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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25:09  浏览:8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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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决算的编制
第四章 预算、决算的审批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法律效力,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国民经济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预算管理,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发展经济,培植财源;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全省设立省、省辖市、县、乡四级预算。
第五条 省、省辖市、县级预算由本级预算和下级预算组成。乡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
省、省辖市、县本级预算由所属各部门预算、直属单位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税收是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税收计划和完成情况。
第七条 各级预算管理体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九条 各级预算、决算每年度编制一次。预算的会计年度,自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预算管理的权力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预算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决议、决定;
三、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预算;
四、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决算;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行政区域预算的执行;
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行政区域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执行办法;
三、编制并提出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四、编制并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决算;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预算的执行;
六、拟定本行政区域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
八、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不适当的规定;
九、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措施;
三、拟订本行政区域预算草案;
四、拟订本行政区域决算;
五、具体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
六、提出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批准本级各部门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七、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审查和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决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执行办法;
三、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
四、编制本部门的决算;
五、提出本部门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六、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七、审查和批复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决算;
八、指导并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九、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或财务收支计划;
三、编制本单位的决算;
四、提出本单位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五、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预算收入;
六、严格执行本单位的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
七、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合理支配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八、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决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每年都必须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或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编制。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按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列入预算,不得隐瞒或虚列收入,不得将上年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应当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保证必需的经常性支出的前提下,安排好建设性支出。支出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一次性收入不得安排经常性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支出预算草案依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编制。全年可用财力,包括本行政区域按预算管理体制计算的当年可用资金,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年初不能编入预算的资金,可在预算执行中,按预算的部分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预备费按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下设置。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
预算周转金只能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影响预算收支的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具体布置预算草案的编制,并负责审核、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决算的收入和支出,按收付实现制编制。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预算、决算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预算草案、决算,由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决算,包括报告和综合性简表两个主件,同时应附有综合性简表的编制说明。
第二十八条 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是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原则、收支指标安排的依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
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是预算执行结果及实现预算进行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将人民政府审定的预算草案、决算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预审。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预审。
第三十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对预算草案、决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预算草案、决算报告,应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委托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人民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预算草案、决算的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可作出批准的决议或修改的决议。同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修改的决议,对原预算草案进行调整。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决算,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其中本级预算为指令性预算,下级预算为指导性预算。
第三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如决算草案尚未编成,先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编成后,常务委员会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预算、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各部门、各预算单位批复。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之前,暂按草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征收的款项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不得超越权限减免应征预算收入,不得占压、挪用应上缴财政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上缴的款项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不得偷税、漏税,不得挤占和截留,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三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上级追加追减、行政区划变动、改变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引起的预算变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预算经批准后,减少预算收入或增加预算支出,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三、减少支援农业、教育、科学支出或增加基本建设、行政管理费支出(预备费用于行政费除外),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四、当年收入确有把握超过预算的部分和年初未能列入预算的上年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弥补赤字。确需安排支出的,由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五、凡遇有重大经济变化,预计影响预算平衡时,由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遇有严重的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时,可先由人民政府决定执行,然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
第四十条 各部门预算的部分变更,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财政部门审查和批准。
各预算单位预算的部分变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预算的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应当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财政信用业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制定的财政规章、办法和措施,凡涉及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的,必须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一级预算设立一级国库。各级国库和受委托的专业银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以及预算支出的拨付,不得挤占、截留应上缴财政的资金。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库款。
乡镇国库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
第四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人民代表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预算问题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被审计的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预算违法行为:
一、不按法定程序编制预算、决算和变更预算的;
二、隐瞒、转移、截留国家预算收入的;
三、无故拖欠应上缴国家税收、利润或其它预算收入的;
四、越权作出减少收入、增加支出规定的;
五、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的;
六、占压、挪用财政款项的;
七、擅自动用国库款项的;
八、编报假决算的;
九、擅自将预算内资金安排预算外支出的;
十、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对有第四十七条行为之一的,除纠正其违法行为、追还被侵占的国家资金外,应根据不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停止拨款;
三、加收滞纳金;
四、罚款;
五、行政处分;
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有预算违法行为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追究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部门和单位的处罚及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由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决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五十条 被处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预算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揭发检举。对揭发检举预算违法行为的人,由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打击报复者,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三条 设行政公署的地区预算视同一级预算管理,地区本级预算由省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预算,系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和省辖市的区的预算。乡级预算,系指乡、民族乡、镇的预算。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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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10〕第15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二)第八条修改为:“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和自学为主,但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三)删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可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者解聘、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

