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50:08  浏览:9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加强本市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建筑散体物料是指建筑废弃物和沙、石、灰、散装水泥、混凝土等散体建筑材料。

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噪声监测、智能道路通行系统等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

三、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不得允许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入工地装载、运输建筑废弃物;不得允许箱体未密闭、未冲洗或者未冲洗干净的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

四、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密闭要求,并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车记录仪、转弯语音提示系统、车顶标识灯等设备。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车辆不得运输建筑散体物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散体物料。

五、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对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文明教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输建筑散体物料,杜绝超载、超速、撒漏等违法行为。

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核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

六、禁止撒漏和擅自倾倒、堆放建筑散体物料。

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的管理,组织城乡建设、道路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三)运输企业的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决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运输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雇请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散体物料的,对雇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违反本决定第六条规定,撒漏、擅自倾倒、堆放建筑散体物料的,按照《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使用套牌、假牌、假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收缴其使用的伪造车辆号牌和登记证书,扣留该机动车,处以1500元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15日拘留;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遮挡、涂改车辆牌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三)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决定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视情节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公示其不良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广州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扣分,暂停其投标资格。

十一、本决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者,改革经营者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所承担的责任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以年度时间为计算单位,确定经营者全部收入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四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体现业绩与收入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奖励与扣减并存,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实行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按照《郑州市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企业年度考核及经营者业绩考核合格;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未欠缴国家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发生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年薪收入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增量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依据本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等综合系数和综合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年薪=综合平均工资×(规模综合系数+职工综合系数)

(一)综合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7+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3。

(二)企业规模综合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确定。

(三)企业职工综合系数依据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确定(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第八条 增量年薪同本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浮动。

(一)增量年薪以确定的基本年薪为基础,依据本企业上缴税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率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同时,还应将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社会保险费缴纳、安全生产等内容作为辅助考核指标。

增量年薪=基本年薪×3×上缴税金增长率/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为30%)。

(二)上缴税金增长率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减去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40%,前二年60%。

(三)经营者增量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3倍。上缴税金增长率为负数时,增量年薪为零。

第九条 奖励年薪是当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大于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30%)时,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经营环境分别对经营者予以奖励。

第十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先考核审计后兑现。各项指标考核以当年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章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



第十一条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激励经营者注重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营者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关心企业长远发展,使个人自身价值和利益在企业资产增值中得到充分体现。

对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岗位股(干股)等激励办法。(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办法。风险抵押金包括经营者全部增量年薪转入和上级对业绩突出者经营者的奖励年薪,交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按同期利率计息。抵押时间为一个任期,没有实行任期制的企业经营者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四章 年薪支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和增量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第二年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其他工资总额调控办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经营者年薪收入。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增量年薪作为购股资金或风险抵押金,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经考核审计批准后转入财政部门专户。

第十四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由市委、市政府以现金、股份等形式给予奖励发放。

第十五条 企业每完不成一项辅助考核指标,相应扣减经营者10%的年薪收入。

第十六条 实行公司制改造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确认,经营者的历年经营业绩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由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向经营者返还风险抵押金的本息;经营业绩下降,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其中,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扣减全部风险抵押金。扣减的风险抵押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郑州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十八条 经营者年薪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根据经营业绩,提出经营者年薪收入意见,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总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给予持股、期权、岗位股奖励的,未兑现前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在一个年度内非个人因素工作变动,其年薪收入视其在经营者岗位工作的时间长短确定。凡当年在本企业经营者岗位工作满10个月及其以上者,应按原定年薪政策规定执行,不足10个月的,改按不实行年薪制度企业的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探索经营者职位消费试点办法,指导管理企业经营者职位消费。要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增强职位消费的透明度。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和完善对经营者收入的监督机制,规范经营者报酬,增强透明度。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要公开,发挥职代会和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行年薪制经营者收入的检查。经营者除按本规定领取应得的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企业另外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擅自额外取得的收入,除通报批评予以清退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考核兑现年薪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要保存5年,以备监督检查和审计之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纳入企业内部分配范畴,原则实行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也可在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其分管工作量化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60%-75%分别确定年工资收入。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同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快经营者选拔任用配套制度改革,最终实现经营者市场化。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郑劳[1998]82号文件印发)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郑州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规模综合系数表

