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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38:04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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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6〕5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增强水利设施运行维修和更新能力,发挥乌溪江引水工程(以下简称乌引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乌引工程灌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和龙游县乌引工程灌区。
  市乌引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灌区重大事项。
  本办法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第三条 乌引工程实行集中水权、统一标准、统一收费、计划用水、合同供水、有偿供水的制度。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 乌引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供水实行分类定价。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乌引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乌引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乌引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第六条 乌引工程灌区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测算并提出意见,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业用水价格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提出意见,经乌引灌区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乌引工程灌区水费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收取,也可委托县(区)乌引工程管理处收取。
  第八条 水费收取应采用统一票据,受委托单位应按时足额上交水费,年终结清,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凡委托代收的,可付给代收单位3%的代收手续费。
  第十条 农业灌溉水费分二部分。基本田亩水费由灌区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按方计量水费由用水户承担,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
  第十一条 乌引工程灌区所收农业水费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全部返还各县(区)乌引工程管理处,专项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各类水费均实行货币计收。
  第十三条 乌引工程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用水户应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户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管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市乌引工程管理局根据水库蓄水状况、下一年度来水预测及用水户用水结构状况综合平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乌引工程实行计量供水,用水户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水管单位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乌引工程实行合同供水,用水户应与市乌引工程管理局签订用水合同,并应根据合同,按时如数交付水费。逾期不交付水费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经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水费收入用于乌引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配套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水管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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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商品

  (一)关于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率调整情况

  这次调低进口税率的商品,共涉及税目3462个(详见2001年税则),占税则税目总数的49%。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6.4%降低为15.3%,平均降幅为6.6%,加权平均税率由10.77%降低为10.54%,降低约0.23个百分点。

  2001年税则新增税目56个,删除7个,净增49个,税则税目总数由7062个增加至7111个(详见附件二)。

  (二)关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对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现行税则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分为“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两部分,为统一、规范和便于操作,对实行税则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材料、零部件及没有复杂技术规格、指标限定的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详见附件五),将有“技术规格及用途”限定的生产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详见附件六)。

  (三)随着税则税目的调整,2001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也有相应的调整(详见附件四)。

  (四)2001年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共有52个税目。

  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了6个有关冻鸡的税目,其它未变。(详见附件三)。

  (五)进口税则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2000年版税则执行。

二、出口商品

  (一)2001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与2000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相同,仍为36个税目。

  (二)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2001年出口暂定税率在2000年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详见附件七)。

三、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

  为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各关要切实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在具体操作时,凡H883参数库中商品编号的附加号(第9、10位)为55、56的商品,必须依据本通知附件五、六审核后,再在征减免税方式中输入4(特案),并输入应执行的暂定税率。

四、当暂定税率商品同时又是国家优惠政策商品时,可在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中从低选择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五、暂定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海关于2000年12月31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一)对外公布。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附件:

一、海关公告稿

二、税则税目调整表

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

四、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

五、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

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

七、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目税率(详见2001年版税则)。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从“星巴克”案看商标与商号的解决

王瑜


纠缠两年多的美国星巴克(Starbucks)诉上海星巴克侵权案件基本尘埃落定。2005年最后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国Starbucks的服务类‘STAR-BUCKS’及‘星巴克’为驰名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星巴克)构成对美国Star-bucks的侵权,需赔偿美方50万元人民币,并更改企业名称。上海星巴克为沪上一家民营企业,1999年10月注册,并在2000年1月开出第一家门店,之后美国Starbucks打入上海,由于中文‘星巴克’已经被注册,只以‘Starbucks’英文品牌出现,2003年年底,美国Star-bucks状告上海星巴克商标侵权。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认为,美国Starbucks的服务类‘STAR-BUCKS’以及‘星巴克’为驰名商标,美国Star-bucks对‘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其分支机构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行为,侵犯了美国Starbucks享有的服务类‘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对美国Starbucks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书要求上海星巴克停止侵犯美国Starbucks享有的‘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同时赔偿原告美国Starbucks50万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星巴克”是驰名商标,尽管进入中国比上海的“星巴克”成立时间晚,但是“星巴克”早已经是世界驰名商标,上海“星巴克”的行为属于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故而败诉。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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