  “(三)脱产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修业不合格的。”

  (五)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01年12月24日市政府令第88号发布 根据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令第113号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第七条修改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凡在保险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领取定额医疗补助金,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市、县24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市、县3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市、县48个月失业保险金。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定额医疗补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失业人员医疗费用水平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编制失业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2002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范围征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具有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具有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97号发布 根据2009年1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修改)

  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已按规定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按表计量方式计收热费;未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按面积计收热费。”

  五、《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2003年1月21日市政府令第99号发布)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在广场游园内增设临时或者永久性公用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负责临时或者永久性公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遵守广场游园管理维护单位的管理。”

  (二)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依据以下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一)在广场游园内露宿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非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处以50元罚款;

  “(四)在广场游园内杂耍卖艺、兜售物品的,处以50元罚款;

  “(五)在广场游园内划定的区域外溜冰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惊扰、伤害、偷窃广场鸽及垂钓、猎鸟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在广场游园内洗涤、游泳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将“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六、《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2月16日市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一)第八条修改为:“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场开办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删除第三十条。

  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2]38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清华大学、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课题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规定和《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我局组织编写了项目(课题)验收、监督评估和进展报告等三个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2.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3.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监督、检查和评估管理制度(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1: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
(试行)
总 则
   为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11〕26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核电专项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简称压水堆)、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简称高温堆)和大型商用乏燃料后处理厂科研(简称后处理科研)。下文中“分项”即指上述三个部分。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核电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本制度适用于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组织管理及职责
   国家能源局在核电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协助国家能源局组织分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是压水堆牵头实施单位,高温堆牵头实施单位包括清华大学核研院、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是后处理科研牵头实施单位。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负责申请和接受验收。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或称验收)两个阶段,预验收为正式验收做准备。未通过预验收的项目(课题),不能进行正式验收。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分项项目(课题)预验收,国家能源局负责正式验收。
   项目(课题)的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分为任务验收专家组和财务验收专家组。
   (一)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组长由1名技术专家担任。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至少有1名用户代表参加。
   (二)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组长由1名财务专家担任。
   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档案归档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二)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验收程序
    凡经批准列入核电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前至少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审核延期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牵头实施单位根据分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安排情况,提出年度分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的建议,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审核牵头实施单位关于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的建议,汇总制订专项验收年度工作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根据验收工作计划,牵头实施单位组织项目(课题)预验收,形成项目(课题)预验收结论。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在项目(课题)预验收阶段,已由财政部确定的具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原则上可在项目(课题)验收阶段直接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通过预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预验收结论书。
财务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由财政部确定的具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
   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课题)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参见附件3)。
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公章。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责任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国家能源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结合验收工作计划,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通知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
   (一)任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4),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件5)。
   (二)财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6),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件7)。
    国家能源局根据任务和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8),报领导小组后,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下达验收结论书。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项目(课题)验收时,档案的验收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任务验收专家对任务进行评议并赋予分值,验收结果由全体专家集体研究确定。分值作为重要参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任务验收处理: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财务验收专家对财务进行评议并赋予分值,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执行。
    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二者的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同时,应当编制财务验收报告(格式参见附件9)和项目(课题)决算,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未通过任务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于接到验收结论书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国家能源局。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报科技部。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国家能源局及时形成《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总结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报三部门。
相关责任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再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课题),国家能源局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课题)负责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责任单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中止或取消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参加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 则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国家能源局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在国家能源局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牵头实施单位应结合分项特点,制定分项项目(课题)预验收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本制度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
   2.《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
   3.《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4.《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
   5.《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6.《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评议表》
   7.《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8.《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9.《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附件1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编号 密 级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申请验收时间 申请验收地点
申请验收方式
项目(课题)负责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 真
参与单位


