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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40:27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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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19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外〔2000〕062号)收悉。根据来文反映及了解,在我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除按照有关协议向美国麦当劳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外,对其若干共同业务,如适用于中国市场的广告制作、专为适合中国顾客口味而进行的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国地区麦当劳员工的培训、专为中国地区使用的特殊软件开发等,首先由国内各家麦当劳公司与香港麦当劳中国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麦当劳)签订“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委托香港麦当劳在境外代为安排、联络其他企业或其关联企业进行制作、研究、开发等,并由香港麦当劳统一垫付相关费用;再根据各家麦当劳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以及所需服务的实际使用量计算分摊,同时向各家麦当劳公司提供相关费用凭证。关于上述各家麦当劳支付的境外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我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向香港麦当劳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上述各项费用,凡能提供双方所签订的“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各项服务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及费用分摊办法、标准说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20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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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 1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拟定的《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城市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从根本上解决市区空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为市民提供优质供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坚决推行。
 第二条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第三条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分项实施、联网运行、政府监管”的运行方式。
 第五条 忻州市城区凡热电管网到达区域严禁另建锅炉供热。新建住宅采暖必须实行分户控制,按热量计费。
 第六条 市建设局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主管部门,财政、环保、物价、消防、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热电厂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忻州市热电厂由山东鲁能集团组建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煤电)进行投资建设。
 第八条 广宇煤电要与市建设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九条 广宇煤电应将一、二期工程建设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报市建设局备案,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
 第十条 广宇煤电必须按计划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产,以保证城市集中供热稳定。

第三章 热电管网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忻州市一次热电管网建设由山西金邦集团组建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热力公司要与市建设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十三条 热力公司应将一次热电管网、热力站建设计划及资金准备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热电管网区域内二次热网(含热力站)建设及改造由热力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新建设二次热网的热网内用户均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热网建设费。建成后的资产属用户所有。
属于旧网改造建设局应严格控制,所需费用由相关用户、建设单位、政府共同解决。
 第十五条 热力公司所有管网、热力站建设均应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将建设计划及设计报市建设局审核后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要制定热源置换及原有燃煤锅炉拆除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十七条 按规划改造或建设热力站的属社会相关单位的锅炉房,土地使用权属不变。但现有锅炉房、电力、供水等设施,应提供给热力站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热力公司负担。
为建设热力站提供场地和相关设施的单位,热网建设费可酌情减免。
 第十八条 特困企业的热网建设费由用户、企业、建设单位、政府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热电管网建成投产后,热力公司应科学制定供热计划,按国家规范标准组织供热,认真履行协议,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要制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以保证突发情况下城市集中供热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预案应报市政府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运营过程中,市建设局应组织专家对两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热力公司与广宇煤电的供热价格由市物价局按规定审定,市建设局监督。
 第二十三条 热力公司售热价格由市物价局按规定核定,必须在集中供热运行前确定。
 第二十四条 热电采暖用户应当与热力公司签订采暖协议,并按使用热量或住房面积足额交纳采暖费。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对采暖费收缴负有管理和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建设施工按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予以优惠,并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城市占道费、破路费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 热电管网施工破坏路面的,热力公司应按不低于原路面标准进行恢复。由市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1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招标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发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对决策研究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以下称中心课题)以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推动重庆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三条 中心课题的设计与研究遵循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的原则,为政府管理与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协调小组(以下称协调小组)负责课题设计、招投标、会议等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课题办),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庆社会科学院)科研组织处合署办公,负责中心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心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是事关重庆市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和长远性的选题,原则上课题经费单项不低于15万元;一般课题是影响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选题,原则上课题经费单项不低于5万元。阶段性成果为政策建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研究时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不超过2年。

第六条 中心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同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市外申请重点课题人员,必须是完成过省(市)、部级以上研究课题的课题负责人。

(二)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三)申请人当年只能同时申报一个课题,正在执行中心课题研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七条 中心课题每年招标一次,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指南及课题申请书(代投标书)。

第八条 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投标者可根据“招标指南”及相关要求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申请投标。

第九条 中心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由协调小组聘任,负责评标工作。凡本人参加投标者(课题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课题办具体负责组织课题的评审。

(一)重点课题评标:

1.课题办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初审。每个重点招标课题经初审确定3个投标者入围参加公开竞争,不到3个投标者的课题实行议标。

2.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重点课题的特点及招标工作要求,对投标课题申请书评标。重点考虑以下内容:(1)课题负责人及其课题组的研究能力;(2)课题目标及其分阶段目标内容要求的理解程度;(3)课题总体设计的优劣;(4)经费预算的合理性;(5)完成期限的合理性。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排出名次,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并写出评审意见。对评议投标课题的结果,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3.课题办于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后,即向协调小组汇报,经协调小组会议确定中标者。

(二)一般课题评标:

1.课题办对一般招标课题申请书进行初审。每个一般招标课题经初审确定2个投标者入围参加公开竞争。

2.入围课题直接进入评审委员会评标、定标程序。

第十条 经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课题办通知中标者。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后,须于规定日期内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签订课题合同。

第十一条 中心课题资金主要来源与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

1.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专项资金。发展研究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年度课题经费总预算。

2.社会各界捐助。

(二)资金使用范围:

1.课题经费,用于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咨询费、印刷费等;

2.奖励基金,用于发展研究奖奖金发放;

3.管理费用,用于中心课题及发展研究奖的组织、管理等。

(三)课题资金专款专用,课题组应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课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经费分3次拨款,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其余20%为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

第十三条 中心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度、质量、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办负责中心课题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中心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为科学地评估中心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成果须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予以结项。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课题办负责组织课题的成果验收。

第十五条 中心课题通过评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成果档案,做好归档工作。可根据自愿原则,按《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六条 为鼓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和其他社会重大研究课题出精品成果、优秀成果,重庆市人民政府特设立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评奖期内完成并经验收结项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成果均有资格申报,经评审通过并结项的社会重大研究课题、课题亦可申报该项奖励,凡已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市级政府奖励的课题不得再次申报重庆市发展研究奖。

(一)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评委会组建和管理任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设奖如下:

一等奖1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奖金20000元;

二等奖2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奖金10000元;

三等奖若干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奖金5000元。

(三)评审程序。重庆市发展研究奖每3年评审一次。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议,获奖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授奖。获奖名单、等级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公布。获奖者、获奖单位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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