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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57:15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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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5〕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示,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居民健康素质,2003年以来,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一年多的创建,现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通过了所在地的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成为候选示范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区质量,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决定进行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与原则
以上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均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公示,其中12个市辖区、1个县级市同时按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1。公示合格的,由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区);同时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增授予“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以下简称:中医药示范区)。不合格的,不授予称号。
二、公示方式与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中医药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至少要选择一家省党报和示范区所在城市的党报就本地的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05年5月18日-5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参考格式见附件2。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将同时在《人民日报》、《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报纸上进行公示。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公示过程中,各省领导小组与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各省领导小组要及时派人核查,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及时书面报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涉及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由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四、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无与创建示范区直接相关问题社会举报的。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的。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的。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甚严重的。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判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内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候选示范区当地民众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区(市)成为全国示范区的。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当地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正式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取得2/3以上成员认同。正式成员至少包括卫生厅(局)主管厅局长,卫生、民政、中医药三部门主管处长,具体人选由当地省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商定。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省领导小组要将公示事项提前通知本省候选示范区及所在地的市政府。
(二)各地要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各地有关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沟通,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仅涉及全国示范区的,由卫生部门调查核实;涉及同时创建两种示范区的,由中医药、卫生两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四)各省领导小组要于2005年6月10日前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提交公示报纸。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中医药示范区的材料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周巍(010-687923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严华国(010-65914966)
附件:1.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
2.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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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198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号关于曹永林诉占可琴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等单位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曹永林与占可琴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依法是不应保护的。但曹、占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处理时,必须指出双方骗取结婚登记的错误,特别是对男方曹永林的错误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可建议其工作单位给以适当处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此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88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现将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保监会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对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案件责任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处于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对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前,保险监管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则上只有在案件责任人员对所任职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负有直接责任,且其出境可能对风险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方可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三、案件责任人员属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该案件由保监会调查处理的,由保监会直接决定是否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保监局在处置重大风险时,需对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应向保监会申请,由保监会决定是否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四、保监局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保监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布控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保监会稽查局。

(二)保监会稽查局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会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相关保监局,并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见附件2),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阻止案件责任人出境手续。

五、保监会相关部门阻止案件责任人出境,应填写《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布控申请表》送稽查局,报经会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阻止案件责任人出境手续。

六、已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责任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七、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应当在原控制期限内,按上述程序申请续控。

八、在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期间,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法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明确并追究案件责任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九、被阻止出境的案件责任人员所在保险公司已经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完毕,或重大风险事项已经处置完毕,案件责任人员已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及时解除阻止出境措施。

(一)由保监局申请解除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的,保监局应填写《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撤控申请表》(见附件3),报保监会稽查局。保监会稽查局收到撤控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会领导批准后,通知保监局,并填写《撤控对象通知书》(见附件4),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解除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手续。

(二)由保监会相关部门申请解除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的,相关部门应填写《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撤控申请表》送稽查局,报经会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填写《撤控对象通知书》,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解除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手续。

十、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或解除出境措施的,参照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阻止或解除出境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保险领域重大风险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以及对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中介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由保监会商公安机关后阻止其出境。

十二、保监局在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结案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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