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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5:24  浏览:9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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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号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8日农业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四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

  (七)应急反应措施。

  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

  (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 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

  (二)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

  (三)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

  (一)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

  (二)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第十七条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

第四章 公 布

  第二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部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农业部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或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单的区域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农业部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疫情扑灭后,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可以向农业部申请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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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28日,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我国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进一步做好我国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抓好典型,形成示范,促进全国创业中心的健康发展,我委制订了《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并将按照该办法认定国家创业服务中心。希望你们继续支持创业中心的工作,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做好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三条 国家科委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资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
(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其孵化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发展方向明确,领导班子得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场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五)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在60%以上;
(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五条 进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办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两年的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三)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的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七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经国家科委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及标牌。
第八条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国家科委将定期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市委常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市委常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市委发[2005]105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为切实加强市委常委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和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联系点制度

  1、坚持基层联系点制度。每位市委常委都要分别确定1至2个乡镇(街道)、村、企业、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拔尖人才作为基层联系点,经常下基层调查研究,与基层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座谈交心,倾听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完善领导下访约访制度。市委常委每年到基层下访或约访不少于1次,听取意见,宣传政策,解答疑问,调处信访矛盾。下访前,要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当地群众公示。对在下访或约访中接待的群众信访件,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要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要实行领导包案制度,跟踪督办和限期办结。

  3、健全与市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联系制度。市委常委要关心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作,每年至少走访2次。要与其负责人交朋友,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交心活动。市委常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前,要根据需要,通过适当形式征询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4、建立领导作形势报告和上党课制度。市委书记、副书记每年到高校、市委党校等单位或为市级机关干部、老干部作形势报告或上党课不少于1次,带头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制度

  5、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市委常委要根据工作分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每年至少确定1至2个重点调研课题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并注重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决策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市委常委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三、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

  6、从严控制会议。要减少会议数量,从严控制会议的召开。可小范围布置的工作,不召开大会布置;可在基层现场解决问题的,采取个别解决或用现场会的方法,其他需要贯彻到基层的会议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要控制会议规格,减少出席领导。市委常委带头从严控制各类会议,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各地召开的会议,如确需出席,由市委办公室统一安排。要提高会议效果,讲究会议成本。精简会议议程,减少与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讲短话。除全局性重要会议以外,市委常委的会议讲话稿控制在5000字以内,时间控制在1个小时以内,并尽量自己动手撰稿、拟提纲或即席讲话。原则上一个会议作1个主报告。除有规范程序的会议外,应尽量减少上主席台的领导,防止和避免领导“陪会”现象。 

  7、切实精简文件。要减少文件总量,重申“八不发文”规定,即可以电话、传真的形式解决的事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中央和省委已发至县团级且本级没有具体贯彻意见,过去已有明确规定又没有新的部署要求,会上已印发领导讲话材料,已公开见报,领导分管范围已作了部署的不发文和内容相近、可以合并的不单独发文。要缩短文件篇幅,按简明扼要的原则起草各类文件。对文件的篇幅作必要的控制,下发的领导讲话稿一般摘要编发。要遵循公文办理规范,市委常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阅批未经秘书部门处理的请示报告件;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件,要按规定程序送市委办公室处理,一般不直接送市委领导同志。

  四、进一步改进新闻报道

  8、切实减少会议和活动的新闻报道。市委常委参加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可摘要报道;几位市委常委同时参加的,作一次综合报道,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报道篇幅。市委常委参加其他会议和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如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可改作短小的评论、言论文章发表。市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消息,《绍兴日报》第一版每天刊发一般不超过2条,电台、电视台每天播报不超过3条。

  9、不干预新闻单位的报道安排。市委常委不授意新闻单位报道自己参加会议和活动,或对新闻单位的报道规模、版面等安排提出要求。市委常委身边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新闻单位的报道安排。新闻媒体不要把市委常委是否出席会议和活动作为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可根据新闻特点删节相关稿件。

  五、进一步简化接待、减少应酬

  10、切实做到轻车简从。市委常委下基层调研,严格控制随从人员和车辆。当地党政领导一律不到边界迎送,不搞层层陪同,不层层搞接待方案,原则上由一名当地领导陪同介绍情况。在基层单位听取汇报时提倡口头汇报;不挂欢迎横幅和标语;不吃请,不收礼;用餐节约简便,原则上不陪餐。

  11、大力减少应酬活动。除特别重要的活动以外,市委常委一般不出席纯属礼仪性的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和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作序。市委常委一般不直接接受各地各部门的活动邀请,确需出席的,主办单位须报经市委办公室审核后报批。

                        

                        中共绍兴市委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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