病的初次报告时限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

  4.2.2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4.2.3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4.2.4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4.3 报告方式

  4.3.1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

  4.3.2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5.信息系统的管理

  5.1 系统要求

  信息报告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5.2 人员要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

  5.3 网络管理与维护

  5.3.1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

  5.3.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5.3.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

  5.4 安全与保密

  5.4.1信息安全

  (1)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2)对所报告的信息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5.4.2系统安全

  (1)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信息报告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与密码。

  (3)WEB数据库服务器应设有防火墙,实行双机镜像热备份,备份数据专人保管。

  5.5 考核与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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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发展,促进技工学校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更紧密地结合,更加强化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特色,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劳部发[1997]2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标准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领导,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评估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二○○七年七月五日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以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在培养中级技工的同时,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成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在校生达到2000人以上,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校长、教务副校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热爱并熟悉技工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具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本专业相关职业的初级工操作技能水平,其中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应占4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备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达80%以上;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

  第八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5.2万平方米(约80亩)。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具备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场所和配套的实习设备,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主要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具有先进性。

  第十条 学校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教具满足教学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教师、学生阅览室,图书馆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5万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有较完善的体育设施与设备,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的需要。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学校有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立校园网站。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科学有效的学校管理。校内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与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等信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以上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学生一般应在校内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定期给学生授课和辅导。

  学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高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特色专业和骨干示范性专业建设,积极构建职业活动导向课程体系,及时将体现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引入教学内容,不断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结合学生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认真编制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坚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开设职业指导课程,设有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专门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建有完善的实习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后勤管理有效,服务到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合理。完善卫生保健措施,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饮食卫生。公共设施、场所和学生宿舍整洁、卫生,有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的师资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专业课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每人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

   第四章 质量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率达到95%以上,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当年初次就业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学校为企业提供的在职职工培训和为促进当地劳动者就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二十七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有良好的校风。学生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有良好的道德风尚,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无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早操、课间操出勤率在95%以上,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在文体竞赛中获得奖励并取得优秀名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改革与科研取得显著成效,经验和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正式出版;开发的课件与软件在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成绩显著,社会评价良好,受到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在当地职业教育领域具有示范作用。



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也遇到不少困难。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讲话,结合金融系统正在开展的“四讲一服务”活动,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服务,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更好地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为此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加强信贷资金的计划管理,要在季前一个月将贷款计划下达到基层银行,要加强系统内的资金调度,组织所属分支行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不挪用、能够还本付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的联合通知,积极做好300户重点国有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可逐步集中到总行或大、中城市以上分行直接审查办理,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数额较大的贷款,可由人民银行或贷款较多的商业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同时,注意兼顾小型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支持小型企业生产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配套的产品,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众多小型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二、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积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产品销售,促进工业品下乡,支持物资企业的代理制试点。要优先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对换汇成本低、出口有市场的商品生产与收购所需流动资金,要给予积极支持。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出口信贷规模,进一步扩大办理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贸易项下的融资,促进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的出口,支持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

三、运用信贷杠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适当增加技术改造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中的比重。各家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进行项目评估工作,加快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进度。
  各银行要密切合作,适当集中资金,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积极培育企业集团。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办好现有的财务公司。通过筹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中分散、长期的资金,提高企业集团技术改造能力。国家开发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要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确保大中型建设项目信贷资金及时到位。
  支持大中型企业把运用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按照信贷合同,积极发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人民币配套贷款。

四、支持企业优化资本结构,逐步降低负债水平。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试点城市企业的“增资、改造、分流、破产”工作,促进企业逐年增加自有资金。
  对煤炭、森工、军工、纺织等人员过剩的行业,要促其转产,分流富余人员。对转产企业所需合理资金,银行要予以支持。
  各级银行要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和重点企业中,促进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停利息等有关手续。
  对濒临破产,确实难以偿还原有债务的企业,银行要与企业平等协商,按有关规定进行债务重组。
  对少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要支持其按法定程序破产。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应参加破产清偿小组。对于依法破产的企业,有关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核销呆帐。

五、逐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密切银行和企业的关系。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主办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办银行要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按照信贷原则,解决企业大部分的合理资金需要,优先办理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同时,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产权转让、破产兼并和主要财产变动等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须事先征求主办行意见。具体办法,按《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六、做好结算工作,加快资金清算速度。

  各级商业银行要继续认真执行有关结算制度规定。对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结算。对现有大中型企业的结算,银行要设专人催办,以提高票据的抵用率。
  各级银行要协助和督促企业,对现有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货款拖欠进行清理,促使债务人归还欠款,各银行要做好有关信贷、结算工作。为了防止新欠的发生和前清后欠,各银行要大力推广煤炭、冶金等行业行之有效的“不给钱不发货,不见汇票不发货,不清旧欠不发货”结算原则。

七、运用利率杠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6]156号)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对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产品不积压、应收货款增加少的企业等,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下浮、不浮或少浮,反之,对产业政策限制发展、企业信用等级较差、产品积压、应收货款过多的企业等,要实行上浮。

八、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适当发展直接融资。

  要在认真总结近几年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办法。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选择少数信誉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行1年期以内的短期企业债券,以解决企业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同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扩大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鼓励各家银行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进一步搞活资金融通。

九、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企业的多种需要。

  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保险服务,扩大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保险覆盖面和投保金额,增强大中型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
  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业务,积极开展信息咨询。完善10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信息联网。由人民银行会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组建重点产品市场信息网,及时、准确地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及时向企业宣传货币、信贷政策、金融法规及业务知识,增强企业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分析,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银行驻厂员制度,加强信贷员的培训,提高信贷员的素质。

十、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各级银行要正确处理好改进对大中型企业服务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的关系,在改进金融服务中,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审查、发放贷款,及时监督贷款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贷款和提供担保。对产品积压、长期亏损,没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不予贷款。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银行一定要停止新的贷款、直至限期收回贷款。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法人制度和资本金制度,对无明确项目法人的项目或不具有规定比例资本金的项目,坚决不予贷款。坚决揭露和纠正少数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各种形式逃避或废弃借款债务的行为,防止信贷资产流失。各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及时进行登记、分析、上报,并要逐步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对违规、徇私发放贷款造成损失者,要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希望各行结合各自主要服务对象的特点,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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