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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5:50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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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号《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主任:马凯
                                部长: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糖,是指国家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食糖,包括储备原糖和储备成品糖。

  第三条 从事储备糖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糖的市场调控管理。由发展改革委商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储备糖的年度调控总量计划以及总量计划内的市场调控时机、收储和投放数量等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储备糖市场调控的具体组织实施和保管、更新轮换管理。储备糖需要轮换时,由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组织实施。商务部负责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领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储备糖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糖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糖贷款,对发放的储备糖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商务部委托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糖管理和具体操作。操作单位要及时上报储备糖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提出储备糖计划安排建议,并对储备糖数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商务部委托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糖公证检验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糖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地方承储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落实储备糖计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包括代储企业和储存库)负责储备糖在库管理工作,加工企业负责储备糖的加工,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并严格执行储备糖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糖的监测信息及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及时办理储备糖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三章 入储及加工管理

  第十二条 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节约成本和费用的原则,选择储备糖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下达储备糖入储和加工计划,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员办。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储备糖收储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和送货到库制。

  第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标小组,通过招标方式落实储备糖加工企业。加工储备糖出库和回储,实行加工厂到库提货制和送货到库制。

  第十五条 储备糖收储入库、加工出库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一般应控制在计划的1‰以内。因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比例时,由操作单位提出建议,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核复。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或加工企业根据实际入储或加工的储备糖数量(计划),按含税成本向操作单位提供担保证明或资产抵押。

  第十七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入储及加工计划,与交储、承储及加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并按计划入储或加工回储。合同条款由操作单位拟定后报商务部、财政部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储备糖计划下达后,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落实,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按程序报批。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要及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员办。


第四章 在库管理

  第十九条 商务部建立储备糖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动态管理信息和食糖市场价格进行监控。操作单位、承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商品台账,实行严格的挂牌和计算机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监测报表,向商务部、财政部和所在地专员办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将储备糖与地方储备糖、企业经营糖分开存放,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和挂牌明示,不同年份、不同品种的储备糖应分垛堆码。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储备糖,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糖品种,承储单位不得虚报储备糖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糖储存地点。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严格在库管理,确保储备糖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加强储备糖日常管理,发现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商务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在库储备糖由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监督操作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统一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糖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商务部。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储存时间、质量状况及当年食糖供求预测情况,于当前榨季结束前1个月提出下个榨季轮换建议,报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提出储备糖榨季轮换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操作单位,抄送有关专员办。

  第二十七条 储备糖轮换原则、出入库时机、进度,由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确定后,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榨季轮换计划,按本办法的规定择机操作。

  第二十八条 储备原糖、白砂糖原则上入库分别满5年、15个月后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轮换。特殊情况下可结合宏观调控进行轮换。在不影响保质储存和调控投放的前提下,年度轮换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库存总量的30%。未按要求及时组织轮换造成的损失,按责任归属相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轮出后,操作单位必须组织承储单位根据计划按时、保质轮入。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轮换成品糖需串换品种时,由操作单位提出建议,报商务部、财政部核复后实施,实施情况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反映,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出库管理和组织动用

  第三十二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出库、加工、轮换、移库计划及质检单位出具的公检证书,组织承储单位按规定出库。

  第三十三条 储备糖国内销售出库原则上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商务部组织实施公开竞卖,竞卖底价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实行到库提货制。具体销售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

  第三十四条 由于突发事件或其它原因,储备糖需移库的,操作单位提出移库计划建议,经商务部、财政部核准后组织实施,并将移库通知抄送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专员办。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储备糖收储、出库(投放、销售)、加工、轮换、移库计划,及时接卸入库或出库储备糖,不得拖延。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储备糖应符合施行的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入储的国产储备糖一般应是本榨季生产的符合储备糖质量要求的食糖,加工的中央储备白砂糖质量要符合国标一级或一级以上。因特殊情况需入储上榨季生产的食糖,由操作单位报商务部、财政部核复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原糖储存时间一般不超过7年,白砂糖储存时间从加工时间起算,一般不超过18个月。最长储存时间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为准。

  第三十八条 质检单位在收到商务部的委托检验通知后,对储备糖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公证检验,于储备糖出入库前检验完成,检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质检单位应在公检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出具公证检验报告书,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商务部对储备糖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质检单位应对储备糖公证检验结果负责,确保公证检验结果公证、科学、准确。承储单位如对公检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反映,商务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储备糖在规定期限内质量问题,有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含专员办)应加强对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及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信贷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储备糖贷款的信贷监管。操作单位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四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管理储备糖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储单位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扣拨其管理费和公检费补贴,直至更换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

