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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9:45  浏览:8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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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中青联发[2005]5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2005年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重要性

  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社团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网络社团增多、跨校活动增多、与社会联系增多等新情况和新趋势。大学生社团在建设中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硬件条件有限、发展还不平衡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各地各高校要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积极扶持、规范运作,促进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大力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积极支持大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活动。各地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优秀社团评比展示、社团文化节、社团活动展演等方式,进一步活跃社团活动,扩大社团在学生中的影响,为学生社团发展注入活力、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营造氛围。团中央、教育部将定期组织社团开展交流活动,评选全国优秀学生社团。

  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在学生社团发展过程中,要加强工作指导,把握正确方向。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要充分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选派有专长和责任心强的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建设,并创造条件,提高社团指导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水平。

  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培养,使那些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有社会工作能力的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要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把学生社团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纳入到团学干部体系,在推优评奖和综合测评等方面充分考虑他们从事社团工作及其业绩,通过他们凝聚更多的学生,使社团聚集在党团组织周围。

  加大对学生社团建设的投入。高校要提供学生社团活动的必要经费,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监督学生社团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要在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学生社团以优惠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学生社团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四、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

  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高校学生社团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个工作计划之中;学校团委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承担起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团组织具体管理,各部门共同关心的管理格局。

  切实加强政治领导。学校团委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对学生社团组织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要严格把关,并加强监督,不使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通过学生社团或社团活动散布、传播。要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加强政治指导,在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社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规范完善管理办法。学校团委要设社团部或指派专人负责社团工作,社团数量较多的高校可成立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载体,由校团委负责指导,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由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各地方和学校要依据本意见制定、修订具体的《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社团成立、审批、活动开展、工作考核、评优奖先、财务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等重点环节明确管理内容、目标和办法。要督促学生社团制定、执行《社团章程》和内部工作制度,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在校园有广泛和积极影响的社团,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

  不断推动工作创新。要密切关注和研究学生社团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改进和创新学生社团工作。要积极探索网上社团活动、跨校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刊物与宣传活动的管理方式和办法,认真研究学生社团之间竞争加剧、学生社团与学生会及其它学生组织的关系处理、学生社团活动个性化和社会化程度增强等问题。要通过创新工作内容和形式,适应学生需求,增强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形成新形势下通过学生社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手段、新方法。

  五、不断健全大学生社团发展的工作机制

  探索评价机制。要把学生社团活动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育人功能和活动效果为主要指标,以年度考核为主要方式,综合评价学生社团的活动和建设。要把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录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完善激励机制。要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建立研究机制。要以专家学者、干部教师和学生骨干为主体构建研究队伍,关注和研究学生社团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学生社团工作的动态信息,总结和把握高校学生社团发展的规律,为学生社团的繁荣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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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2】87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六、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
3、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管理,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车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下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亦同。
第三条 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亦同。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三)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
(四)法律责任书;
(五)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以不提交第(三)项材料,但应在申请函及保单上注明该公司的名称。
第五条 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申报车险费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三)车险费率的测算报告,包括:
1、费率公式:纯费率公式和附加费率公式;
2、测算数据: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应单独列示代理人手续费比例)、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
(四)车险费率的方案,包括:
1、上一年经营情况分析(此项材料仅在调整费率时要求);
2、费率制订或调整说明;
3、制订或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
4、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式两份;
(五)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报车险费率还应提交其总公司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时,应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向保监会提交上述全部材料。
第六条 保险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以收文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收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将车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保险机构申报或使用的车险条款或车险费率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或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
(一)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
(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违反保险原则;
(四)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六)基本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七)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应通俗易懂。其中,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保险标的范围;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三)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
(四)保险责任起讫期;
(五)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六)赔偿处理;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八)诉讼管辖权。
第十条 保险机构在制订、调整车险费率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随车因素
车辆的理赔记录、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辆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
(二)地区因素
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等。
(三)随人因素
年龄、性别、驾龄、职业、是否固定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等。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制订条款费率应提高科学性和严谨性;加强核算和基础数据积累,为费率的制订、调整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在其总公司直接授权后,应按照本指引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报保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使用。修改条款、调整费率,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亦同。
本条涉及的分支机构应在申报车险条款费率之前将其总公司的授权书报送保监会。





法律责任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 保险公司 条款和费率法律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条款要素完整、文字准确。



法律责任人:
年 月 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



国函〔200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请示》(沪府〔2000〕37号)收悉。同意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以原南汇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惠南镇。

  南汇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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