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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6:02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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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重点煤矿在深化改革、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国有煤炭企业竞争
力,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将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7月起,将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
二、这次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只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层层下放。为保证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原煤炭部在16个重点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炭工业管理局暂予保留,原有职能和经费渠道不变,待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
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把下放单位的安全生产、扭亏增盈、职工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及社会保障等工作纳入地方统一安排。
下放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国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人数、工资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划转,以财政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按
原煤炭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基数划转;事业单位的经费指标,按财政部下达的1997年基数划转;原煤炭部办理的统贷统还基建投资贷款和转产贴息贷款,随企业下放一并划转,贷款划转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和银行另行制定;原煤炭部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退库、事业经费及社会保险基
金的缴拨,从1998年7月起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未尽事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协助清理。
四、继续执行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增值税定额返还政策;对32户国有重点煤矿超亏占用工商银行贷款,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实行计息挂帐;继续执行对国有重点煤矿的转产贴息贷款政策。
企业下放后,所得税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额交给地方财政,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用于困难煤炭企业的补贴;企业利润不再上缴和划转,全部留给企业。由此产生的亏损补贴缺口,由中央财政增加亏损补贴基数解决。对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贴等问题,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
五、对国有重点煤矿实施有效监督。列入国务院确定的512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名单的30户国有重点煤矿,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其余64户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监管方式。
六、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各类煤矿统筹安排,进行结构调整和改组,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闭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乱采滥挖的各类小煤矿,发挥国有重点煤矿作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有关关井压产的具体事宜,另行安排部署。
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是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推动国有重点煤矿走出困境的重要措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下放工作任务。下放企业要按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逐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落
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以及国家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与地方人民政府一起,搞好下放企业的交接工作。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区稳定,做到思想不散、
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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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5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原科技富民强企兴州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旨在解决制约我州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瓶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培育一批创新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创新型湘西。为做好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管理,成立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常务副州长和负责科技、工业、农业、商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协管科技副秘书长和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财源办、州农业局、州乡镇企业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州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规划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由管理办公室负责按年度组织编制《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条件。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经州人民政府审定,由管理办公室行文发布。

第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实施后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重点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实施后对产业有较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一般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前瞻性和发展潜力,实施后能对产业有一定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州内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第六条 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当年度《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具有技术依托单位、首席专家,有一定项目基础和前期资金投入,除战略性资源开发技术和产业化重大瓶颈技术采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攻关外,其它项目技术应是已完成中试,即将进入产业化转化阶段。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州直主管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财源办(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分别受理,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然后按各自管理资金和申报项目限额的120%提出推荐项目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项目申报原始资料和项目简介。管理办公室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和综合平衡,并与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衔接后,提出项目评选方案。

第八条 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评选方案中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企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对相应技术领域的发展和市场状况有较深入的了解。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推荐的重大项目不能通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小组审定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另行指定课题,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另行组织。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一次或分次评审、审批,分次行文、公布”的形式。由管理办公室分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分批分别与州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管理办公室提供样本,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签订,报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州直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列入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每年进行1-2次督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筹措项目资金,加强产学研结合,切实做好项目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如期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经过检查评估,对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终止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要提交项目总结,填报《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由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负责收集、综合汇总,并进行年度总结,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要进行验收,准许在第二年连续申报,连续支持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对不能通过评估和验收的项目,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视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级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安排资金1200万元,由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财源办从各自主管的专项资金中各安排200万元,在当年部门预算中予以明确。根据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今后适当增加经费额度。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筹措科技创新引导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支持40个左右项目,80%的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工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其中重大项目5-6个,每项支持金额80-100万元;重点项目20-25个,每个项目支持20-30万元;一般项目10-15个,每个项目支持5-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技改类项目须确认已经实施后才能拨付。其它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拨付。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会同州财政局加强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


各寿险公司: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三、各寿险公司应该切实加强核保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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