2.企业职工综合系数表





附件1

企业规模综合系数表



销售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5000
35000-50000
50000-65000
65000-80000
80000

以上

0-5000
4.5
4.9
5.3
5.7
6.1
6.4
6.7
7.0

5000-10000
4.0
4.4
4.8
5.3
5.6
5.9
6.2
6.6

10000-25000
3.5
3.9
4.3
4.8
5.2
5.6
5.9
6.2

25000-40000
3.0
3.4
3.8
4.4
4.8
5.2
5.6
5.9

40000-60000
2.5
3.0
3.5
4.0
4.4
4.8
5.3
5.6

60000-80000
2.0
2.5
3.0
3.5
4.0
4.4
4.8
5.2

80000-100000
1.5
2.0
2.5
3.0
3.5
4.0
4.4
4.8

100000以上
1.0
1.5
2.0
2.5
3.0
3.5
4.0
4.4




附件2

企业职工综合系数表



职工人数
综合系数
职工人数
综合系数

1000以下
0.3
4000-5000
0.7

1000-2000
0.4
5000-6000
0.8

2000-3000
0.5
6000-7000
0.9

3000-4000
0.6
7000以上
1.0



临沂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登记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登记暂行办法

 

临政发[1999]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登记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建设项目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试生产产品工艺档案、各种管理性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和声像档案。
  第三条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并搞好重点工程档案登记。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地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指导。


  第二章 文件形成、归档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各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施工单位要按合同、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各自范围内的档案工作,在档案业务方面接受档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要负责做好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档案工作,要对各施工单位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并对竣工档案质量负责。除应做好自行施工项目的档案工作外,还应负责接收、汇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的竣工档案,经审查符舍要求后移交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档案的编制份数、编制要求和移交时间。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把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形成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文件整理、立卷、归档,并按时向建设单位整理移交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现场施工指挥机构应有一名工程负责人分管项目档案工作,配备与工程建设任务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大中型建设项目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安全保护,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档案管理部门要统一档案管理制度,接收、催交、分发、保管和提供利用工程建设期间全部档案,督促、检查。
  指导各有关方百文件形成、积累、整理和保管工作,参加设备开箱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搞好档案的收集、分类。
  编目和系统整理,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各承包、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现场施工档案,搞好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移交和提供利用,对已形成的档案清点、核对、修改、补充,编制竣工图,做好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将所形成的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工程竣工档案或其复制件副本,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第三章 竣工档案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档案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作为成员单位,派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严把竣工档案质量关。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政水利工程(道路、桥梁J函洞、索道)、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重要民用工程、环保工程、人防、抗震、防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和开发区建设工程等,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时,要先与城建档案馆签订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合同书、保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时,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必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参加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到货开箱验收,收集整理设备随机文件;参加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竣工档案要限期整理。
  第十八条 档案验收应与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同步进行。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档案的自检工作,并作出档案自检报告。
  第十九条 初步验收时,在验收主管单位组织下,档案部门要着重抽查项目档案的归档情况。工程规模大,档案案卷数量超过1000卷的,抽查15%的项目档案;工程规模小,档案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项目档案。评价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以后,写出初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限期解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按初步验收的改进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加以改进。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应有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工程规模较小的,应在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关于档案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档案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档案资料概况;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3。项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5。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6、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7。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评价及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8、附表。附表中包括的条目:单项、单位工程名称、文件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
  第二十二条 竣工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9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应归档的文件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等标准。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清洁,用纸规范,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绘制。保密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X X 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章规格为70mmx50mm。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根据《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监管的规定,结合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特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登记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项目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市档案局、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每年按项目名单对档案登记工作部署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属项目由市档案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指挥机构填写“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县属市重点莲设项目由所在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口监督填表,并及时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每年汇总登记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共分三种,项目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动态表于项目开工后六个月内填写,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于项目档案预验收后一个月内填写,项目档案正式验收登记表于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填写,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每年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动态表。市档案局对登记表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登记情况及时组织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搞好咨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二)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泄露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未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一)、(二)、(三)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四)、(五)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征购所售或赠送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实施罚没款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