  第四十八条 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收缴其违法所得。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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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期间粮食生产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期间粮食生产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了适应“七五”期间城乡经济深入改革的新形势和对粮食消费日益增长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抓紧郊区粮食生产,攀登新的阶梯,特作以下规定:

关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方针
1、郊区发展粮食生产的方针是:“稳定面积,主攻单产,增加总产”。必须保持粮田面积相对稳定,到一九九○年,粮食耕地面积要保持四百五十万亩。亩产要突破五百公斤,总产争取二十二亿五千万公斤。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农业区划的成果,有计划地稳步进行
。对调减粮田面积实行指标管理。市、县(区)、乡逐级审批,不得突破。平原宜粮耕地一般不要再开辟果园和鱼池。凡宜粮地区未经批准,调减粮食耕地面积而缺粮的,既不减少定购指标,也不增加返销粮指标。
2、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挤占耕地。基本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年度指标管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凡在一年以上不能施工的由占地单位或交集体、个人种植利用,闲置不种的,要向占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农民
承包土地造成荒芜的,征收土地荒芜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平均亩产值计算,由乡政府征收,归乡财政,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开垦的荒地,由开垦单位长期使用,三年内免征农业税。烧砖、挖砂石等占用的土地,凡有条件的,都要垦复利用。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
3、维护、改造现有水利设施,充分发挥各项水利设施的效益。继续完善机井建设和更新改造,平整土地,积极进行渠道衬砌,发展管道灌溉和喷灌,使一百万亩灌溉面积具有节水工程措施。同时继续搞好大型骨干排水工程和田间排水系统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农村水利建勤工制度,每
个农村劳动力一年不少于十五个劳动日,不出建勤工的,要以钱顶工。要以法治水,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
4、提高粮食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一九九○年实现一百五十万亩小麦和八十万亩玉米耕、耙、播、中耕、除草、防治病虫草害、收割、秸秆粉碎等农机作业系列化。强化农机管理体制,乡要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土地多、农机具多的村要建立机务队,实行开放式服务。为了增
强农机站(队)自我发展的能力,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业务收入,给予免税照顾,其它收入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有计划地进行农机具的更新配套。引进一批先进适用的播种、收割、秸秆粉碎、粮食烘干等机械和设备。
5、培肥地力,用养结合。每亩地必须施优质机肥三立方米以上,订入承包合同之内,并制定奖罚的措施。对种地不养地造成地力下降的,由承包者负责补偿。积极推广秸杆还田,对在田间随意烧秸秆的要给予经济处罚。集体要为承包者拉运肥料提供服务。有条件的村(队)要建立常
年积肥专业队。增施磷肥,调整氮磷比例。“七五”期间,各县要对现有的小化肥厂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生产各种专用配合肥料。改造大兴磷肥厂和昌平化肥厂,生产氮磷复合肥料。为了缓解当前优质磷肥紧缺的矛盾,三年内市里每年安排进口二万吨磷酸二铵。逐步做到测土配方施肥,
合理施用钾肥和微肥。

依靠科学,加强服务
6、综合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要围绕粮食生产开展综合配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制定小麦、玉米(水稻)两茬亩产七百公斤以上的综合技术措施,并推广一百万亩。推广应用各种适用技术,抓好中低产田的综合开发。因地制宜,提高复种指数。提高植保服务
手段。加强气象观测网点的建设。建立健全乡、村两级技术、信息服务体系。一九九○年商品粮生产基地平均每一千亩粮田要有一名经过考核合格的农业技术人员。逐步实行乡、村技术人员聘任制,任期内不得随意解聘,其报酬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干部的实际水平。各级技术服务组织,必须
坚持以服务为主,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可以根据各自的服务范围开展相关的经营项目,以物化技术服务群众。
7、加强新品种和选育和推广,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市、县(区)良种场要保证良种繁育任务的完成,国营农场要积极承担良种繁育的任务,各乡要建设常规生产用种繁育基地。要做到统一留种、统一供种。健全市、县(区)种子管理站,在良种繁育、新品种推广和种子经营等方面行
使监督管理职能。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和种子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建立“种子开发基金”,从本市经营种子的单位、个人的销售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点五作为基金,主要用于新品种的成果转让,品种区域试验的补贴以及专业化种子基地建设的补助等。