提供验收的成果形式


提交的验收文件清单


责任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相关性的项目(课题)清单
序号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责任单位名称


重大专项成果的用户单位清单
序号 成果名称 用户单位名称 地址及联系方式



附件2
  密级: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盖章)
   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项目(课题)负 责人: (签名)
   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二O 年 月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信息表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密级 01公开 02秘密 03机密 04绝密
项目(课题)名称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事业型研究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合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单位主管(所属)部门 隶属关系 □中央□地方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特设帐号
单位所属地区 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区(市/自治州/盟) 县市(区/旗)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相关责任人 项目(课题)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项目(课题)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财务部门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执行情况 01.按计划进行 02.提前完成 03.延期完成
完成情况 01.达到预期指标 02.超过预期指标 03.未达到预期指标
如果延期完成,
原因为 01技术变化;02计划性调整;03技术性障碍;04设备材料推迟交付;05协作关系影响;06经费未到位;07市场变化;08技术骨干变动;09管理不善;10立题不当;11不可抗拒因素;12 其他原因

项目(课题)
参与单位情况 参与单位数: 个。
其中:事业单位 个;企 业 个;其他机构 个
参加研究
工作人员 总 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其他人员 人
其中:博士学历 人 硕士学历 人
学士学历 人 其他学历 人
 投入研究的工作量: 人月
人才引进  留学归国人员: 人;聘用国外专家: 人
 其中,“千人计划”引进人才: 人
培养人才 取得博士学位 人 取得硕士学位 人
项目(课题)成果统计 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置等 项
申请国内专利 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 项
申请国外专利 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 项
获得国内专利授权 项,其中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项
获得国外授权专利 项,其中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项
研制技术标准:国际标准 项,国家标准 项,行业标准 项,企业标准 项
完成技术标准:国际标准 项,国家标准 项,行业标准 项,企业标准 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项; 植物新品种证书 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项; 新药证书 项;
其它成果1 (请注明 ) 项;
其它成果2 (请注明 ) 项;
其它成果3 (请注明 ) 项;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数 获得国外有关科技奖项数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数
成果通过应用产生的直接效益
新增产值 万元 出口额 万美元
净利润额 万元 实交税金总额 万元
中央财政支持方式    前补助,金额为 万元;
  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不预拨启动经费),金额为 万元;
  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预拨启动经费),金额为 万元;
项目(课题)经费到位与支出情况
批复的项目(课题)总经费 万元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 万元
经费到位情况 合 计 万元 经费支出情况 合 计 万元
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 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
地方财政资金 万元 地方财政资金 万元
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其他 万元 其他 万元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提纲
   
   一、项目(课题)概况
   说明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项目(课题)实施情况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采用列表对比的方式,详细阐述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任务目标的,应当予以说明;
   2.项目(课题)对专项目标完成的作用情况。详细说明项目(课题)与专项总体目标的关系,项目(课题)实施突破的关键技术和取得的成果对重大专项目标实现的实质性贡献和发挥的作用;
   3.主要成果产出情况。对比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说明项目(课题)突破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产品;
   4.人才队伍和创新基地建设情况。说明创新人才凝聚、引进、培养和使用以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化基地建设等情况,以及取得效果。
   三、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
   1.成果应用及其产业化情况。包括新产品的产业化应用情况,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
   2.在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的应用情况;
   3.对提升单位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4.成果应用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四、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
   3.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
   4.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
   5.预算执行情况;
   6.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组织管理情况
   1.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其对项目(课题)实施的保障作用;
   2.产学研用相结合情况;
   3.相关项目(课题)之间的衔接集成情况等。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表2-1
项目(课题)主要参加人员表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填表说明:
1.固定研究人员需填写此表。
2.职称分类:A.正高级 B.副高级 C.中级 D.初级 E.其他
3.是否有工资性收入:Y.是 N.否
4.人员分类代码:A.项目(课题)负责人 B.项目(课题)骨干 C.其他研究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军官证、护照)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投入的工作时间
(人月) 是否有工资性收入 人员分类
(1) (2) (3) (4) (5) (6) (7)
















