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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7:31  浏览:9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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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5〕140号《关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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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业技术改造贷款,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发放的贷款,它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第三条 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执行国家计划的原则。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推动技术进步的原则。推动技术进步是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和要求。因此,要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对行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要重点支持那些行业骨干项目、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项目及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编制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冒估。
(五)安全效益原则。贷款必须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凡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林水气象等行业所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均可向银行申请此项贷款。
第五条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发展国内外市场适销对路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节能降耗及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已纳入国家行业规划,并已列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三)拟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市场竞争力强。
(五)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具备,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六)土建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20%。
(七)自筹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投产后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落实,需要进口设备原材料要有外汇来源。
(八)还款资金来源落实。项目经济效益明显,有代偿债务能力的单位做担保或用属于自有支配权的财产做抵押。
(九)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营业机构(或代理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我行监督,并报送有关会计、财务报表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期的长短和效益情况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第九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和要求。计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体现技术进步,反映国家的投资重点;同时要兼顾部门需要。
第十条 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一)贷款项目计划的编报。贷款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各级分(支)行第四季度会同地方计(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会审筛选,编制下年度贷款项目计划,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各自逐级汇总上报。省分行在上报项目计划的同时,要报送项目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项目概况、投资环境、资源优势、效益预测、还款保障等。
(二)贷款项目计划的下达。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按审批权限与国家经贸委及各有关部门衔接,经协商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作为各行业贷款项目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执行。
(三)贷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总行以各地区上报项目计划为依据,编制全行技术改造贷款计划,并与国家信贷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衔接平衡,由总行随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再由各分行下达到经办行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提供下列资料银行据以评估。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扩初)设计(小型项目为实施方案)等文件。
(二)引进项目的考察报告和有关文件。
(三)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银行据上述材料进一步评估,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及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权限。根据实际情况另文规定。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即可在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监督支付。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合同全部贷款本息收回终止。
第十四条 银行应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帮助借款单位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促进项目按期投产、达产,早见效、早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要按指定用途用款,否则,银行有权停止贷款。贷款被挪作它用,银行要按规定加收50%罚息,并视情况收回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单位未还清全部贷款前,未经银行许可,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租赁、作价入股或抵押他人。否则按挪用贷款处理。
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必须如数归还。确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款,借款单位要在贷款到期前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借款单位还需通知并征得担保人同意银行可视情况同意展期。展期只准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机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规及有关规定,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每年发生农机事故近万起,死伤近万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随着农机拥有量快速增长,作业领域不断拓宽,操作人员持续增多,农机安全隐患也日渐突出。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农机事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机化科学发展。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

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体系

各地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指导,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建立协作、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和现场处置程序。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不断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修订预案后,要及时送报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制度,根据国务院应急办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应急领导机构由主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兼任组长,农机化行政管理机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负责人兼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一般设在相应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24小时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

四、切实强化农机事故预测预警工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有条件地区要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五、认真做好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地(市)、县四级。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Ⅱ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Ⅳ级),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确定Ⅱ、Ⅲ、Ⅳ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请。

农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人民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及时报送农机事故应急信息

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七、全面落实应急工作的保障措施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加强农机事故救援处置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通讯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要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本系统、本单位农机事故应急演练。要加强对下一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和预案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切实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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