市、县(区)分别建立备荒良种贮备基金,由市、县(区)财政公别拨款,周转使用,未用种子转商处理的亏损由市、县(区)财政拨补。

建设商品粮生产基地
8、“七五”期间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三百万亩集中连片的专业化生产的商品粮基地。其中一百万亩亩产达到七百公斤以上,二百万亩亩产达到五百公斤。第一批先抓一百万亩,作为示范。其条件是:①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基础好;②粮食增产潜力大,商品率高,人均占有
粮食七百五十公斤左右;③投资效益明显;④生产责任制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领导班子强。要把基地建设成为农林牧相结合,种、养、加相结合,高效益的、良性循环的农业生产系统。建立由主管副市长牵头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以
专家为骨干的技术攻关小组,分片负责,全面落实各项技术措施。有关的县、乡也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商品粮基地建设的领导。

增加对农业的投资
9、坚持以工补农的政策。乡镇企业不能和农业脱钩,以工补农的资金要和乡镇企业利润的增长同步增长。以工补农资金的来源是:乡、村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一般为百分之二十左右),村各业承包者及从事工、商、建、运、服的个人和联合体上交提留资金的百分之五十左右,以
及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重点用于改善生产条件,运用先进技术手段,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农业的社会保险基金等方面。
10、用好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七五”期间,每年一千五百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商品粮基地和粮食生产的基础设施,兴建、整治农田水利设施,改造中低产田,繁育与推广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农机具,防治病虫害以及围绕发展粮食生产的重点科研项目。粮食专项资金
由市、县(区)、乡匹配投资。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相结合,专项资金的分配由市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监督,有关业务局同基地县、乡签订合同,保证专款专用。
11、增加对农业的投资。第一步先把水利、农机的专项投资恢复到一九八○年水平,以后逐年增加。鉴于密云、怀柔、官厅三大水库功能转移,城市和农村非农业用水的水费要适当提高,增加的水费作为农业水利投资。安排一定的外汇额度,引进少量优质化肥、农药和先进农机设备


完成粮食合同定购
12、认真执行粮食定购合同,县(区)、乡都要保证完成。对完不成定购任务和委托代购计划的,由县(区)从丰收地区收购议价粮补足,所需差价款由县(区)财政负担。粮食定购合同要与供应平价优质化肥等紧缺物资挂钩。定购以外的粮食,粮食部门要积极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为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以倒三七比例价作为保护价。经市、县(区)批准确定的种子繁殖基地,应调减粮食定购任务。

积极搞好粮食转化
13、坚持农牧结合,积极发展饲料加工和食品加工业。乡镇企业从事饲料加工和食品加工的,要从资金、信贷和税收上给予优惠。

积极稳妥调整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
14、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所有产粮的乡、村都要搞好统分结合,加强统的方面,实行统一种植区划,统一耕种,统一良种,统一排灌,统一植保等。承包合同不仅规定提留指标,还必须规定产量指标和各项技术要求。凡不遵守合同规
定的,要制定罚则,直至取消土地承包资格,收回土地转移承包。平原产粮区实行包干到户,平均分地的地方,可以逐步改为“双田制”,有限制地划分口粮田,也可以逐步收回口粮田,实行专业承包到劳。承包土地过于零散的一定要调整过来。要从郊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有领导有计
划地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对粮食生产实行专业承包、适度规模经营的场、队、组和专业户优先贷款,优先提供良种、肥料和其他生产资料,给予优惠的服务。

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
15、市、县(区)、乡、村要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措施。把粮食生产的各项指标作为考核县(区)、乡、村岗位责任制是否完成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各部门,计委、经委、科委、财政、税收、银行、物资、粮食、商业、供电等部门都要积极制定支援粮食生产的具体
措施,特别对商品粮基地的建设要给予优先支持。



1986年8月15日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张令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甘肃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金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救助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信访救助的专项资金,旨在解决上访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救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1、财政拨款;
  2、信访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按规定可用于信访救助基金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信访救助基金每年2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核拨。
  第五条 信访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
  1、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2、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3、特殊上访对象的临时用餐、交通、住宿、医疗费用等;
  4、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5、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基金解决的问题。
  信访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六条 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和支付四个方面。
  (一)申请。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写出信访基金救助审批报告,并向市信访局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等证明,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确属紧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责任主体单位提出特殊申请报告。
  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由市信访局直接提出。
  (二)审查。信访部门受理责任主体单位或被救助人申请材料后对信访案件事实及生活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对确实需要救助的,填写《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审批表》。
  (三)批准。由市信访局根据信访事项决定是否救助并核定救助额度,由市信访局长签批;万元以上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签批。
  (四)支付。市信访局将救助基金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发放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向救助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办理领款手续、制作息诉罢访笔录,并填写《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使用承诺协议书》、《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领用收据》等。领款收据、救助决定书等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救助事项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七条 市信访局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一次信访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实行信访救助基金专项档案管理。每年将信访救助基金使用的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并归档备查,同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信访事项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和使用信访救助基金,造成资金流失或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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