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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国度——二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卓泽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16:27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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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国度——二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16日
  法治国家除了应当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
备的特征之外,还应当具有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和首重权
利的特征。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决一定的
社会矛盾及其法律上的冲突,它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因冲突着的各方
无法自主地解决纠纷,而为其设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裁决的纠纷
解决机制。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其最终来源是民众权力
的让渡。司法机关的根基在于人民对它的信赖,这种信赖建立的依据
就在于司法公正。
  制约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切实保证。权力的根据在于人民对权力的
赋予和对于权力行使的认可。从总体上说,权力赋予的过程不可能让
所有的人都参与,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无法直接参与,因此,为保证权
力的赋予是正当的,就有一个对权力赋予过程的监督问题。至于权力
的行使,更不可能由每一个人来完成,它必须由公众依照一定的程序
认可的人代为进行。管理社会权力的人的行为是否是为公众利益的,
如何保证他们永远为公众的利益而工作,使对权力行使的制约显得必
不可少。在制约机制中,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这主要是因为,
权力的行使最好是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据,并以法律制度作为范式与轨
迹;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惟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并具有公
认公知的特点。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
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与其他权
力不同的独特性质,因此,在强调制约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对依法行
政予以特别的重视。行政工作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社会范围最为广
泛,与社会民众的联系最为密切,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
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制约权力是从权力之外考查权力行使而提出的
要求,侧重于对权力的外在约束;依法行政是着眼于行政权力本身而
对行政权力所提出的内在要求。行政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
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依照法治原则,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
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与法治对公民行
为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公民的行为不必要求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他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不受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在实际生活中,
往往混淆了法治的不同要求,甚至把法治的不同要求完全倒置,这是
根本错误的,只能走到法治的反面。
  首重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法律是特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是一定数量权利义务的集合,无论是强调权利还是强调义务,在逻辑
上都具有同等的效果。是首重权利还是首重义务,是法治国家与非法
治国家的重要区别。由于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权利对于大多
数人来说,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
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保障权利更加有效。在终极意义上,权利是权
力的基础,在社会现实中,权利往往难以自保,并易于受到权力的侵
犯,在这一点上,也应当特别强调首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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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不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不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最近,一些省、市劳动部门反映,当地财政部门要求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给养老保险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违背了国务院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缴、支付,现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是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专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统筹基金是全体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共有财产,个人帐户基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笔资金既不属于国家预算内资金,也不属于国家预
算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动用。
二、国务院多次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中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
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又再次明确,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
用。针对一些地方财政部门要求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1989年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集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和国家体改委等部门领导同志协调会专题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不纳入财政专户。1990年1月国务院办公
厅电复辽宁省人民政府:在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未作新的决定之前,仍维持现状,两项基金不纳入财政专户。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劳动部、财政部多次重申养老保险基金不存入财政专户。1990年2月,劳动部、财政部联名电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次强调两项基金不纳入财政专户。1994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
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1994〕财社字第59号),其中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后仍有结余
的部分,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
四、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应严格按国发〔1991〕33号第十条规定办理,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当地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五、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1994〕财社字第59号),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各项基金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动用、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对擅自动用、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查处。
六、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还没有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地区,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搞
好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1995年8月28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政办函〔2008〕3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为加速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进一步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08年-2010年,在整合原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每年新增安排3000万元资金,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
  二、资金用途
  (一)对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
  (二)对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
  (三)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
  (四)对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
  (五)开展“电子商务进企业”活动等其他支出。
  三、资助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二)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中小企业应是2008年1月1日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网站上注册的新收费会员企业。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按照财政、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首期网络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方式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上述原则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商定。
  (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每年评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申请程序
  (一)项目的资助、奖励申请原则上每季度的首月集中受理,具体由市经委负责。
  (二)对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由承担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并附项目总结、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等相关材料,经企业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经委(一式5份)。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定合格后,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三)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按评选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奖励。
  (四)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由中小企业填报《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协议、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报企业所属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1份)、财政部门(一式2份)。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汇总审定,并抄送市经委;对审定合格的项目,下达资助资金(全额)计划。
  六、资金拨付
  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资金和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区、县(市)级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25%,区、县(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安排50%。
  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资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规定落实。
  市财政安排的奖励、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相关区、县(市),各区、县(市)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doc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1013/20081013_12238592233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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