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20:10  浏览:9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刻字厂(店),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7年12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就许霆案件与法家梁剑兵谈谈逻辑问题

龙城飞将


  我在网上回复法家梁剑兵《关于许霆案件回复法家梁剑兵》。法家以《许霆案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重大错误!》一文作为对我的回复。我觉得公诉人出现的问题远并没有法家所讲得那么严重,并不存在重大错误。兹就该文发表意见如下。

  一、同意法家梁剑兵的部分观点,但不同意其文章的逻辑

  法家认为,许霆在自己的“口袋里”拿别人的钱。这是对的。

  但法家对许霆案件事实的质疑,值得研究。我们要问,许霆从ATM机中取出了超过自己银行存款17万元多,这个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存在,仅仅是数额有170多元的差异,对定性没有太大的作用。如果凭许霆自己卡内有170多元否认许霆取走17万多元钱,是不现实的。要想否认这个事实,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此案是冤案,取钱的那个人根本不是许霆,而是别人,许霆是屈打成招。数字在这里的主要的作用是定性后对量刑的轻重的作用,但总额已经17万元以上,170多元对量刑轻重已经没有多大意义。

  这两个观点放在同一篇文章中,就是文章自身的逻辑矛盾。一方面主张,许霆是在自己的口袋里拿钱,这是承认这个事实。另一方面,又因170多元的差异,对许霆的事实提出质疑。

  既然许霆是在自己口袋里拿钱,无论数字是否准确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事实的性质,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是犯罪,是不是与盗窃罪的具体规定完全相符。

  其实,法家是最新采纳了这个观点。如你看我的几十篇文章,我的一贯观点都是这样的。

二、许霆是从哪里取钱?
 
  法家认为,“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甚至许霆本人,都在思维上陷入了一个误区:ATM机是银行,许霆是从‘银行’取钱”,言下之意,许霆不是在银行取钱。我不认为许霆的行为被现行法律规定为犯罪,也会承认许霆是从ATM机中拿了钱,是从银行拿了钱。

  对法家的观点,我们可以问,许霆是在自己家里取钱吗?ATM机不是金融机构吗?从ATM中取钱,不是从银行取钱吗?

  问题的关键不是许霆是否从金融机构或ATM上取钱,而是这个取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规定是盗窃罪。

三、关于系统出错

  法家对公诉人指控时讲到,“银行系统出错”提出批评,要求根据证据规则,对该项证据提交更严格的说明。其实,这种批评可能作用不大。如果机器没有出错,难道许霆是破译了密码进入,或是砸开机器进入,或者变成孙悟空钻到了机器肚子里?

四、关于法家的逻辑三段式

  法家提出:“认为许霆犯盗窃罪的逻辑是:大前提:进入别人家拿钱就是偷;小前提:许霆进入别人的家拿钱;结论:许霆的行为就是偷。而他们恰恰忘记了本案最基本的事实在于:许霆进进出出的一直都是他自己的家而不是银行的家!”我同意这样的观点。

  接下来,法家又提出:“正确的三段论应该是这样的:大前提:进入别人家拿钱就是偷;小前提:许霆没有进入别人的家拿钱;结论:许霆的行为不是偷。”对此,我也问一个三段论的问题:大前提:没有进入别人家拿不是偷;小前提:某人在火车站广场趁旅客不注意从他身边拿手了行李,是没有进入别人家拿东西;结论:这个人不是偷。这个三段式可以成立吗?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仅凭形式逻辑,很容易出现问题。人的行为,不是线性的,具有综合性。综合性的现象,一定要用人类的行为逻辑来理解,来解释。

五、关于不存在的“证据2”

  法家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缺失证据2而提出质疑。我觉得,这不是大问题。也许,办案人员粗心,少编了一个证据的号。也许,原先有一个证据,但考虑对提起公诉作用不大,就抽去了。如果公诉人在缺证据2的情况下控诉成立,自然有罪成立,作有罪判决。如果证据不足,控诉就不成立,这不正好符合“无罪派”的期望吗?

