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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01:20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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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6〕456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超市(卖场)熟食卤味销售加工行为,提高本市超市(卖场)熟食卤味的食品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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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在逃人员的成因、特点及缉防对策

毛立新



近年来,各类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特别是一些犯罪嫌疑人携款逃往境外,给侦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如何根据经侦工作特点,加强经侦防逃和缉逃工作,已是经侦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形成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迅速逃离。经济犯罪多数是预谋犯罪,作案前往往经过惊心策划,选择好了较为隐蔽的逃跑方向,一旦得手即逃之夭夭。有的是利用便捷的交通条件,跨区域、跳跃式流窜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二)侦查方式不当,惊动案犯逃匿。在初查和侦查工作中,如不注意工作方式,特别是过早暴露公安机关的侦查意图,往往会刺激犯罪嫌疑人,促使其迅速逃匿。

(三)办案速度缓慢,延误捕获时机。一是在接到报案后因行动迟缓或未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导致案犯逃跑;二是调查取证时间长,传唤、讯问次数多,加重了犯罪分子的心理压力,促其外逃;三是批捕后没有立即执行,被案犯察觉而逃匿。

(四)控制措施不力,使案犯有机可乘。在初查和侦查工作中,由于疏于控制,或者出于某些顾虑,对犯罪嫌疑人既不刑事拘留,又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也没有布置力量加以控制,使案犯轻松逃匿。

(五)保护网的存在,帮助案犯逃匿。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背后,往往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一旦案情知情范围扩大,一些人就会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唆使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尽快外逃。

二、经济犯罪在逃人员的特点

(一)远距离逃窜。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多携有非法获取的大额资金,同时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凭借这些条件,再加上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在逃人员往往能够跨省、市、区远距离逃匿。有的还利用重金购买非法护照,偷越国境,潜逃国外。

(二)大肆挥霍钱财。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对非法获取的巨额资金毫不珍惜,花钱如流水。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明知犯罪性质严重,早晚难免锒铛入狱,所以抱着一种“今日有酒今日醉”的思想,骄奢淫逸,无所不用其极。

(三)继续循环犯罪。经济犯罪在逃人员为了满足其奢侈的生活和对物欲的无限追求,往往会连续作案,走到哪里骗到哪里,直到案发被抓。

(四)具有反侦查意识。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往往文化程度高,阅历深,一些人还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有相当了解和研究,不到万不得已不与外界联系,许多犯罪嫌疑人还使用电子信箱或者网络聊天室进行对外联络,在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

(五)隐蔽性强。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迅速转移,有的是改名换姓,伪造身份,有的是不断变换使用不同的姓名、证件和通讯号码,行踪诡秘,难于发现和捕获。

三、对经济犯罪在逃人员的防范、缉捕对策

(一)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防逃意识,做好预防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工作。防逃意识不强,防逃基础工作薄弱,是造成逃犯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开展一些基础的、超前的工作,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控制、防止外逃。这些措施包括:(1)逐步建立涉嫌经济犯罪单位和人员信息资料库,收集涉案单位的工商注册、人员组成、经营活动情况,及涉嫌人员的户籍、护照、笔迹、指纹、照片等资料,并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输入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全省和全国联网,为防逃和缉逃提供信息服务。(2)对案件多发的金融、证券等重点单位、重要岗位,特别对那些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被打击处理过的人员,或因证据不足未被打击处理但犯罪嫌疑并未排除的人员,经济状况反常、来源不清、有经济犯罪迹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来往密切、形迹可疑的人员等,要通过开展经侦秘密工作予以控制,做到敌动我知、先发制敌。一旦发现上述人员有从事犯罪和外逃的迹象,要及时立案侦查,采取措施,防止外逃。

(二)在实施拘留、逮捕前,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或者已经立案但还不宜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要在开展调查取证的同时,采取必要控制外逃措施。如:注意案件保密,防止惊动案犯潜逃;通过侦查手段控制嫌疑人的社会关系、接触人员、踪迹和活动情况;通过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配合监控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行为表现;由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扣留护照、回乡证及其他有效证件,限制其出境;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办理边控手续,在边防口岸予以堵截等。

(三)建立专门缉捕队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缉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建立专门的缉捕队伍,认真研究经济犯罪逃犯的心理、行为和缉捕工作艺术,负责重大逃犯的缉捕工作。要充分运用网上追逃手段,借助全国公安机关的力量开展追逃。对重要逃犯要落实缉捕责任,组织专门的工作组,综合运用架网守候、定向追踪等、规劝投案各种方式开展重点攻坚。

(四)对逃往境外的逃犯,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开展追捕。对逃往境外的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在知晓逃犯所在国及居住地的情况下,要层报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通缉。对知晓逃犯逃往国,但无具体去向的,一般先请外国驻华使馆、中国驻外使馆、驻外中资机构和爱国华侨等协助查找行踪,再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予以通缉。如逃犯藏匿国与我国签有引渡条约,可按规定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转外交部,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

(五)发动全社会力量追逃,适时组织专项行动。要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在逃人员线索。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在逃人员家属的工作,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缉捕逃犯中的作用,大胆采取公开通缉、悬赏缉捕等方法,调动社会力量协助追逃。同时,适时组织开展追捕经济犯罪在逃人员专项行动,发挥区域联动、整体作战的优势,开展集中追逃。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制工作的通知

为了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制工作程序和进度要求,保证编制质量,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组织与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编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版式、统一编号和统一要求编印。
  二、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是应考人员复习的主要依据,考试辅导教材主要针对考试大纲知识点进行解释,每册考试辅导教材字数控制在10-15万字左右。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委会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辅导教材须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审定后对外统一公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委会要严肃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编制中的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的内容。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委会一律不得编写培训教材,对所有参加考试大纲编写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考试大纲或考试辅导教材“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名义编制发行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和参考资料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和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事培训司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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