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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37:14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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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

(一)加强宣传。《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紧密围绕《办法》的各项内容,联合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配套办法,建立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依据《办法》规定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切实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

(三)强化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负责的意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

(四)严格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办法》的宣贯工作,各地要组织一次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的专项检查,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切实处理好《办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二)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书。有关预评价报告书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经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报告书的质量由评价机构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不单独组织对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才能批复,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批复。

(三)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必须由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其他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可承担,具体要求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

(四)《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要求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补做项目预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设计;要严格把好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六)申请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公函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建设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直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批复主送至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七)相关术语。“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系指获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系指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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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

财政部


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

1986年10月6日,财政部

根据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企业教育费附加缴纳、返还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三、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办理。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核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核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计委(计经委),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和国家计委今年确定对一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检查。从上半年审计、检查情况看,建设项目在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对于审计、检查出来的问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处理。其中
一些共性问题请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建设项目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的概算投资,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应予核减,不再拨付;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应予收缴,其中确需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可留作修编概算时抵减调增的投资;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应核减包干基数。
二、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应按原资金渠道归还。其中将建设资金用于流通领域的,应没收非法所得;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等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应退回原建设单位或者由国家没收。
三、建设项目的计划外投资,包括概算外的工程投资和购置的固定资产等挤入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由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冲减,目前确无自有资金来源的,调整挂帐后,可从投资包干结余分成或工程投产后留利中支付。超规模、超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投资酌情处理。属于楼堂
馆所的,还应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四、施工、设计单位多收款项应如数退还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费原则上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已经列支的由施工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其中,经国家批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可作特例处理。
五、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收入,首先弥补概算所列试车费的不足;如有结余,应按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六、审计、检查出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应分清责任,需要挽回损失的,由责任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
七、审计、检查出的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计、检查中查证落实的贪污受贿,收受回扣,倒买倒卖,滥用国外贷款资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隐瞒情况不报,弄虚作假,转移国家资金以及其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责任。其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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