六、关于补充侦查

  在文章的最后一段,法家郑重地请求“法院延期审理,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然后在补充侦查并且获得明确、实在、有效的证据的前提下重新决定是否继续提起公诉”。

  我觉得法家的要求意义不大。如果法家有新的线索和证据,证明许霆是被冤枉的,实际的行为人不是许霆,而是另外的人,是有人给许霆栽赃,或者这个ATM机超额取款事件根本不存在,当然另当别论。如果对此基本事实没有怀疑,仅仅是170多元数额的差异,退回侦查只会延期审理,只会使许霆在未定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失去自由的时间更多一些。

  同样道理,法家在另外的场合提出,法院的三份司法文书记录许霆的住址不同,是“重大错误”,也是没有必要的。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2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天工大道(含)以东、仰天岗大道(含)以南、新欣大道(含)以西、袁河以北的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以及天工大道以西的仙来大道和仙来隧道以东路段。



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和运输、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行驶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在每条城市道路及时设置、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限速标志。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在城市道路临街单位院内合理设置有偿停车泊位。还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城市出租汽车停靠点。



第五条 除新欣大道、天工大道、仰天岗大道外的其它市区道路全天候禁止车货总重量5吨(含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通行。因生产、生活、建设需要进入市区的货运车辆,事先须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六条 车货总重量在3吨(含3吨)以上5吨以下的小型货车,每天21:00至次日6:00可以经劳动北路、站前路、魁星阁路、解放东路、团结西路、白竹路、五一路、青年路通行,其它时间、路段禁止通行。



禁止非法改装的柴油三轮车、动力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禁止人力板车每天6:00至21:00在仙来大道、劳动路、抱石大道、胜利路上通行。



第七条 进出新钢公司的货车一律从仰天岗大道、天工大道、团结西路、聚德路进出新钢公司西大门,禁止从渝州大桥、魁星阁路、抱石大道进出新钢公司东大门。



第八条 严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严禁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九条 城市公交汽车应当按规定的路线、站点行驶和停靠,禁止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禁止在实行单向行驶的道路上逆向行驶。



小公共汽车必须在指定的站台停车,禁止在道路上任意停车上下乘客。



校车、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车辆,必须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十条 出租车停车,应当遵守临时停车规定,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贴近道路边缘停靠,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一条 摩托车驾乘人员必须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不得超员载人和从事客运业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各行其道。摩托车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没有设摩托车专用车道的应当在机动车道内靠最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右侧通行。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新欣大道、仙来大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本市其他城市道路行驶时,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为20公里。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最高时速为15公里。



禁止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或者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三章 车辆装载



第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严禁超限超载。因特殊情况,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货车、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市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同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装饰装潢垃圾、工程渣土必须由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由专用运输车辆严格实行密闭运输。承运渣土的车辆在经市城管执法局办理渣土准运手续,按一车一证、一工程一证的规定,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严禁沿途遗弃、撒漏建筑渣土,严禁车辆车厢外部及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 运输矿石、矿渣、煤炭、石灰、砂石、水泥等易撒漏物料的车辆,禁止超过车厢护栏高度装载散装物料或违规改装设置加高护栏,在运输散装物料时必须使用完好、整洁的高密度篷布将易撒漏物料全部有效覆盖,严格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沿途抛、撒、滴、漏物料污染路面。



第四章 车辆停放



第十七条 在城区比较宽阔符合设置停车泊位的车辆通行道路上,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合理设置停车泊位。



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影响道路设施的情况下,对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停车的,应当向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人行道停车。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夜间必须停放在有门卫值班的单位、庭院、小区或专门设立的停车场内。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摩托车必须整齐有序停放在人行道专门设置的停车栏杆内,禁止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未设置停车栏杆的人行道等区域内。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场、车站、影剧院、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它用。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机动车违反本规定有关城市道路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卸货转运,消除违法状态,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超过3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虽经批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但影响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㈠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㈡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㈢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处2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由市城管执法局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弃、撒漏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逆向行驶,或者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局处15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的,处1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由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