固定研究人员合计 / /
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合计 / /
总计 / /

表2-2: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资金类型及年度 收入 支出
合计 研究经费 中间试验(制)费 其他经费
总计
中央财政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其中:基本建设投入 /
20××年小计 /
其中:基本建设投入 /
…… /
地方财政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20××年小计 /
…… /
单位自筹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20××年小计 /
…… /
其他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20××年小计 /
…… /

表2-3
项目(课题)成果信息表
(属于本项目/课题的每一项拟分别进行登记的成果均应填写此表)
成果名称 序号
所属重大专项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所属项目(课题)编号 密级 □公开□秘密□机密□绝密
所属项目(课题)
主要完成单位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完成人 联系电话 E-mail
成果形式 01新产品;02新材料;03新工艺;04新装置;05计算机软件;06新品种;0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08新药证书;09其他
成果密级 01公开 02秘密 03机密 04绝密
成果通过应用产生的直接效益 新增产值 万元 出口额 万美元
净利润额 万元 实交税金额 万元
获奖类别 01国家最高科技奖;02国家自然科学奖;03国家技术发明奖;04国家科技进步奖;05国际科技合作奖;06国外有关科技奖;07省部级科技奖 获奖级别 01特等
02一等
03三等
04其他
申请发明专利数 发明专利授权数 申请国外专利数 国外专利授权数

序号 申请或授权的专利名称 申请号或批准号 申请/批准国别



成果简介:(不超过400字)





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附:成果应用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主要是成果应用产生直接效益,包括新增产
值、出口额、净利润额、实交税金总额等。表2-4
项目(课题)所获主要成果一览表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课题)
责任单位
成果情况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成果获奖情况
序号 成果名称 获奖类型 获奖年度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知识产权(含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获得情况
序号 申请或授权专利等名称 申请号或批准号 申请/批准国别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情况
序号 技术标准的名称 标准类型(国际/国家/行业) 阶段(研究制定或发布)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附:成果证明材料
1.取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或受理文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2.研制产品(或样机)的图片及数据;
3.有关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复印件)。
表2-5
   项目(课题)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
序号 试验基地、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的名称 地点 规模、任务 应用情况 所属单位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的图片及数据。
附件3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立项年度: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项目(课题)负责人:(盖章)
责任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盖章)

项目(课题)起止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承 诺 书



本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
解《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
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
责人、本项目(课题)负责人保证报告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
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编制说明
   
   一、项目(课题)基本情况
   (一)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情况。如果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研究期间发生合并或撤销等机构变化的情况也要说明。
   (二)立项基本情况
   简述立项申请、批准情况。批复项目(课题)总预算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地方财政资金 万元,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其他资金 万元。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分配情况:XXX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二、项目(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说明
   (一)任务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
   项目(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是:
   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是:
   (二)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课题)任务完成进度、质量,自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比如获得的专利、发表的论文等)
   三、项目(课题)收支情况
   (一)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
   1. 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落实情况,若没有及时足额到位,需详细说明原因。
   2. 如项目(课题)预算进行了调整,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方式等。
   (二)项目(课题)支出情况
   对项目(课题)支出情况汇总表和支出明细表中各支出内容进行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项目(课题)资金结余情况(责任单位申请财务验收截至日期)
   项目(课题)资金结余原因阐述。
   五、项目(课题)经费对外拨付情况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实际发生的课题研究经费外拨情况进行说明,若外拨单位非预算内单位,需详细说明原因。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情况、项目核算及资金管理情况等。
   管理中存在问题:
   相关建议:
   七、责任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附件4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项目(课题)负责人
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一、评分表
评议内容 评议等级 打分
1.研究内容
(10分) A.全部或超额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9-10分)
B.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7-8分)
C.主要内容没完成(6分及以下)
2.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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