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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39:31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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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996年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分厂派遣文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国有控股或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董事会审查;
(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四)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
(六)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十)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十一)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
(十二)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三)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四)提名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过国家计委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董事长的任免,先由主要投资方提出意见,在报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主要投资方任免;国家参股项目,其董事长在任免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国家参股项目的总经理,董事会在任免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所聘请的总经理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
第二十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负责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计委负责对有关项目进行考核。要对国家计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考核结论,由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奖罚;由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奖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对项目董事长、总经理的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对项目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方同意,董事会可以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奖金可从工程投资或按项目管理费的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余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弄虚作假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本规定,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地方可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在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计建设〔1992〕2006号《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有关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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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8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切实做好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进口系统”)在新的技术环境下正常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保证“进口系统”及时、完整接收进口付汇数据,对于省、市“进口系统”服务器分离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需将“进口系统”进行合并。合并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具有省、市两套服务器的外汇局请于8月31日前将服务器上业务分布及运行的有关情况传真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二)关于系统合并的技术方案,将由总局信息中心统一规定。该项工作预计在8月内完成,请有关分局注意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网站(http://100.1.1.3)的通知。

  (三)要求将业务合并到省级服务器上运行,对于已将“进口系统”合并到市级服务器的外汇局,请于8月31日前报告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由总局统一进行调整。

  (四)本次系统合并只对进口单位的档案信息进行合并,合并前发生的付汇、核销数据将分别保留在原系统中。对于合并后发生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如需在省、市两级系统中做业务处理的,核销业务人员要对相关数据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报表数据的准确。例如,对于一次到货分批付汇的进口付汇到货报审业务,需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总价进行拆分,避免到货数据虚增。

  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的数据传送要求,总局需对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外汇局代码进行清理,各省级外汇局需准确填写《省级外汇局辖内机构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于8月31日前传真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三、“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进口系统”要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有关问题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四、外汇局的进口核销业务人员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尽快熟悉“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暨“单证合并”有关法规及“进口系统”升级要求,确保核销业务的有序进行。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人:叶欣

  联系电话:010-68402416;传真电话:68402294。

  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勇

  联系电话:68402026;传真电话:68402024。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外汇局辖内机构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情况调查表(略)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
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务相适应;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二、改革的范围
城镇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股份制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等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均应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暂不缴纳,也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
0%的,按60%缴纳并作为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目前职工仍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缴费,并随着工资的增长适时调整,最终为8%。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或以当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2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费
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统筹费率应控制在19% ̄23%范围之内。
(三)国家责任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个人缴费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予扣除。
在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入,包括:
第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第二、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9%划转记入的部分。
第三、上述利息收入。
上述第一、第二项合计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1%。从企业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降低。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可将其中17%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按个人帐户金额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将其中11%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按社会统筹金加个人帐户金领取养老金。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以不低于银行居民同期定期存款的利率和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效益计算利息。
4、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发放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
5、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
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6、国有企业职工在省内范围调动工作,其他职工在同一地、市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国有企业职工跨省调动工作,其它职工跨地、市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即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2、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社会统筹养老金部分。
3、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的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补发所需基金。
4、根据养老金调整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大体平衡、平衡过渡”的原则,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计发养老保险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即: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公式为:
月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一部分,社会统筹统筹养老金。企业和个人缴费满15年,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15%计发,以后缴费每满2年加发1%。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以个人帐户累计养老金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办法实施3年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养老金和扩大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公式为:
月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扩大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一部分,社会统筹养老金。与(一)第一部分相同。
第二部分,扩大的个人帐户金。将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乘一个系数,按月计发。
个人帐户储存额 全部工作年限
扩大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系数
120 实际缴费年限

系数的作用,是保证职工退休后养老待遇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由地市根据实际设置。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职工及本办法实施3年内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金,但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其中,对本办法实施3年内,已建立个人帐户并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金外,可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本息)一次付给本人或将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按月加发本人。
六、有关政策
(一)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可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并可向其它所有制企业流动,前后工作年限及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享受企业同等缴费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
(三)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退休的高级专家、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人员,在计算第一部分社会统筹养老金时可增加5%。
(五)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社会统筹养老金按每缴费1年发给1个月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并连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本办法实施3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数90%,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最低标准。
(七)国有企业实行省级统筹的其它有关政策仍按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调整机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适时进行调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和办法另行通知。
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职工退休
后,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或按月发给。
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倡实行企业补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优惠政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
九、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和管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对逾期不缴者要罚缴一定的滞纳金。要根据国家的关规定建立建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会计、统计等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
执行养老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严禁挪作它用,违者严肃查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方式,核定支出,明确比例及支出用途,具体管理制度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尽快制定下发。切实管理好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审计部门要
加强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并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养老保险金支付费用外,基余部分的80%左右应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事制度,成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十、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同时,发挥各级离退休职工管理机构作用,推行条条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行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社会化。
十一、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推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199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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